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清算时间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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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宣布受理破产。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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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9f9e82ce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48.png)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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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经济系统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其破产法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美国破产制度的运作。
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定美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破产法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破产个人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法第11章颁布的“个人破产规定”(Chapter 11)进行破产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分为两个类型:第7章(Chapter 7)和第13章(Chapter 13)。
第7章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个人破产形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Liquidation Bankruptcy)。
根据该章规定,债务人必须出售其非豁免财产,通过清偿债务来获得破产解救。
此时,由破产法庭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第13章则是另一种个人破产形式,被称为重组破产(Reorganization Bankruptcy)。
债务人在该章下可以制定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还款计划一般在3至5年内执行,期间债务人必须遵守还款协议。
重组破产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同时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债务。
2.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通常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企业破产是一种清算破产程序,即企业全部停业、解散,并将其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第11章企业破产则被广泛用于企业重组和重组破产。
债务人可以根据该章规定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重整。
这通常涉及到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削减债务、重新安排公司结构等。
第13章企业破产则适用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经营者。
破产清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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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图破产清算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对企业财产的变卖和债务的分配,以清偿企业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流程。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 债务人申请破产:当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接收并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调查与保全1. 财产调查:由破产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和债务金额。
2. 财产保全: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恶意转移资产等情况发生,破产管理机构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债权确认与债务清理1.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包括债权金额和凭证。
2. 债务清理:破产管理机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债务进行清理和核定。
四、破产财产变卖与债权分配1. 财产变卖:破产管理机构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清单,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变卖后的资金将作为偿还债权的来源。
2. 债权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破产管理机构的核定,将破产清算所得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五、破产报告与结案1. 破产报告:破产管理机构在清算过程中,会编制破产报告,对清算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交给法院审查。
2. 结案:当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法院根据破产管理机构的破产报告和债权人的意见,做出结案决定。
在整个破产清算的流程中,破产管理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对财产进行调查、变卖和分配,以确保债务人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理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算的流程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流程仅作为一般性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总之,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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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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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日15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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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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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你是否也对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公司破产必须经过⼈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民法院审理,公司⾃⾝不能进⼊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1、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必须有申请,申请⼈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债权⼈公司⾃⼰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法再继续经营。
债权⼈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多数是公司⾃⼰申请破产,⼏乎很少有债权⼈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债权⼈向⼈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中记载的已知债权⼈,⼈民法院以书⾯的⽅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公司进⼊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董事、总经理,监事等⼈员不再⾏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管理。
破产管理⼈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
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只有在当地⾼级⼈民法院破产管理⼈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
因此,在公司破产⽴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并由破产管理⼈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
破产管理⼈对外代表公司,这⾥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参与诉讼,破产管理⼈只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破产管理⼈的负责⼈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份证明等。
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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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申请企业破产程序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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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程序之流程图1、概貌图法院程序细节图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申请(讲义 P90、91)债务人所在民法院收到申请5 日通知债务人15日7 日债务人提出异10 日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受理 /制定管理人25日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第二条破产法第 10、11、12 条,通知、受理、不受理受理后的法律效果:1、指定管理人;2、个别清偿无效;3、待履行合同处理; 4、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5、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止; 6、新受理案件到破产受理法院管辖。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管理人任命、资格、职责详见讲义P93,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受理申请的时管理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欺诈、个别清偿撤销权;出资追回权、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高管特别追回权;抵消权详见讲义P95、96、 97、 98(管理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5.债务人的人权利的行使很关键)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和解间、地点。
破债权申报(受理后30 日---3 个月),申报期第一次债权产届满后即发出第一次债权会议通知人会议宣告破产清15 日算债权申报范围、逾期申报后果详见讲义P102重整接上接表上表申报债权届满15召开程序、成立债权人日内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及其职权,详见讲义 P104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前提: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间: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均可申请;法院裁定重整裁定后六个月内债务人制定重整草案,可延长三个月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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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破产法三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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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三大程序我国破产法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成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以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那么破产法三大程序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法三大程序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法律、评估师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二、破产和解的效力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程序终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因此,笔者认为,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
企业破产的流程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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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流程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3.破产清算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二、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破产申请一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破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七、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八、破产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九、破产重整一、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法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二、重整计划的提交时间: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2、部分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四重整计划的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三十日内裁定批准;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发布公告;五重整程序的终止1、正常终止全部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经申请且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此为重整程序的正常终止;2、提前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后,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法院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此为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①债务人有妨碍重整的行为;②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计划草案的,经法院裁定批准的;④法院拒绝批准重整计划;十、破产和解一概念:和解制度是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为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制度;二和解种类有:1.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的和解;2.破产程序上的和解和解草案与程序外和解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三和解申请的提出和受理1、和解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债务人申请时间:不得在破产宣告后提出和解申请;申请限制:应同时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和解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四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1、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成立2、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生效3、和解协议未成立或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五和解协议的执行终止1、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原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2、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2和解协议执行终止,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3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十一、破产清算一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达到破产宣告界限的债务人依法宣告其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并最终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破产程序;二阶段性工作1、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的首要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管理人应在被指定后两日内接管债务人的有关财产和资料,办理好交接手续,妥善管理、保管,并制作交接清单向法院报告接收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能马上接管破产企业,投入工作;2、管理人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保管破产财产,这是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②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3、管理人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管理人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4、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5、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以一定的比例按照清偿顺序,公平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之一;十二、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十三、破产终结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四、派生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破产程序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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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公司破产程序是指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公司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界限1. 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界限是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3)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合理预期;(4)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合理预期。
2. 破产界限的认定(1)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界限的条件。
(2)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证明自己符合破产界限的条件。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可能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1)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有关债权债务的证据、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
2. 破产受理(1)受理条件: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公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1. 管理人的指定(1)指定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2)指定方式: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公司财产: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2)调查债权债务:管理人应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的身份、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
(3)管理公司事务:管理人应管理债务人的日常事务,包括经营、投资、分配等。
破产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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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基本知识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是无法弥补或解决负债问题。
当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偿还时,法律允许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破产清偿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的定义、程序和影响等方面。
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借贷过度或其他原因,无力按期履行债务或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这种无力或无法是持续性的状态。
破产有两种形式: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起申请破产程序;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破产清偿。
2. 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实施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和审查: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债务人是否真实存在破产情况。
(2)破产财产清查和登记:经法院确认破产后,会组织破产财产的清查和登记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破产财产处置: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置,以便偿还债务。
(4)债权人会议:法院会组织债权人会议,让各债权人了解破产情况,并决定破产清偿方案。
(5)破产清偿: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即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6)破产程序结束:一旦完成破产清偿,破产程序就结束了。
3. 破产的影响破产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债务人影响:破产会导致债务人失去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同时会对其社会地位和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
债务人需要承担破产的名誉损失,并接受法庭的监管和限制。
(2)债权人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应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其次是普通债权。
债权人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债权,都需要接受破产程序的安排和调整。
4. 破产法的目的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
破产法三大基本程序流程比较图表
![破产法三大基本程序流程比较图表](https://img.taocdn.com/s3/m/9c6171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7.png)
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1、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转换为和解程序,也可以转换为重整程序;3、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不转化。
债务人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申请和解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或管理人 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分组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则再表决 1次重整计划通过, 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
法院同意则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担保物权接受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法定顺序予以清偿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管理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整计划草案,若符合强制重整计划则可应申请强制批准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未获批准或强制批准、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等等,则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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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1、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2、十五日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3、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
3、五日内与十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二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5、三十日与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三、重整程序的时间表
1、六个月内: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2、三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3、三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4、十日内与三十日内: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5、三十日内:从债务人申请到债权人申请,如果排除其他的因素的话,重整计划最快能在三十日内得到批准,因为必须满足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