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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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2017河北唐山市出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2017河北唐山市出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2017河北唐山市出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政】日前,市人社局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不需要参保居民再单独缴费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为全市已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体参保居民。

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金额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__元最高支付金额为__元。

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金额以下,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居民按招标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比例支付。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__元。

须在住院24小时内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家属)、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住院24小时内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说明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报案的,个人负担纳入报销范围费用的30%,剩余70%按标准比例支付。

17种情形所发生医疗费用不予补偿1.按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2.违法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杀或故意自伤;4.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在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除意外伤害外门诊、急诊;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7.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因职业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医药费用;9.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10.遗传性病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12.猝死(另有约定的除外);13.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在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等发生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14.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意外事故;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7.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保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市人社部门作为投保人,向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投保大病保险。

被保险人发生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全市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四条基本医保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诊疗(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合规医疗费是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第五条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标准计提。

每年的计提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商承办机构测算后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机构盈利率。

超出承办合同约定盈利水平的结余款项,结转下年度使用。

大病保险基金因政策调整所致亏损,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市级承办机构本着平等协商、惠民务实的精神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由承办机构负担。

为确保大病保险稳定运行,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受益水平,对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及承诺协议办理赔付;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八条大病保险基金赔付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城乡居民医保相同。

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办理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办理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办理一、办理条件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办理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的条件。

一般来说,以下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城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时间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每年的集中办理时间在 9月至12 月。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所以建议您及时关注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的通知。

三、办理地点1、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

2、其他居民: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四、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数量根据当地要求)。

3、属于特殊人群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4、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准备好上述所需材料。

2、前往办理地点,填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缴纳医保费用。

5、领取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凭证。

六、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每年会有所调整,一般分为两个档次,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政府会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七、医保待遇1、普通门诊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2、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和费用段,按规定比例报销。

3、门诊慢性病待遇:患有规定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享受报销。

八、注意事项1、按时缴费:为了确保医保待遇的连续性,一定要按时缴纳医保费用。

2、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就医时,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石政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和市委第三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基本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2007年11月10日前市区和各县(市)、矿区均应出台并启动居民医保实施办法。

力争在2007年底前居民参保率达到40%,2008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通过探索完善居民医保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合理设计居民医保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石政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医疗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健康扶贫工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等政策要求,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制约脱贫攻坚的最大症结,本着完善医疗保障、兜住脱贫底线的工作原则,特制定全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制度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补充保险是为确保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基础上,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补充性医疗保障的特惠政策,重点解决医保目录外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较高可能导致的贫困问题。

补充保险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将其作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的超常举措;必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相互融合;必须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让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大幅减轻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提供健康扶贫医疗保障。

二、保障对象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

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

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医保办法】行唐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行唐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行唐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参保职工和居民意外伤害医疗,参照《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由行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等费用待遇,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照职工每人每年3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由投保人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向保险人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急诊和抢救除外),或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报案延迟的,由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三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每个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分别为: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825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750元;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500元。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学生住院及门诊报销需提供资料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学生住院及门诊报销需提供资料一、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户口所在地住院报销需提供资料:【1】病历首页;【2】入院记录;【3】出院记录;【4】医嘱单;【5】手术记录,麻醉记录;【6】化验检查单;【7】诊断证明原件;【8】异地住院登记表须填写完整;【9】费用汇总明细可复印件及结算收据原件。

石家庄联网医院住院直接社保卡结算。

二、转诊住院报销提供资料同上,另加石家庄市三级医院转诊证明手续,并到医保中心备案。

急诊不用备案。

三、意外伤害住院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电话83865730,83865095),具体事项详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报销需提供资料:【1】意外伤害登记表一份;【2】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医嘱单复印件;【3】x线或CT报告单复印件;【4】手术及麻醉记录复印件;【5】诊断证明原件;【6】收据原件及费用总明细;【7】石家庄以外医院住院需出具异地住院登记表;【8】学生及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

四、特殊规定病种认定需提供资料:【1】病历资料:特殊规定病种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无住院病历,经核实后提供门诊资料;【2】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需盖医院诊断证明章,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3】《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报销需提供资料同第一条。

五、慢性病病种认定需提供资料:【1】二级医疗机构(市区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2】住院病历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慢性病病种认定表》。

报销需提供资料同第一条。

六、急诊抢救病种可以就近就便就医抢救,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诊治。

石家庄市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

石家庄市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

石家庄市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1.确认好您的医保意外险保险类型和报销比例。

Confirm the type of your medical insurance and the reimbursement ratio of accidental insurance.2.在意外发生后及时前往当地医院就诊。

Seek medical treatment at a local hospital in a timely manner after the accident occurs.3.出示您的医保意外险保险证件和身份证明。

Present your medical insurance accidental insurance certificate and identification.4.填写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格。

Fill out the medical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application form.5.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历和费用清单。

Provide the medical records and itemized expenses issued by the hospital.6.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医保意外险报销窗口。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related materials to the accidental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window.7.等待医保意外险报销审批结果。

Wait for the approval result of the accidental insurance reimbursement.8.如果被拒绝报销,可以进行申诉或者再次提交资料。

If reimbursement is denied, you can appeal or resubmit the documents.9.在获得报销批准后,领取医保意外险报销款项。

【医保办法】赞皇县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赞皇县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赞皇县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高参保居民保障水平,根据《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赞皇县辖区年度内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有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住院治疗的,经核查属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三、资金筹集2017年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按每参保居民43元,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另行收取。

以后年份,根据上年度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情况、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居民医保补偿办法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保费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四、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执行。

五、运作方式(一)团体投保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全县当年度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二)合同签订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承办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违反合同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居民权益的情况,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责任。

(三)退出机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利用承办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它商业保险产品。

对严重违规、违约和借机营销其它商业保险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四)监督管理定期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办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石家庄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伤残范围认定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伤残范围认定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伤残范围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办[2004]46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因意外伤害和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伤残(以下统称伤残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自杀和工(公)伤规定的伤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第四条伤残职工应到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上)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对伤残职工住(出)院手续实行“IC”卡单病种管理,其医疗费由现金垫付。

第五条伤残职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人或陪护人必须向经治医师如实陈述受伤经过,经治医师应及时填写《石家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伤残职工住院情况登记表》(附件1),作好询问记录,由本人或陪护人签字认可,于住院24小时内向本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备案。

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应认真核实病历、询问记录等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在48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传真)《石家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伤残职工住院情况登记表》备案,同时告之伤残职工或陪护人有提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的权利。

第六条伤残职工认为本人伤残属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应在住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填写《石家庄市区伤残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2),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残医疗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病危、死亡),申请期限可延长至5日。

超过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伤残视为非医疗保险管理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伤残职工提交的《石家庄市区伤残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于7日内作出认定,签发《石家庄市区伤残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字〔201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字〔201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字〔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低保调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调标工作。

要加强低保标准和政策的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要按新的低保标准加强动态管理,继续清理违规低保,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7•【字号】石政办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4号)文件精神,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3月在全市整体启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

2017年1月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整体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管理体制、制度政策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要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基金、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修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办[2002]7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修改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办〔2000〕46号)有关条款修改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修改意见
(市政办[2000]46号)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视实际情况核定。

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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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
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医疗,根据《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意外伤害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由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由投保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统一向保险人缴纳。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住院,应按规定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未及时
备案造成损失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赔付。

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15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限额,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

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八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按保险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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