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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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三)自然景观原貌保持完整且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资源。

(四)具有非地域性分布特征的风景资源,即某些生物资源自然分布在其生态域边界或以外地域,并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五)单项资源虽不具有典型意义,但由这些资源及其环境要素完美组合而形成的具有极高审美价值的景观整体。

(六)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分布着多种风景资源类型,能为游憩、欣赏以及科学研究等提供最佳机会的森林风景区域。

(七)在说明或解释国家遗产的自然或文化主题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或品质的资源。

(八)其他具有特殊价值,应重点加以保护的资源。

三、组织编制《保护目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摸清基本情况。通过建立森林风景资源分类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森林风景资源普查,确定林业区划范围内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类型以及保护对象,对各个保护对象进行科学命名,并对其成因、形态特征及保护价值等进行科学、系统的描述。

(二)划定保护范围。在明确保护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及对其形成和演变具有明显作用的各种因素情况划定需要重点保护的范围。

(三)提出保护策略。根据每个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提出对资源的保护重点和主要措施,明确开发过程中的限制性行为。

(四)落实保障措施。我局通过公布《保护目录》,确立有关资源在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从法规、政策、管理和技术等各个方面着手,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四、《保护目录》编制工作的步骤

《保护目录》将在“十一五”期间逐年编制,分批公布,基本步骤为:

(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成专家小组,建立《森林风景资源分类系统》。

(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厅局及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集团公司)负责组织专家对本辖区森林风景资源进行普查、论证和连选,并按年度将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提报目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省林业厅局及各集团公司提报的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目录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国家林业局按年度审定并公布《保护目录》。

五、编制《保护目录》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林业局成立了“《国家重要森

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保护目录》编制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省林业厅局及各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编制《保护目录》的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保护目录》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同时,把编制《保护目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按要求高质地完成任务,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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