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沪深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的合规解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但实践中出现了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
1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 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 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 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 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 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 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 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司 3%股份,来源于大宗交易买入;通过证券账户 2 的 X 托管单元持有 3%的股份,
来源于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通过证券账户的 Y 托管单元持有 4%的股份,
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如 E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那么在任意连
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其通过证券账户 1 可减持 0.5%的股份,通过证券账户 2 的 X
(2)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 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 C 持有上市公司乙 3%的股份,其中 0.5%属于乙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1.5%为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余的 1%来源于集中竞价交 易买入的股份,不适用《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定 C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例如:股东 A 原持有上市公司甲股份总数 15%的股份,拟协议转让 12%的股 份给 B,转让完成后,A 持有甲公司的股份降至 3%。对此,交易完成后,虽然股 东 A 已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但根据上述规定,在此后的六个月内,股东 A 与 B 应当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规定中有关 1%的减持比例的要求。而且,股东 B 在交易完成后属于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其还应当遵守《减持实施细则》其他 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 减持。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 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减持规定限制。
3. 减持股份顺序
若大股东、特定股东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 份,应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二)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方式对应的各项减持要求
1. 集中竞价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 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
【正文】 2017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2016 年 1 月 9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步废止。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 实施细则》”),对《减持规定》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由于前述减持新规的出 台对公司业务及客户影响较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特对减持新规进行新旧对比及 解读,并对公司各业务线的影响进行分析,供参考。
5.减持股份账户分配原则
上交所股份: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
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深交所股份:对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账户),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
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例如:股东 E 持有上市公司丁 10%的股份,其中,通过证券账户 1 持有丁公
一、减持新规的内容 (一)扩大了减持行为的适用范围 1. 受减持规定约束的对象 (1)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
1 / 13
(2)董监高;
(3)特定股东,即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特定股份”)的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沪深 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的合规解读
【摘要】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该等监管规定围绕鼓励和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及促进上市 公司稳健经营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减持限制的规 则、健全减持信息披露及处罚制度。根据沪深交易所要求,公司员工应认真学习、 熟练掌握有关减持新规,对客户做好新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并制订投 诉、纠纷专项应对预案,及时通报。
(1)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 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大股东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 规定限制的股份。
3 / 13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该类股东须同时遵守该比例与前述“百分之一” 比例,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2. 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此规定旨在防范通过“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 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5 / 13
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针对这一情况,减持新规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 的安排。根据《减持实施细则》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例如:自然人 F 为上市公司戊的董事,任期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且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 1%的股份。2014 年 6 月 30 日,F 提出离职 申请,并获得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201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F 未减 持其持有的股份。对此,根据减持新规规定: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后的六个月内, F 不得转让其持有戊公司的股份;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 即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其原任期所剩余的时间(两年半),在此期间内(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减持股份的,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戊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按照新规,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合计不 得超过 3%。
3. 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 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的规定。
其中特定股东为本次新规新增要求。根据交易所的“答记者问”,对于《减
持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
守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2. 两类特殊情况的适用
(1)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其中,本次减持规定新增了通过可交换公 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取得的股份应适用减持规定。
再如:股东 D 持有上市公司丙 10%的股份,其中 8%来源于协议方式受让的股 份,2%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假定 D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发生一笔减持,共减持 1.5%的股份。根据《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和上述计算原则,上述减持行为中,可认定其中 1%的比例属于减持来源于 D 持有的协议方式受让的股份;其余 0.5%为减持其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在 减持行为发生后,D 仍持有丙公司 8.5%的股份,其中 7%来源于协议方式受让的 股份,0.5%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托管单元可减持另外 0.5%的股份,而其通过证券账户 2 的 Y 托管单元持有的股
份均无需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董监高的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
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
4. 适用的例外情形
《减持规定》 第二条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 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该规定比照旧规“二级市场买入”的规定,例外的范围进一步缩小,除集 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 IPO 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 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减持规定。
2 / 13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两笔减持,分别减持了 0.7%、0.8%的股份,共计减持了 1.5%的股份。根据《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上述计算原则,C 在其第一笔减 持中已将持有的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全部减持完毕,剩余 0.2%为其持有 的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第二笔减持比例中包含了 0.3%的来源于认购乙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 0.5%的来源于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同时,C 在上述减持 过程中,共计减持了 0.5%的来源于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其认 购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也符合减持新规“关于股东在限售期届满后 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的要求。
4.持股计算原则
《减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在计算持股比例时合并计算的原则,包括: (1)多证券账户的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 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2)信用 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
4 / 13
持股合并计算;(3)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的合并计算。
1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 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 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 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 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 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 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 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司 3%股份,来源于大宗交易买入;通过证券账户 2 的 X 托管单元持有 3%的股份,
来源于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通过证券账户的 Y 托管单元持有 4%的股份,
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如 E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那么在任意连
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其通过证券账户 1 可减持 0.5%的股份,通过证券账户 2 的 X
(2)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 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 C 持有上市公司乙 3%的股份,其中 0.5%属于乙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1.5%为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余的 1%来源于集中竞价交 易买入的股份,不适用《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定 C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例如:股东 A 原持有上市公司甲股份总数 15%的股份,拟协议转让 12%的股 份给 B,转让完成后,A 持有甲公司的股份降至 3%。对此,交易完成后,虽然股 东 A 已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但根据上述规定,在此后的六个月内,股东 A 与 B 应当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规定中有关 1%的减持比例的要求。而且,股东 B 在交易完成后属于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其还应当遵守《减持实施细则》其他 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 减持。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 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减持规定限制。
3. 减持股份顺序
若大股东、特定股东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 份,应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二)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方式对应的各项减持要求
1. 集中竞价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 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
【正文】 2017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2016 年 1 月 9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步废止。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 实施细则》”),对《减持规定》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由于前述减持新规的出 台对公司业务及客户影响较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特对减持新规进行新旧对比及 解读,并对公司各业务线的影响进行分析,供参考。
5.减持股份账户分配原则
上交所股份: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
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深交所股份:对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账户),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
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例如:股东 E 持有上市公司丁 10%的股份,其中,通过证券账户 1 持有丁公
一、减持新规的内容 (一)扩大了减持行为的适用范围 1. 受减持规定约束的对象 (1)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
1 / 13
(2)董监高;
(3)特定股东,即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特定股份”)的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沪深 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的合规解读
【摘要】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该等监管规定围绕鼓励和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及促进上市 公司稳健经营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减持限制的规 则、健全减持信息披露及处罚制度。根据沪深交易所要求,公司员工应认真学习、 熟练掌握有关减持新规,对客户做好新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并制订投 诉、纠纷专项应对预案,及时通报。
(1)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 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大股东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 规定限制的股份。
3 / 13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该类股东须同时遵守该比例与前述“百分之一” 比例,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2. 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此规定旨在防范通过“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 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5 / 13
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针对这一情况,减持新规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 的安排。根据《减持实施细则》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例如:自然人 F 为上市公司戊的董事,任期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且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 1%的股份。2014 年 6 月 30 日,F 提出离职 申请,并获得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201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F 未减 持其持有的股份。对此,根据减持新规规定: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后的六个月内, F 不得转让其持有戊公司的股份;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 即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其原任期所剩余的时间(两年半),在此期间内(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减持股份的,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戊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按照新规,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合计不 得超过 3%。
3. 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 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的规定。
其中特定股东为本次新规新增要求。根据交易所的“答记者问”,对于《减
持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
守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2. 两类特殊情况的适用
(1)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其中,本次减持规定新增了通过可交换公 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取得的股份应适用减持规定。
再如:股东 D 持有上市公司丙 10%的股份,其中 8%来源于协议方式受让的股 份,2%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假定 D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发生一笔减持,共减持 1.5%的股份。根据《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和上述计算原则,上述减持行为中,可认定其中 1%的比例属于减持来源于 D 持有的协议方式受让的股份;其余 0.5%为减持其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在 减持行为发生后,D 仍持有丙公司 8.5%的股份,其中 7%来源于协议方式受让的 股份,0.5%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托管单元可减持另外 0.5%的股份,而其通过证券账户 2 的 Y 托管单元持有的股
份均无需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董监高的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
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
4. 适用的例外情形
《减持规定》 第二条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 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该规定比照旧规“二级市场买入”的规定,例外的范围进一步缩小,除集 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 IPO 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 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减持规定。
2 / 13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两笔减持,分别减持了 0.7%、0.8%的股份,共计减持了 1.5%的股份。根据《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上述计算原则,C 在其第一笔减 持中已将持有的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全部减持完毕,剩余 0.2%为其持有 的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第二笔减持比例中包含了 0.3%的来源于认购乙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 0.5%的来源于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同时,C 在上述减持 过程中,共计减持了 0.5%的来源于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其认 购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也符合减持新规“关于股东在限售期届满后 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的要求。
4.持股计算原则
《减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在计算持股比例时合并计算的原则,包括: (1)多证券账户的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 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2)信用 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
4 / 13
持股合并计算;(3)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的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