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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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设权性,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2、无因性: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3、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例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则付款银行可以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三、票据的分类

(一)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二)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三)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票据可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四、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1、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2、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3、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单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

C.丙是被背书人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二)票据法律关系内容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或不为一定行为。

五、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六、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两个行为。

2、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汇票的相对记载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B.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C.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80万元”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4、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出票行为仅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可能性,并未使付款人成为其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三)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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