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涉税条款分析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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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涉税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供应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采购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规范采购合同:

一、合同中约定价款必须价税分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合同价款必须明确是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最好做到价税分开约定;另外,合同还需特别注明: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各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二、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代收代付费用,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区分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并对发票的开具做出约定。

三、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即约定收到发票后付款还是付款后提供发票。同时,企业可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四、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和适用税率;同时明确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和义务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因供应商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或私自作废发票而造成本企业损失的,供应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损失。

2.明确企业因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供应商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

3.明确若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4.明确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应商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5.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且明确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六、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应商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2.供应商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应商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应商缴销税务机关和供应商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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