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特约商户合作协议-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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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互联网特约商户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65542230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

乙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账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主营项目和经营范围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

双方同意乙方作为“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入甲方的“中信银行支付网关”,并利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就甲方银行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通过互联网购买乙方所连接网上商户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网上消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网站之间链接,为客户提供网上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1.2.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双方网站之间链接的可靠。甲方在其网页中加入乙方网站的链接;乙方在其网页中加入甲方网站的链接。

1.3.甲乙双方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1.4.客户网上交易额度由其申请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时自行设定,并可根据需要自行修改额度,网上交易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亦不得超过交易额度。

2.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并至少以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和客户,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客户。

2.2.甲方有权按客户每笔在线交易金额的%(限单笔交易最高手续费元)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并在日终结算时自动扣除。

2.3.甲方有权为甲方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建立和实施监督、预防机制,并有权对乙方合法履行本协议进行监督。

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消费结算服务,负责网上交易资金的清算,根据乙方结账信息将网上消费款项汇总扣除手续费后划入乙方账户。

2.5.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应商户编号和设立网上操作员。

2.6.甲方负责向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账务查询服务。

2.7.甲方所接到的客户对乙方的投诉或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

2.8.经确认乙方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损失:

2.8.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8.2.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2.8.

3.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2.8.4.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2.8.5.已被其他国际卡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2.8.6.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2.8.7.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操作,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

2.8.8.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未妥善处理使甲方遭受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8.9.无故拒绝受理已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中信银行卡;

2.8.10.受到持卡人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2.8.11 .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甲方查询查复要求的;

2.8.12 .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或者通过乙方渠道侵入了计算机病毒,造成甲方系统故障的;

2.8.13 .其他因风险原因应被立即终止交易的;

2.8.14.因乙方丧失或被暂停其拥有的与其履行本协议有关之经营许可、资质或资格等。

2.9.如甲方因受到乙方客户或与乙方连接之网上商户或其他组织、机构影响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该损失。

2.10.甲方负责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及其客户管理工作。

2.11.甲方保证在受理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乙方实时提供付款交易的信息反馈,反馈信息包括订单处理状态、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等,该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之用,最终以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2.12.甲方负责向其客户宣传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并与乙方协作共同开展网上消费的宣传推广工作。

2.1

3.甲方在其网页中应正确说明乙方网站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和乙方依本协议应履行之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2.14.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受理甲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15.交易查询及追索: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有权对甲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3.2.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机具使用的培训。

3.3.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业务流程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提供互联网

支付网上消费服务。

3.4.乙方对最近12个月内的交易款项有查询的权利,并可以要求甲方对错误款项进行更正,但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5.乙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互联网支付清算。

3.6.乙方如需更改网站地址,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3.7.乙方变更主营业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重新审批检查,并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3.8.乙方应接受客户在网上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客户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网上支付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3.9.乙方负责其网站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并确保按照甲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准确地向甲方发送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

3.10.乙方在向其商户提供客户支付交易数据时,应以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的客户支付交易数据为准。

3.11.乙方不得将相关网关接口、标识等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3.12.乙方承诺不截取持卡人卡号等信息,为客户相关资料保密。

3.13.乙方应利用其网站对甲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作必要的宣传,在其网上付款说明以及网上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和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

3.1

4.乙方应对电子交易数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交易后5年。如因乙方对交易数据或相关凭证保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15.乙方应保证其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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