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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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规定
大型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2)
第三章合同管理 (3)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4)
第二节合同档案管理 (7)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8)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9)
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0)
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 (10)
第六章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11)
第七章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12)
第八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和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作为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总公司(集团)各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
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