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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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一、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放和创新市场定位与战略目标

㈠市场定位

过去信托投资公司实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要紧以银行、证券和投资业务为主。依照国务院整顿信托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治理的原则,完全调整原有业务定位,把其办成一个要紧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差不多市场定位和差不多功能如下:

1.作为资产治理机构,发挥社会理财职能。公司通过同意客户的各种资产托付,代为治理、运用、处分托付资产,能够实现托付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客户的其他特定目的,从而发挥财产治理功能,提升社会财宝的治理效益。

2.作为货币经营机构,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公司办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货币经营行为。通过汲取信托资金,公司能够集中社会信用,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运用信托资金(同业拆放、贷款等),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从而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

3.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社会投资功能。公司通过运用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成为机构投资者,从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投资体系,发挥社会投资功能。

4.作为投资银行类机构,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各类投资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财务顾问、经济咨询等服务,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

㈡战略目标

中国经济的进展、中国加入WTO使信托业进展充满机遇与挑战,信托投资公司的进展战略应融入我国经济进展的主流,发挥地点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构建地点金融体系,将建设成为功能齐全的投资银行型地点金融机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通过3—5年时刻,可将其进展为立足于地点市场、面向全国市场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一流投资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专业型信托投资公司,为政府调控产权市场、资本市场,为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地点经济进展和社会进展提供全面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和业务开发和创新方面应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锐意改革、强化治理、稳健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与核心业务和产品

㈠经营范围

依照《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今后可从事以下业务和产品: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托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治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治理的资金,托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治理、运用或者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托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托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治理、运用或者处分。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同意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治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治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外汇信托业务。

11.同业拆借。

12.自有资金的运用与治理。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即托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治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治理的资金,托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治理、运用或者处分。

㈡核心业务和产品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及战略目标,结合信托业的法定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核心业务,将要紧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资产治理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以后的主营业务,将是公司利润增长的要紧来源。资产治理业务有两种法律形式:一是信托,托付人需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加以治理。具体经营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规定的业务规则进行。二是代理,托付人无需将托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业以托付人自己名义从事治理活动,具体经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托付代理和《合同法》关于托付合同的规定进行。在资产治理业务中,以信托业务为主。

第二类:投资银行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以后的重要利润来源,也是资产治理业务的重要辅助性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将依托于公司的知

名度及策划力,在基金治理、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经济咨询、债券承销业务、项目孵化等业务领域大力开拓,并结合资金信托及自有资产治理业务不断制造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树立金融服务的企业品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方式,要紧通过投资入股方式介入公募基金治理以及传统的券商业务(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业务);另一种是直接方式,直接经营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在投资银行业务,以直接经营方式为主。

第三类:自营业务。即自有资金的运用。自营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和进展的前提,是信托投资公司短期内的重要利润,其规模大小和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资产治理业务的进展。依照《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能够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等。

三类核心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以后经营的核心业务和产品具体内容见下文。

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与信托品种

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以后的主导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依照信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需要,开发和经营以下信托品种:

㈠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按照受托财产的种类,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能够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1.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治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依照《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的规定,信托资金将要紧用于投资主板及二板的股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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