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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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 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 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 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 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 宜。(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保 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 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 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五)负责对 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 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一) 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 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三)18 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 校居民。(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 18 周岁以上至 50 周岁,男 18 周岁以上至 60 周岁)内,未参加职工 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 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六)女 50 周 岁以上和男 60 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现役军人。(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 员。(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 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 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 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 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 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 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 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 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 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 10 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 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 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 属在 30 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死亡证明。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家庄市⼈民政府办公厅⽂件⽯政办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内五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各县(市)、矿区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

⼆○○九年⼗⼆⽉⼆⼗四⽇⽯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完善我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及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河北省医药卫⽣体制五项重点改⾰2009年⼯作安排》等⽂件精神,以《⽯家庄市⼈民政府印发〈⽯家庄市城镇职⼯医疗保险实施⽅案〉的通知》(市政〔2000〕64号)⽂件为依据,结合本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保实际运⾏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条建⽴城镇职⼯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基本医保的筹资及保障⽔平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都应参加基本医保,实⾏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实⾏社会统筹和个⼈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保统筹基⾦和个⼈账户基⾦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六)基本医保基⾦以收定⽀,收⽀平衡;(七)基本医保基⾦纳⼊单独的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实⾏收⽀两条线管理,专款专⽤,并接受社会保险基⾦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在建⽴城镇职⼯基本医保制度的同时,建⽴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组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性团体保险,构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解决职⼯不同医疗需求⼈群的医疗保障。

第⼆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家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局)为全市医疗保险⾏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的总体规划;(⼆)拟订医疗保险政策;(三)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进⾏监督、指导;(四)审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并进⾏监督管理;(五)协调处理有关医疗保险争议;(六)组织协调医疗保险实施中的有关事宜;(七)对各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作进⾏指导;(⼋)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石家庄市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参保职工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就医,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病种的范围本办法所指慢性病包括下列病种: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2.高血压(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3.冠心病;4.慢性肝炎;5.肝硬化;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13.股骨头坏死;14.肺结核;15.血友病。

二、病种认定参保职工患慢性病需认定的,应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根据慢性病诊断标准初审把关,凭二级及以上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同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慢性病就医证。

慢性病患者从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肺结核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参保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就医及医疗费支付(一)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诊治慢性病和普通病门诊定点,一定一年不变。

慢性病就医,应凭慢性病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就医。

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严格区分和使用诊治慢性病病种的诊疗项目及药物,不得将不属于诊治所患慢性病病种的费用列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和普通病共用一个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普通病种报销比例执行。

(三)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重性精神病、股骨头坏死、肺结核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血友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鹿泉市308信箱
71
H142
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正定铝厂生活区
72
H237
河北天圣机械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灵寿县工业路
所在区
序号
编号
机构名称
地址



73
H009
市直机关门诊部
兴凯路72号
74
H020
132医院(司法医院)
北城路12号
75
H139
十三所职工医院
友谊北大街165号
76
H191
太行医院
市庄路60号
栗康街50号
31
H084
石家庄市桥东区阜康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胜利北街150号
32
H119
石家庄市桥东区建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大街185号
33
H215
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胜利南街258号
34
H071
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平安小区内
35
H080
石家庄市桥东区农机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师范街4号
51
H095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礼让街联邦名都AB座C-23
52
H221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三教华兴路
53
H246
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西石获南路7号
54
H069
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维明南大街
建设南大街209号
94
H150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石家庄市(市辖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石家庄市(市辖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石家庄市(市辖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引言本报告借助数据对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进行深度剖析,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解读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

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解读报告旨在全面梳理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目录第一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 (1)第二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一、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 (3)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一、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1)表2: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表6: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2: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7)表13: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表1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表1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第一节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注:本报告以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基准,并借助专业统计分析方法得出。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的通

正文:
----------------------------------------------------------------------------------------------------------------------------------------------------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参保资料。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严格审查,防止以虚假劳动关系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发生。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初次参加医保后的前六个月的医疗消费进行重点监督。

发现有认定特种病(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患特种病住院或其它病种住院医疗费较高的,要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

三、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虚假劳动关系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
——结束——。

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家庄职⼯医疗保险办理指南对于⽯家庄职⼯医疗保险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条件申请条件申报⼈与⽤⼈单位建⽴劳动关系并参加养⽼保险。

⼆、办理材料1.调令或报到证或本⼈档案托管证明等;3.社保局盖章的职⼯养⽼保险增加表;3.《劳动合同订⽴情况管理台帐或劳动合同;4.申报⼈⾝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1.申报⼈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2.申报⼈⾸次参保的,填写《⽯家庄市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3.申报⼈再次参保的,填写《⽯家庄市⽤⼈单位新参加医疗保险⼈员增加情况表、《⽯家庄市⽤⼈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员流动增加情况表;4.申报⼈所在单位使⽤“⽯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医疗保险申报系统”软件()申报申报⼈参保登记信息,分步输⼊“⽤户名即单位医保编号”、“密码1”即可,⽹报的报表可以使⽤⽹报程序打印,⽹报咨询电话:89631919;5.申报⼈所在单位每⽉1⽇⾄10⽇向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管理科报送办理材料,申请参保登记;6.参保管理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参保登记意见;7.通过审核的,参保管理科当天给予备案登记、核发病历本(贴⼀⼨近期免冠照⽚)盖钢印、打印医疗保险基⾦征集通知单,作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依据;8.参保单位或个⼈到⼈社局社保卡服务中⼼申领社会保障卡;9.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参保登记原因。

四、办理地点⽯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和南长街交叉⼝东北⾓)⽯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征管⼤厅联系电话:省部属企业参保管理科************市属企业参保管理科************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参保管理科************办理时间:⽤⼈单位⾸次参保每⽉11⽇⾄20⽇及再次参保每⽉1⽇⾄10⽇的⼯作⽇: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9⽉⾄5⽉)下午:14:30——17:30(6⽉⾄8⽉)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石家庄社保最低标准

石家庄社保最低标准

石家庄社保最低标准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最低保险费标准。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石家庄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为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缴费标准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最低标准。

石家庄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为单位缴费
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缴费基数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缴费标准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最低标准。

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比例和标准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最低标准。

石家庄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最低标准为单位缴费
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缴费基数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缴费标准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总之,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具体标准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7•【字号】石政办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4号)文件精神,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3月在全市整体启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

2017年1月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整体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管理体制、制度政策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要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基金、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第四条(略)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略)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七条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收缴。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石家庄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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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依据石政办发[2009]91号《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范围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列人员:(一)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二)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三)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第四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二十条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和男年满60周岁的,可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基本医保代办机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石家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确认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和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保,基本医保代办机构应负责统一填写《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凭本人人事档案、毕业证及复印件、失业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解除人事关系证明、辞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主页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到已参加市区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就业或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凭其就业手续、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增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缴费基数变更等手续。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注:自2010年7月根据新基数同步执行)第二十九条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

参保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本市2000年6月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最低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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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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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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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住院支持治疗(即临终关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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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关系:
市医保中
心意见
医疗管理科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各一份。
2、病情概况由接诊医师填写,医保科初步审核。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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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病时间_____年___月____日,主要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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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主任签字: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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