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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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市场准入

•美国: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加以调整——联邦层面,美国对市场准入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美国联邦法典》——在州层面,获得普遍认可的是《统一货币服务法》中:许可制度、资本要求、退出机制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市场准入

•欧洲: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并举

——一方面,欧盟对于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维持审慎监管的态度,存在许可证要求

——另一方面,欧盟致力于建议单一的欧盟支付区,互联网支付机构只要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取得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不受障碍地开展业务

——此外,为了鼓励市场创新,欧盟针对小型互联网支付机构采取了有条件的豁免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市场准入

•新加坡:在互联网支付的市场准入方面有较为成熟的规定

——主要监管依据是2006年颁布的《支付体系监督法》

——《支付体系监督法》规定,金融管理局(MAS)对DPS(Designated Payment Systems)实施准入制,有权变更、暂停、废除准入制度;对没有被指定为DPS的支付机构,则无须通过MAS的授权准入,对其市场准入采取较低的标准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客户资金监管

•美国

——联邦层面,互联网支付机构不能成为FDIC的被保险人

——州层面,大部分州将互联网支付机构视为货币服务机构,认为其应受到《统一货币服务》的规范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客户资金监管

•欧盟

——主要依据:2009/110/EC《电子货币指引》

——规定了电子货币机构持续性持有自有资金的最低要求;规定了账户分离制,即电子货币机构需将自有资金与发行电子货币所得资金分离,为客户资金专门开设账户;最后,就消费者取回资金规定了电子货币机构赎回制度,即电子货币机构在任何时候有按照电子货币价值赎回电子货币、偿还电子货币持有即消费者资金的义务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客户资金监管

•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采取的监管原则与美国、欧盟大体一致

——采用账户分离制度,要求互联网支付机构为沉淀资金开设专门账户,将机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开管理

——限制互联网支付机构对客户自己的投资范围,只能投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项目——规定支付机构持续性持有自有资金的最低限额,并且需要定期向主管机关提交财务报告

——规定了支付机构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义务,即消费者有权取回自己的资金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差错支付的处理。美国分为绑定信用卡或借记卡两种情形。信用卡适用《真实信贷法》及其解释规则Z条例,借记卡适用《电子资金转移法》及其解释规则E条例

——二是互联网支付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相关法律条例均规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货币服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另外,美国200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改革法》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支付机构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欧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

——就信息披露而言,其主要依据的是欧盟2007年颁布的《支付服务指令》,该指令将支付服务分为单一支付交易和框架合同,分别做出信息披露的要求。——欧盟对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的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情形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立法。为适应新时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欧盟于2012年11月提出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该条例议定于2018年正式生效,届时将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形成实质性替代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欧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

——新加坡。世界各国对互联网支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大体与美国、欧盟相似。以新加坡为例,《支付体系监督法》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规定,MAS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反洗钱监管

•美国。以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为基础,在这基础上还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修正和提升

•欧盟。欧盟规范互联网支付的法律文件《电子货币指令》并未对反洗钱做出明确规定,只是限定了电子支付金额的上限,以间接防止洗钱犯罪活动。欧盟2005年通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令》是目前规范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立法文件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

⚫美国

•监管主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进行证券化监管

——“两层”: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架构

——“多头”是指除证券监管部门之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也对网络借贷负有监管责任

•监管思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

•监管框架:“两层多头”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欧洲:就市场体量和发展程度而言,英国P2P网贷市场是欧洲发展最成熟、监管框架也比较完善的,法、德等国发展则相对缓慢

•英国:监管架构从“三方监管”逐步转变为“双峰监管”;更多强调通过P2P金融委员会进行行业自律。立法层面主要通过《消费者信贷法》进行监管。主要特征:监管聚焦于消费者保护领域,且归为行为监管的范畴;注重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两大支柱;由于P2P网贷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金融属性及可能的金融风险,逐步采取了从严监管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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