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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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章律》--《具律》,位居中间
▪ 《新律》----《刑名》,位居首篇
▪ 《北齐律》--《名例律》,位居首篇,从 此隋律、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 均沿袭部改
▪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 1、确认封建五刑制(后五刑)
▪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 ——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 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作为 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由弃市 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以后除 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 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 ——刑罚制度较隋律有很大减轻
▪ ——奠定了唐律的模本
▪ 3、唐高宗制《永徽律》(12篇、502条) 及《永徽律疏》(30卷)
▪ ——《永徽律》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 版
▪ ——《永徽律疏》为高宗时期最重要的立 法,不仅反映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并 为后世封建立法提供新的蓝本
▪ 4、唐玄宗制《开元律》(12篇)及《开 元律疏》(30卷)
影响,如《宋刑统》的制作
▪ 三、唐中后期立法方式转变的原因 ▪ ——社会经济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原有
的一部分法律制度已过时,但它们为“祖宗 旧制”,不便轻易改动体系。采用制敕、 刑律统类的方法,简便易行,阻力较小
▪ ——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为了强化镇 压职能,统治者越来越注重法律的实用 性。
▪ ——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封建政府 既无力全面修订法律,又无暇顾及法律 的完整性,只能凭一时需要而以制敕灵 活应付
▪ 12篇,500条。
▪ 12篇篇名及顺序:
▪ 《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
▪ 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后唐、宋之 律均承此不改
▪ 2、确定封建五刑制 ▪ 死刑:斩、绞 ▪ 流刑:3千里、2千里、1千里(并服3年、
▪ 说明1:
▪ 唐前期,敕不具备普遍约束力,仅对特定 人物、事件,在特定场合发生效力。法官 不得援引裁判其他案件。只有当重要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敕整理为“格”以后,才 具有长期普遍的效力
▪ 说明2:
▪ 唐代的格,为经过整理汇编的皇帝发布的 敕。
▪ 说明3:唐朝中期以后,“格后敕”(编 格之后发布的敕)逐渐具有普遍、长期效 力。再以后,具有普遍意义的制敕一经发 布,便直接具有永久效力,不必再经过编 格的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 《名例》
▪ ——相当于总则 ▪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 ——相当于实体法 ▪ 《捕亡》、《断狱》
▪ ——相当于程序法
▪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 《名例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 化:
▪ 《法经》----《具法》,位列末篇
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 重点和难点 ▪ 第一节 封建律典的定型——隋律 ▪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 ▪ 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第六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 思考题 ▪ 结语
重点和难点
▪ 重点:
▪ ——隋《开皇律》制定的重要意义及隋 朝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律的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五代法制的特点 及影响。
孝、不睦、不义、内乱 ▪ 内容: ▪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 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三谋”),本人处
死刑,父子兄弟皆斩,其余家属没为官奴 ▪ 意义: ▪ ——强化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 ▪ ——强化皇权、夫权
▪ 三、《开皇律》的破坏 ▪ 1、隋文帝杨坚带头有法不依 ▪ ——首开在朝廷之上责打大臣之制 ▪ ——允许各部门长官对部下法外施刑 ▪ ——晚年用法极为严峻,类似秦律 ▪ 2、隋炀帝杨广时刑罚进一步将残酷化 ▪ 镇压礼部尚书杨玄感叛乱,恢复车裂、枭
▪ ——对以前律文、律疏进行大幅度删改, 使唐律趋于完善
▪ 唐朝前期修律综述:
▪ 武德肇始
▪ 贞观定本

永徽制疏

开元删辑
那那 一一 年年 的的 华雪 清花 池飘 旁落 留梅 下花 太开 多枝 愁头
▪ 二、后期主要立法活动
▪ 1、制敕:
▪ 制敕——唐朝皇帝因人因事发布的指示, 效力高于律、令、格、式等任何法律形式。
▪ 2、《大中刑律统类》 ▪ 亦称:《大中刑法统类》、《刑法统类》 ▪ 简称:《刑统》 ▪ 颁布: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 ▪ 刑统的结构形式: ▪ ——12篇、121门、1250条 ▪ ——将与刑律有关的敕、令、格、式附在其
后 ▪ 注:刑统法典形式略同于后代刑事法规汇编,
并有释义
▪ 刑统的意义: ▪ ——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 ——对五代、宋、元的法典的制定有直接
2.5年、2年徒刑) ▪ 徒刑:3年、2.5年、2年、1.5年、1年 ▪ 杖刑:100、90、80、70、60下 ▪ 笞刑:50、40、30、20、10下 ▪ 意义: ▪ 标志着自汉文帝开始的封建刑制改革最终
完成(历经六、七百年的时间) ▪ 从法律上正式宣告肉刑的废除
▪ 3、创设“十恶”罪名 ▪ 罪名: ▪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首、磔杀、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 特点:以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分前后两 个时期,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以制敕为 主。
▪ 一、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 ▪ 1、唐高祖制《武德律》(12篇、500条) ▪ ——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仅个别内
容有所变动。
▪ 2、唐太宗制《贞观律》(12篇、500条)
▪ 难点:
▪ ——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体现;唐 律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封建律典的定型——隋律
▪ 一、隋朝立法概况 ▪ 隋文帝:《开皇律》、《开皇令》 ▪ 隋炀帝:《大业律》、《大业令》 ▪ 与秦朝一样,法制史料保存不多,均已失
传。
▪ 二、《开皇律》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 1、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 注:到《大中刑律统类》颁行时,律条 已大多被制敕所代替,仅存具文而已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 《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 唐律代表的原因:
▪ ——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 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 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
▪ ——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 ▪ ——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 ▪ 《唐律疏议》格式:律条、疏文(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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