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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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市场准入
•美国: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加以调整——联邦层面,美国对市场准入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美国联邦法典》——在州层面,获得普遍认可的是《统一货币服务法》中:许可制度、资本要求、退出机制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市场准入
•欧洲: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并举
——一方面,欧盟对于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维持审慎监管的态度,存在许可证要求
——另一方面,欧盟致力于建议单一的欧盟支付区,互联网支付机构只要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取得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不受障碍地开展业务
——此外,为了鼓励市场创新,欧盟针对小型互联网支付机构采取了有条件的豁免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市场准入
•新加坡:在互联网支付的市场准入方面有较为成熟的规定
——主要监管依据是2006年颁布的《支付体系监督法》
——《支付体系监督法》规定,金融管理局(MAS)对DPS(Designated Payment Systems)实施准入制,有权变更、暂停、废除准入制度;对没有被指定为DPS的支付机构,则无须通过MAS的授权准入,对其市场准入采取较低的标准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客户资金监管
•美国
——联邦层面,互联网支付机构不能成为FDIC的被保险人
——州层面,大部分州将互联网支付机构视为货币服务机构,认为其应受到《统一货币服务》的规范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客户资金监管
•欧盟
——主要依据:2009/110/EC《电子货币指引》
——规定了电子货币机构持续性持有自有资金的最低要求;规定了账户分离制,即电子货币机构需将自有资金与发行电子货币所得资金分离,为客户资金专门开设账户;最后,就消费者取回资金规定了电子货币机构赎回制度,即电子货币机构在任何时候有按照电子货币价值赎回电子货币、偿还电子货币持有即消费者资金的义务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客户资金监管
•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采取的监管原则与美国、欧盟大体一致
——采用账户分离制度,要求互联网支付机构为沉淀资金开设专门账户,将机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开管理
——限制互联网支付机构对客户自己的投资范围,只能投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项目——规定支付机构持续性持有自有资金的最低限额,并且需要定期向主管机关提交财务报告
——规定了支付机构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义务,即消费者有权取回自己的资金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差错支付的处理。

美国分为绑定信用卡或借记卡两种情形。

信用卡适用《真实信贷法》及其解释规则Z条例,借记卡适用《电子资金转移法》及其解释规则E条例
——二是互联网支付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

美国相关法律条例均规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货币服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另外,美国200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改革法》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支付机构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欧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
——就信息披露而言,其主要依据的是欧盟2007年颁布的《支付服务指令》,该指令将支付服务分为单一支付交易和框架合同,分别做出信息披露的要求。

——欧盟对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的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情形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立法。

为适应新时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欧盟于2012年11月提出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该条例议定于2018年正式生效,届时将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形成实质性替代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欧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
——新加坡。

世界各国对互联网支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大体与美国、欧盟相似。

以新加坡为例,《支付体系监督法》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规定,MAS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反洗钱监管
•美国。

以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为基础,在这基础上还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修正和提升
•欧盟。

欧盟规范互联网支付的法律文件《电子货币指令》并未对反洗钱做出明确规定,只是限定了电子支付金额的上限,以间接防止洗钱犯罪活动。

欧盟2005年通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令》是目前规范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立法文件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
⚫美国
•监管主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进行证券化监管
——“两层”: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架构
——“多头”是指除证券监管部门之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也对网络借贷负有监管责任
•监管思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
•监管框架:“两层多头”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欧洲:就市场体量和发展程度而言,英国P2P网贷市场是欧洲发展最成熟、监管框架也比较完善的,法、德等国发展则相对缓慢
•英国:监管架构从“三方监管”逐步转变为“双峰监管”;更多强调通过P2P金融委员会进行行业自律。

立法层面主要通过《消费者信贷法》进行监管。

主要特征:监管聚焦于消费者保护领域,且归为行为监管的范畴;注重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两大支柱;由于P2P网贷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金融属性及可能的金融风险,逐步采取了从严监管的思路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欧洲:就市场体量和发展程度而言,英国P2P网贷市场是欧洲发展最成熟、监管框架也比较完善的,法、德等国发展则相对缓慢
•法国:P2P网贷仍处于起步阶段,被划归“参与融资”的范畴,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对机构准入、个体行为等进行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行业规范和设计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部分进行监管
•德国:与法国类似,目前尚未形成较完善的监管框架,网贷只是被视为一般的信贷业务,适用于《德国银行法》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股权众筹的监管
⚫美国
•基于技术优势,众筹模式在美国发展最为成熟
——信息披露要求。

众筹法允许SEC 出台具体规则、增加更多的披露要求
——众筹平台监管。

众筹平台是众筹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众筹法执行强监管的政策框架,对众筹中介平台进行重点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及融资人的权益
•合法依据:2012年美国通过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 法案)【JOBS 法案出台后,众筹在美国彻底摆脱了“非法集资”的阴影】
•对众筹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平台行为规范和投资者保护三大方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在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额度管理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股权众筹的监管
⚫欧洲
•顶层设计。

2013年欧盟将众筹纳入“2020战略”,致力于推广发展众筹平台,以实现欧盟到2020年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并制定了《创业2020行动计划》
•规范化发展。

欧盟将股权众筹的发展限制在法治框架之内:强调立法、强化了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制度、技术框架、信用风险、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投资者保护。

欧盟致力于设立投资者最低准入标准,以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套利或造成制度冲突,并以全流程管控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制度来保障投资者权益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美国
•互联网银行。

美国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互联网银行监管体系,其监管特征:一是重视监管立法。

二是重视准入监管。

三是重视功能监管
•互联网保险。

采取宽松而又审慎的监管策略: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稳健经营以及客户隐私和利益;监管当局不直接干预互联网保险发展,修订并完善原有的监管法规,尽量使原有的保险监管原则适用互联网保险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美国
•互联网货币基金。

将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纳入现有证券监管体系,监管主体为SEC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监管的法律依据是相关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

美国无专门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而是围绕消费金融这一业务品种进行监管;以功能监管为主,金融公司只需遵守联邦及州有关业务的监管细则开展运营,可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设计消费信贷产品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欧洲
•互联网银行
——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负责监管统一标准的实施,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监管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

——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思路与传统银行基本一致,并且接受相同法规的监督。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欧洲
•互联网保险
——欧洲更加关注市场准入制度,以减少道德、信用、操作、技术等风险——英国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当局主要是两个部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保险经纪,审慎监管局(PRA)监管保险公司。

政府间接干预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监管相对宽松,行业自律性极强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比较
1.分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并存
⚫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将金融监管体制简单地分为分业监管和综合(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分业监管方式
⚫两种监管模式各有优劣势,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亦如此,综合监管有助于更好地监控跨行业的金融风险,避免监管真空、监管套利和多头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有助于避免监管俘获、降低监管成本等,但是也存在由于缺乏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导致过度监管(Over-regulation )和“监管狂热”等缺点
•英国是典型的采用综合监管的国家,将第三方支付、P2P 、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的监管范畴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比较
2.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
⚫对P2P和众筹这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各国主要采用功能监管方式•美国、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将互联网融资分为股权、借贷两种模式,分别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法国根据众筹平台是否从事支付业务功能,来确定是否需要负责监管支付行为的审慎局加入监管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比较
2.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
⚫对第三方支付,采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都有
•美国将其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传统支付业务的延伸,对其实施功能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交易行为及过程
•欧盟认定第三方支付有别于其他支付机构,具有金融商品属性,加大了货币控制难度,为了实现审慎监管目标,更多地采用机构监管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比较
3.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协同
⚫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两大支柱,其中审慎监管又包括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目标:通过引入监管限额管理等风险管理手段,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控制互联网金融的负外部性(谢平,2014)
•行为监管目的: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更为安全、公平和有效(谢平,2014)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比较
4.外部监管和自律管理并重
⚫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后三种属于外部监管(政府监管)
•从外部监管来看,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例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
•从行业自律看,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
⚫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是市场治理的两种制度安排,两者互为补充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比较
5.主体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行
⚫主体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提出信息披露要求•
强调消费者教育•
重视消费者隐私保护•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或投资者。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达国家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体系
⚫“代码即法律”——在一个闭环的系统中,技术手段约束着新金融业务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并通过算法和平台塑造行业的规则。

⚫金融技术创新往往不如制度创新对于金融业的冲击那么大,但是制度创新的周期比较长,为了顺利完成这种过渡,就需要技术创新来缓解制度不适应所产生的矛盾,保证金融稳定性与连贯性。

金融技术创新是末,制度创新才是本小结⚫金融创新的核心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和信用成为重中之重。

⚫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须补“技术短板”和“制度短板”
技术创新成果在金融业的应用,是促成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

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基础性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推广应用。

技术创新的集聚并在金
融领域的应用,促成了
金融创新,从而实现“
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业态创新—市场创新—
管理创新—制度创新—
生态创新”的循环。

只有制度适合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才会发展;
技术创新会倒逼制度创
新。

安全和健康的技术
才能得到制度的肯定,
适度宽松的制度氛围才
能为技术创新营造环境。

制度应该更加高效、
公正、透明,同时适应
市场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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