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床工业指标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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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床工业指标作业指导书
矿床工业指标是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的技术经济指标。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和使用涉及矿业权人和国家两方面的利益,是矿业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与国家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以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
目前我国广泛应用的矿床工业指标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矿石质量方面的要求,二是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要求。
1、矿石质量方面
1.1 边界品位:是用以圈定矿体的单个样品中,有用组分含量的最低标准,是划分矿与非矿界限的最低品位。在使用中均以单个样品来衡量。
边界品位应高于选矿后尾矿中的有用组分含量的1.5—2.0倍。
1.2 最低工业品位:亦称“工业品位”一般是指工业上可以利用的矿石(矿物)按单个工程或块段计算的最低平均品位。
1.3 矿区(床)平均品位:是全矿区(床)工业矿石的总平均品位,用以衡量全矿区(床)矿石的贫富程度和整个矿床的工业价值,是衡量矿床在当前是否值得开发建设和开发后能否获得预期经济效益的一项标准。
1.4 综合工业品位:当矿床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矿
产,其中任何一种都达不到各自单独的工业品位要求,但其品位都在边界品位之上,技术上又可以回收时,则应按等价原则,将其折算为某一主组分的等价品位,或是按几种矿产品的综合价格制定综合工业品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综合边界品位。
1.5 矿石类型、品级:矿石类型可分为自然类型和工业类型。前者根据矿石的物质组分、结构、构造和氧化率划分,后者是在自然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上矿石选、冶加工方法和工艺流程不同而划分的矿石类型。
矿石品级是指对某一自然类型或工业类型的矿石或矿物,根据其有用和有害组分的含量、物理技术性能的差异,以至不同的用途或要求等所划分的等级。
1.6 伴生有用组分和有益组分含量:伴生有用组分含量是指在矿床中与主要有用组分相伴生、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对主要有用组分进行采、选、冶加工过程中可以同时回收、并具有单独的产品或产值的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
1.7 有害组分平均允许含量:是指对矿石在采、选、冶加工过程中起不良影响,甚至影响产品质量的组分所规定的最大平均允许含量,也是衡量矿石质量和利用性能的重要标准之一。
1.8 矿石或矿物的物理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在评价某些矿产时,需对矿石或矿物的物理技术性能进行测定,并
提出不同的特殊质量要求,作为矿产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特别是对一些直接利用其矿石或矿物的非金属矿产,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质量指标。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
2.1 最低可采厚度:是指当矿石质量达到要求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采利用的单层矿体的最小厚度要求。
2.2 夹石剔除厚度:又称“最大允许夹石厚度”,是指矿体或矿层内的非矿夹层、矿体(层)内的岩层或达不到边界品位的矿化夹层(夹石)的最大允许厚度。
2.3 最低工业米百分值:简称米百分率,也称米克吨值。是指最低可采厚度与最低工业品位的乘积值,是对工业利用价值较高的矿产所提出的一项综合指标,仅用于圈定厚度小于最小可采厚度而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的矿体。
2.4 最低可采宽度和最小剔除宽度:一般是指用机械采掘(如用采金船开采砂金)矿体的最小开采宽度和夹层剔除最小宽度。它是根据矿体的可采厚度、矿石品位、采掘方法等因素确定的,小于这个宽度要求的,则不宜于机械化开采。
对露天开采的矿床,有时对露天采坑底界的宽度,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2.5 矿床开采最终边坡角:是指露天采矿场最下一个
阶段的坡底线与最上一个阶段的坡顶线构成的假想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仅用于适合露天开采的矿床。
2.6 剥采比:也称剥离比或剥离系数。指露天开采的矿床或矿体,开采时需剥离的废石(上覆岩层、层间夹石)的体积(或重量)与采出矿石体积(或重量)的比值,即平均每采一吨(或一立方米)矿石所需剥离的废石量(吨或立方米)。等于或小于该比值的矿床可以露天开采,一般限用于适合露天开采的矿床。
2.7 勘探深度:是根据当前开采技术水平能够开采到的深度,或将来能够达到的最大开采深度所确定的探矿工程控制矿体估算储量的最大深度。
2.8 爆破安全距离:指露天采矿场的地表境界线到重要公路、铁路、高压线、居民区、工厂、名胜古迹、水库、革命纪念地和其它重要建筑物的爆破安全距离。
3、工业指标的选用
3.1 在预查、普查阶段,应选用其中的一般工业指标(也可使用与相邻同类型矿山类比的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333)。
3.2 详查、勘探阶段,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的,也可选用一般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331、332)。在详查、勘探阶段,工业指标的论证应与(预)可行性研究紧密结合,在(预)可行性研究中论证合理的工业指标,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作为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的依据。
3.3 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资源储量,其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经过论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