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协议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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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的要求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 偿;
(3)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 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 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6)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 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 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 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 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 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 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 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 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 报上级审批。
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 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 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 的职责。
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 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 定, 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
(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 收取本金和利息。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负全部责任。
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 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 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 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 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3、建立审贷分离制
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 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1、信用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 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 前提来自百度文库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 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
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 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根据以上贷款双方当事人确立的贷款期限 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 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 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 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 资料。
(二)对借款人进行审查
1、审查借款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
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 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关系。
贷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金融机构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
1、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 的贷款。 3、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三、订立担保贷款合同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的,应当向主办银行 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贷款申请。 填写 《借款申请书》,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 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 一期的财务报告。
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取得贷款; 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限制贷款。
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 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
(三)贷款管理责任制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 负责制
2、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 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 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 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7)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 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3、贷款调查
贷款人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 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4、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 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 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6、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 贷员制度。
7、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 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 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四、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款合同的签订 1、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二
类: 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