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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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十三、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

十四、各党委(党总支)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兼职的管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

2.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一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

单位:姓名:职务:填表时间:

注:1.此表由处级(含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填写,非党处级干部参照填写。

2.“是否拥有”、“是否兼职”栏,如果没有,填“无”;如有,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

3.如拥有多个非上市企业股份或证券,在多个企业或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中兼职,要逐一填写。

4.“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独立学院、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兼职的在本项中填写。

5.“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6.“其他单位”包括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中介机构。

7.在国(境)外组织中兼职的,要在“单位性质”栏注明国家(地区)。

附件二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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