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论和谐社会的经济秩序公正
消费在 西方是一 个非常普遍 的现象 , 般 消费 贷 款 占银 行 贷 款 的三成 以
一
上 ,美 国花旗 银行 的消费 信 贷则 达
6%。 0 其结果是推动 了经济迅 速复苏 , 个人也从 中得到 了 “ 先享受后 买单” 的实惠 。如果公正诚 信缺失 , 与人 人
市场 经 济 中 的诚 信原 则 体 现 了 之间通行的是 “ 狼与狼” 的关系, 尔虞 “ 普鲁特克斯之床” 式的平均主义实 交换 双方的公 正。现代 社会是开放 的 我诈 、 人人 自危 , 样的 秩序谈 不 上 这 质是容 忍隐蔽形 态的剥夺 关系 , 即为 社会 , 主体 间的经济交 往必须 依赖人 “ 和谐”, 一 的生活也毫 无 “ 这 质量 ” 懒惰者 、 素质 低下 者剥夺勤 劳的高 素 们对契约的遵循。如果说诚信在传统 可言。再次 , 公正诚信 既是 社会 的重 质 的劳动者 提供 温床 。这 种 “ 公平 社会 主要 属于个人 道德范 畴的话 , 那 要价值 , 而也是人们待人处世的美德。
文
、
李 景
雨
信对人们生活质量的影响是不可估量 的, 首先在于它能够促进经济繁荣 , 提 高人们 的消费水平 ,增加就 业机会 。
其次 , 公正诚 实对 于个 人来说也 是重 要 的无形 资产 。在二战后 , 个人 贷款
意寻求分配结果的平等, 不指令性地
规定个人所做某些事情 。市场规 则不 回避竞争与风 险 , 而是在 公平 的竞 争 和应对风险 中确认人 的价值。现代社 会 中 , 背市 场 规律 的 “ 正 ”与增 违 公 进社 会和谐 的诉 求 只能是南辕北 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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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活动 是人 们 社会 生 活 的基 础性 内容 , 经济秩 序公正与否 不仅关 乎人们的根本利益, 还影响到人们的 “ 实质 自由” ——获取生 活 中其 他有 益东西的能力。“ 永恒的公平观念 , 不 仅 是 因时 因地 而 变 ,甚 至也 因人 而 异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 着眼 于 提高 最广 大人 民群众 的 生活 质量 来 构建公正的经济规则。
自由与秩序的哲学思维
自由与秩序的哲学思维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中永恒不变的话题。
作为哲学思维的议题,它们是我们对人类个体和社会整体关系的思考和探索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通过哲学的角度,深入探讨自由与秩序的本质和相互关系。
首先,自由与秩序并非是对立的二元概念,而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
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秩序作为保障,而秩序的建立也不能剥夺人们的自由。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就好比两根永远交织在一起的纠缠的线,缺一不可。
只有在秩序的保障下,人们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而没有任何秩序的自由将导致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其次,自由和秩序并非绝对的概念,而是相对的。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对自由和秩序的理解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自由的范围和秩序的限度是需要平衡和调整的。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可能需要适度地限制个体的自由;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权益,可能需要对秩序进行改革和调整。
因此,对于自由与秩序的追求,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并寻求平衡点。
进一步来说,自由与秩序在不同领域都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治领域,自由意味着公民对政治权利的享有,而秩序意味着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的稳定。
只有在政治自由和政治秩序同时存在的条件下,公民可以公平、公正地参与政治决策。
在经济领域,自由意味着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个体的自由创业,而秩序意味着市场规则的确定和公平的交易环境。
只有在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并存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此外,自由与秩序不仅存在于个体层面,也存在于社会整体层面。
个体的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而社会的秩序则需要个体的自律和遵守。
个体的自由是多样性和创新的源泉,而社会的秩序是稳定和进步的基石。
自由和秩序是相互联系的,需要个体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最后,自由与秩序的哲学思维也涉及到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个体自由往往与集体秩序存在一定的张力。
个体往往追求自己的自由权益,而社会集体则需要维护整体秩序。
在某些时候,个体的自由可能会受到集体秩序的限制,引发个体与集体的冲突。
如何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如何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改革是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关键。
当前,世界正面临着全球化进程加速、经济格局重塑等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探讨如何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一、加强国际经济组织的角色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我们应该加强国际经济组织的角色。
首先,要加强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权和议程制定权,确保各国在决策过程中有平等发言权和决策权。
其次,要增加国际经济组织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并能够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最后,要加强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能力,推动各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形成共识,合理解决各方利益关系。
二、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是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
为了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贸易和投资的规则制定,确保各国在贸易和投资过程中享有平等待遇。
其次,要减少贸易壁垒,包括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交流。
最后,要加强跨国投资监管,提高投资安全性,降低投资风险。
三、加强国际金融体系风险防控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防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举措。
首先,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要增加国际金融合作,加强全球金融制度的建设,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要加强金融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新兴金融科技的监管,防范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风险。
四、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模式,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调节供求关系和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市场经济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如信息不对称、垄断行为、无序竞争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经济法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经济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参与主体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基本原则包括:1.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强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 经济自由原则:经济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鼓励个体创业和企业发展。
3. 法治原则:经济法强调依法经营、依法执法,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期性。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追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法律法规:涉及公司设立、注册、经营、合同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企业市场竞争秩序。
2. 反垄断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秩序的平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遏制虚假宣传和商品质量问题。
4. 合同法律法规:涉及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障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交易合法性和效力。
5. 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关系,促进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反垄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实施,禁止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制止虚假宣传、不合理定价、商品质量问题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经济学中的和谐思想浅探
重要 , 更值得有高 尚思想和仁慈思想的人研究。 ( ”萨伊 ,9 3 16 , p 5 萨伊认为劳动 、 5) 资本和 自然力协同创造 了效用 , 它们在生 产过程中均提供了生产性服务 ,因此j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相
同 阶级 之 间 现 实 的真 正 的 达 成利 益 和谐 的基 础 。
而遵循 自然秩序就必须实行经济 自由的原则 ,无须 国家 的干 预, 这样才合有社会经济的和谐。 经济 自由主义思想在他那里
已经完全构成 了经济学的主导意识并真正对国家政策产生实
质性的影响 ,即完全放任 自由的市场经济 主导制度和政府 的
应 报 酬 , 同利 益 主 体 间 的利 益 是 相互 和 谐 的 , 不 即提 出 了后 来 著 名 的 “ 动 一 资 、 本 一 息 、 地 ~ 租 ” 萨伊 公 式 。这 劳 工 资 利 土 地 的
与 斯密 确 定 的 富 国裕 民的 目的 明显 不 同 。把 “ 利益 和谐 论 ” 倡
这种 自然秩 序 , 进 行 人 为 干 预 , 会 就 会 自然 和谐 。从 社会 不 社 经济 生 活方 面看 , 进 国民 财 富 的增 长 就必 须 遵 循 自然 秩 序 , 促
劳动的价值 日益增大, 工资会随着工人能力 的提高而增加 , 利 润随资本价值的减少而下降的趋势 , 由此 , 工人在社会总产品 中得 到的份额不论在绝对额上还是相对量上都在增加 ,而资 本家尽管在绝对量上有所增加 , 但是相对量则在减少 , 因此得 出结论 :这个支配劳动产品分配的一般规律是使人类各个不
摘
一
要 : 曼德 维 尔开 始 , 斯 密、 从 到 萨伊 、 里 、 凯 巴师 夏 、 尔拉 斯 、 际 学 派 、 歇 尔到 马 克 思 和 现 代 经 济 理 论 , 瓦 边 马
论市场经济和谐的基本要件
论市场经济和谐的基本要件市场和谐是基础性的和谐工程。
从抽象的意义上分析,市场是一切经济关系的集合体和落脚点。
市场和谐的内在意涵,主要是指包括市场主体、客体、机制、行为边界在内所生成的市场秩序走向有条理、不混乱、公平公正而又平等自由。
市场和谐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市场体系均衡发展;市场制度合乎理性;市场规制能力不断提升。
标签:市场;和谐;条件和谐社会建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内容具体而复杂。
市场和谐是基础性的和谐工程。
从抽象的意义上分析,市场是一切经济关系的集合体和落脚点。
市场经济和谐的内在意涵,主要是指包括市场主体、客体、机制、行为边界在内所生成的市场秩序走向有条理、不混乱、公平公正而又平等自由。
无论是对“市场化问题”不断深入的定量、定性研究,还是从构建和谐经济的视角对经济难题的溯源寻踪,无不彰显一个事实: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以和谐市场竞争秩序、提升交易质量为主的新阶段。
借鉴诸多中外学者有关经济市场化、经济秩序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市场经济和谐应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市场体系均衡发展;二是市场制度合乎理性;三是市场规制能力不断提升。
一、市场体系均衡发展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中国目前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充分,整个市场体系的下层结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至少90%以上的商品价格已由市场定价,而不由政府行政性定价。
问题的根本在于,在打好这一基础的同时,市场力量并未进一步扩展到市场体系的上层结构,包括金融、土地、技术和高级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化严重滞后。
目前,学者们对市场体系梯度推进特征把研究重点放在横向市场的开放竞争程度上,没有足够注意到这一市场体系纵向上的层次效应,即市场体系中下层市场与上层市场之间的规制与依托关系,尤其是这种关系在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就要素市场体系发展而言,基本上也是小坡度推进态势。
例如,劳动力市场化速度相对快些,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中国股市投机性过强,企业债权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更低,等等。
经济法学功能价值评价.docx
经济法学功能价值评价一、经济法的价值传统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三种使用方法。
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法的价值研究实质是对法存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寻。
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
归纳起来主要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它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它追求的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性决定的。
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
所以经济法又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关注社会性。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
二、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诞生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际,“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经济法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
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法是经济效益法,通过协调各方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关系,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法,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终点。
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只有当成本小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
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
民法的效益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并且个人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
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姓名:郭晓瑞学号:S1*******【内容提要】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
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科学发展观整体效益经济和谐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①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一、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一元论即单一价值目标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效率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②①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
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和谐世界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第四,国际政治、国际关系领域缺乏对国际经济秩序构建过程中国际法作用的充分认识。它们把国际经济法视为是静态的规则,并不了解规则的适用、效力、影响等均构成法律制度评价体系的一部分,从而低估了国际法的作用。而在有的国际经济领域(如国际金融领域),国际关系法制化成本过高,拉大了与国际法间的距离。这导致国际经济法律在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中的作用被忽视,进而出现淡化的倾向。
第三,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偏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经济冲突、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全球的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条约、协定、惯例,抑或是国内法,均着眼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经济新秩序构建过程中的所倡导和依附的公平公正原则,发展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均基于对国家的认识,均来自于国家的经济关系而忽视了发展与自然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没有直接解决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这恰恰反映了国际经济秩序的阶段性特征。
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的结束对当代国际经济经济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如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环境危机等,并由此造成国际贸易冲突频发、贫富差距加大、人与环境关系恶化等。
第二,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为各国创设的权利义务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如IMF协定允许成员国自由选择适用于自己国家的资本项目和汇率等管理制度;WTO在货物或服务的市场准入上,对各成员方所作的承诺并不要求一致;而在投资和竞争等领域,仍表现为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占主导,根本没有国际规则的统一性。大多数国际经济条约都规定了例外条款或保留条件,甚至有些条约本身的弹性就比较大,使成员国缺乏对条约明确的预期。
和谐世界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作者:杨松
一、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及其对国际秩序的影响
200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讲话,首次发出了“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大倡议。随后胡锦涛主席出访越南和欧洲,又多次重申“和谐世界”的主张。短短几个月间,从世界舞台的中心到近邻,从欧洲大陆到亚太地区,“构建和谐世界”这一蕴涵着丰富内涵的中国国际政治理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认同。和谐世界是对中国“持中贵和”优秀文化的发扬光大,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和”文化土壤,和谐是一种社会状态,包含了和平共处、相辅相成、化解矛盾的秩序原则,包含了平等、正义、共赢的秩序精神。
全球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关系
全球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关系全球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关系是当今世界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加深,全球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关系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全球经济秩序的特点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全球经济秩序的特点全球经济秩序是指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体系和规则。
它是国际经济合作与治理的基础,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众多领域。
全球经济秩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极化:全球经济秩序的格局日益向多极化演变,不再以美国为中心,而是涌现出新兴经济体的崛起。
这些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推动全球经济秩序向多极化方向发展。
2. 互联互通:全球经济秩序的特点之一是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互相依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扩大,全球经济已形成紧密的网络化格局,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关联日益密切。
3. 持续变革:全球经济秩序不断发展和变革,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新兴经济体的崛起、科技创新的推动、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等都对全球经济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以应对这些挑战。
二、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关系是各国之间在经济领域的相互联系和合作。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国际经济关系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1. 共赢合作: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是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各国通过开展贸易、投资等形式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组织和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为各国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2. 自由化和开放: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实现经济的自由化和开放。
各国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动投资自由化等举措,打破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的自由化。
3. 多元化:国际经济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除了传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各国还通过金融合作、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合作推动经济发展。
4. 环境保护: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际经济关系也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秩序与自由的永恒对立
秩序与自由的永恒对立在人类社会中,秩序与自由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永恒的对立。
秩序和自由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概念。
秩序是社会稳定和正常运转的基础,而自由则是个体权利和创造力的保障。
这两者的对立关系不仅存在于宏观层面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中,也存在于每个个体的内心中。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对立关系及其影响。
首先,我们先从社会层面来分析秩序与自由的对立。
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要素之一。
没有秩序,社会将陷入混乱,法律无法得到执行,人们无法正常生活。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法律权威。
然而,过度追求秩序往往会对个人自由造成限制。
一些国家过度强调社会秩序,对言论、出版自由进行监控和控制,进一步限制个体的自由发展。
因此,在社会层面上,秩序与自由的对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除了社会层面的对抗外,在个体内心中,秩序与自由的对立也存在着冲突。
个体拥有自由意志和创造力,而同时也需要一定的规范和秩序来保持社会和个体的稳定。
这种自由与秩序的对立体现在个体在决策和行为中的矛盾上。
个体的自由意志使其有权做出自己的决策,但如果过度追求个人的自由,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冲突。
相反,如果个体过于接受外部规范和秩序的束缚,将制约个体的自由发展和创造力的释放。
因此,个体内心的对立也使得秩序与自由难以完全统一。
秩序与自由的对立还在其他方面产生了影响。
在经济领域中,有人认为只有最大限度地发展自由市场经济,才能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潜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然而,自由的市场经济也会导致资本的过度集中,最终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因此,在经济领域中,如何平衡秩序与自由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科技发展的时代,秩序与自由的对立也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然而,互联网的自由也给社会带来了各种问题,包括谣言、虚假信息的传播以及个人隐私的侵犯。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经济法视野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
经济法视野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且处于优势地位,目的是追逐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目前,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虽然我国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依然存在诸多的空白和漏洞亟待完善。
鉴于此,笔者从坚持社会本位价值的经济法理论着手,首先,结合经济法的三大价值,即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说明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其次,具体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构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的价值法律制度引言在2010年7月,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
事故发生后的第9天,紫金矿业才于7月12日下午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认公司所属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污水泄漏,并表示本次泄露事件对紫金山铜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这仅仅是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制度的代表性事件之一,还有”三鹿奶粉事件”、”肯德基苏丹红事件”等等。
这些事件说明了我国企业如何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如何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与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它应当对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由市场经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自由市场经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自由市场经济与经济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自由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下的自由竞争机制,政府不对市场资源的配置和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经济发展则是指经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持续增长并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自由市场经济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重点讨论自由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资源的有效配置自由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以供求关系为基础,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自由选择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进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
这一有效的资源配置可以促进经济的高效运转,提高产出和效益,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创新与竞争的激发自由市场经济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这种创新和竞争的激发,使企业不断追求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然而,自由市场经济也存在资源配置不公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分配是按照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进行的,资源往往集中在少数富有的人手中。
这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需要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调控和政策引导,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以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四、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经济也有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即市场无法有效分配资源,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效益的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进行适度干预,通过行业监管和政策引导来纠正市场失灵。
例如,在市场环境下,企业可能会出现垄断行为,破坏公平竞争,此时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市场秩序。
结论自由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创新和竞争的激发。
然而,自由市场经济也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公平和市场失灵的问题。
因此,政府需要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挥作用,通过适度的干预和政策引导来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协调与冲突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协调与冲突自由和秩序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两个核心问题。
作为个体,每个人都追求个人自由,希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表达个人观点和信仰。
而作为社会,为了维持秩序与稳定,必须对一些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和约束。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协调与冲突,牵扯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政治领域,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尤为明显。
一个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限制个人自由并维持社会秩序。
这些限制包括行为约束、言论限制,甚至有时会对公民的隐私进行侵犯。
然而,这些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民主国家中,个人自由的范围则相对更广一些,政府更多关注于平衡个体间的自由权益,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来调整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尽管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会协调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但如何评估何时需要制定何种程度的限制成为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问题。
这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多元性,不同群体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不同需求。
在经济领域,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
市场经济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个人在市场中享有买卖自由、竞争自由和创业自由。
然而,市场经济也需要有一定的秩序来保证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稳定。
政府通过监管机构和法律规范市场行为,以防止垄断、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在经济周期的调节中,政府也会通过货币、财政等手段来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个人自由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发挥,但也受制于市场规则和政府监管。
在文化领域,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表现为文化多样性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
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但在社会中,各种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的碰撞和冲突也会对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挑战。
政府在处理文化冲突时,需要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寻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需要政府制定民主、宽容的文化政策,提供多元化的文化选择,同时加强文化交流与沟通,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构建共同的社会认同。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社会性
论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社会性作者:陈雪莲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1期【摘要】经济法的社会性强调经济个体、企业、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统一,是社会从个体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
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社会性价值体系协调个体、集体、国家利益,公平为主,效率兼顾,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通过建立良性经济竞争秩序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经济法的社会性实现了社会整体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社会经济利益关于经济法的社会性,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笔者认为,社会性作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至少应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社会性特质,既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
一、经济法的社会性内涵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
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垄断、串通定价、不正当竞争、恶性倾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却证明了追求私利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人的社会本性,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性。
在个人本位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私利至上,社会让位于个人,是对过去那种把个人局限于群体的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对单独个体有利的事情未必对整个社会有利,个人主义的这种异化也给社会带来了包括经济危机和文化侵袭在内的诸多问题,这就要求社会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
在社会本位时期,社会着眼于社会整体,立足于社会整体,注重维护社会公益。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主要着眼点应该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而不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或者利益,或者片面地竭力维护个体利益。
二、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社会性价值体系(一)协调个体、集体、国家利益。
现代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是市场活力的主要源泉,竞争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也造成了更多的利益冲突。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理念的概述1、法理念的基本含义理念是一个外来语,是指人们具有的由一定的世界观所决定的最一般最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价值追求。
法理念则是人们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法理念作为对法的精神或价值的一种理性概括和追求,是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制实践的灵魂、法知识的结晶。
2、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价值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观是对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价值判断和适用的一种标准3、经济法理念的层次性•经济法理念作为法理念的一个层次,首先也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同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法部门,其理念又限定于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
二、经济法理念的意义和作用首先,树立正确的经济法理念有利于在经济法研究中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
其次,经济法的制定要有正确的经济法理念作指导。
最后,经济法的适用、实施也在呼唤经济法的理念。
三、经济法理念的实质内容我国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
•1、实质正义•2、社会效益•3、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1、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体现在: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与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
(1)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2)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3)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2、社会效益•效益是法的价值之一,而经济法直接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益。
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与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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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
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
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有: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所称的经济责任制[1] ,如“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 ,这种经济责任制只是一种局限于公有竞争性组织内的管理制度,忽视了经济法中经济主体的统一性。
作为强调管理的经济责任制,我们所指的是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公有竞争性组织而言的,它同时存在或应当存在于经济管理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组织。
实质上,企业同政府机构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层级组织,经济责任制在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中都存在,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公法意义上的组织,在依法治国、依法调整和管理市场中同样要依照经济责任制来组织,它更深刻的表明了经济法上的公有经济管理主体的特色所在。
公有经济管理主体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是相通的,经济法中主体的统一性,也要求将公有组织的管理统一调整,因而,我们所说的经济责任制,要比经营责任制的范围要广。
这也是经济法主体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第一,责任制。
责任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范畴,它实质上是对一定的人或组织所负担的工作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或约束[3] .责任制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组织一体化的发展,管理学逐渐独立而成为一门学科[4] .责任制体现了管理中的角色分工、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
公有制组织的出现,使得责任制逐步上升为法律。
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经济责任制。
当然,法律上的责任制不仅仅包括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包括其它法律部门中的各种责任制。
第二,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制组织的管理经营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环节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同时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等结合起来的生产管理经营制度。
它更多的强调经济责任中的角色责任,强调依法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管理经营。
而经济责任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制度需要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
在经济责任制中,经济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是不作为,在经济法主体不或不当履行经济义务时,则产生经济责任,从而引致相应的制裁。
第三,经济权限。
所谓经济权限,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5] .经济权限的概念是由苏联经济法学家提出来的,它与经济机关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权限是依据每一个机关的活动宗旨决定的……不是一般权限,而是专门权限,它只允许经济机关进行符合自己任务的某项活动”[6] .权限的概念来自于行政法,属于国家的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而经济法上的经济权限不仅仅包括经济管理性质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财产性权利义务[7] .经济责任制同经济权限是不同的,经济权限包括经济权利,它指出了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而经济责任制则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畴。
第四,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一种,它是“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一种职能性的固定权利”[8] .它与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仅仅是表述出了经济管理主体权利的特征[9] ,而经济责任制则不同,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它使得经济法主体产生法律上的经济责任,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责任或是党内责任,经济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加以衡量和评价,因而,它是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的必要途径。
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的概念显然不具备这一能力。
第五,经济核算制。
经济核算制是一种重要的公有制组织管理制度,它是经济管理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具体化。
经济核算制是采用价值的形式来对经营效果加以评价的方法和制度。
经济核算往往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实现对公有组织的评价。
它不仅仅存在与企业组织之中,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
“经济核算制的发展史证明,它的原则可以适用于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环节”[10] .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中普遍采用了经济核算制。
它与经济责任制是不同的,经济核算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各个组织都要相应的采用经济核算来实现价值管理,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所确认的经济核算制应当属于经济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第六,经营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又称为经营管理责任制,它是国有企业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
经济责任制是从经营责任制发展起来的,但是经济责任制的概念不仅仅指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它同时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制度。
(三)经济责任制的分类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1.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
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
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
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管理等。
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
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11] 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2.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
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于确立起一定职位和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直接来自于“目标管理”[12] .这种划分是经济法上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分类。
3.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侧重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等。
经济法律主体通过对财产的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
而组织管理责任制则侧重于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经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董事责任制等,注重于上下级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合作。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特性,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
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性的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来对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安排加以调整;对于组织管理性的经济责任制,则通过对不同层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
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统一性。
这两种经济责任制都是极为必要的。
4.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依照经济责任制存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
内部责任制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外部经济责任职责是在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如资产经营责任制等。
当然,有的经济责任制既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这种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存在于公有制内部,相反,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同样需要经济责任制对其经济管理及经营作出规范与制约。
5.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组织责任制与非公有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经济法律主体的不同作出上述划分。
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不仅仅是企业、公司需要经济责任制来规范其经营管理,对于经济管理机关、非公有组织同样需要责任制[13] .如四川省出现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就是一种经济管理机关中的责任制[14]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指发生于公有组织之间、组织内部的责权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