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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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要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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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28.配液罐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29.产品灌装
有独立的灌装间 四、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与添加剂基本同) 33.检验化验功能室要求 ➢ 配备高效液相、原子吸收光谱仪的,要分室存放。 ➢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一、机构与人员
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基本相同,不同:
五、其它
28.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和转让证明
➢ 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有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有转让证
明。
29. 农业部允许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 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 ➢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
固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19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不<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0.25米3)
20混合机 ➢ 至少配备一台混合机。
查配料单或配方
➢ 对于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还应单独配 备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 使用不锈钢制造。
➢ 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25.生产工艺
查工艺设计文 件
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 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26.生产设备材质
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 更好的材料制造
27.均质设备
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 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粤农函[2012]736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的通知(粤农函〔2012〕73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饲料管理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广东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并定于8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宣传贯彻到有关企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于秋楠,电话:37288189,传真:37288284。

(本通知下载网址:http:///bmgl/nsjg/xmsyj/slgl/)。

附附件: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2.《广东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3.《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一、审批事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二、主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

三、法律法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四、申报范围: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五、办事流程:1.申请企业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递交材料;2.办理中心将企业材料交省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省饲料办将批件交办理中心;4.办理中心将批准文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和辖区市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XX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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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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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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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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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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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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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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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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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程序

广东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申报单位:(盖章)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地址: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手机):批准文号:粤饲添字( )批准时间:_______年月日产品配方标签样稿—2—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20 年月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意见经办:审核:批准:20 年月日批准文号粤饲添字( )填表说明1.本表须按要求打印填写一式3份,送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证中心。

自制表格或下载表格,打印时应双面打印;2.每表只限申报一个产品,不同含量规格要另行申报;3.首页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质量标准中具体的产品名称一致,并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中通用名称相符;4.首页的“商品名称”由企业自定,要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夸大宣传,有“商品名称”的必须在产品企业标准中与产品名称对应标示;5.配方应填写原料、辅料名称及其用量;6.标签样稿的内容必须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GB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

7.申报时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已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各1份、产品自检报告及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所出具的三批试制产品复检合格报告副本;8.当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标准有效期届满续展使用时,请企业将其产品标签自行变更相应证号及标准编号; 当许可证变更或标准内容改变时,需重新核准产品批准文号;9.本表各栏不够填写时可加附页,不得涂改、转让、伪造;10.企业所填写的信息要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所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负。

—3—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申报单位:(盖章)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地址: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手机):批准文号:粤饲预字( )批准时间:_______年月日—4—产品配方标签样稿—5—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20 年月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意见经办:审核:批准:20 年月日批准文号粤饲预字( )填表说明1.本表须按要求打印填写一式3份,送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证中心。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审批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1、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2、申报产品在许可证范围内;3、标准和标签符合要求;4、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材料: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用A4纸打印,申请单位必须加盖公章);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4、配方和生产工艺;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6、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7、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8、饲喂效果报告。

9、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审批程序: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复核检验:申请人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出具的《复核检验通知单》、产品执行标准和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复核检验后将检验报告上报省局承办处;3、审查:省局承办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及核发批准文号:省局依法决定是否许可;申请人自取或省局综合办邮寄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加上复核检验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承办处室:畜产品安全处咨询电话:(024)23448222监督电话:(024)2344825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山东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详解

山东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详解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山东省畜牧办饲料处王文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义(一)饲料添加剂(I)定义1、利用生物发酵、化学反应或者提取等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维生素D3 两种成分混合物,并且符合已发布的饲料级维生素AD3微粒质量标准的产品;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稳定的复合酶制剂;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株,经加工生产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二)饲料添加剂(II)定义1、将饲料添加剂(I)类产品稀释成浓度较低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稀释);2、将维生素A、D3、E或维生素E和硒同时包在微囊中的预混剂;3、分装饲料添加剂并改变其浓度的(包括进口);4、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或调味剂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上述各类预混剂;5、其他。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目前在市场常见的有: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

1、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级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称为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称为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3、由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按一定比例和氨基酸等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动物营养需要的)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称为复合预混合饲料。

二、许可证工作程序(一)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索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向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索取。

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网址为)。

8.农业部令_第38号_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_第38号_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999年第23号发布,2004年第38号修订(1999年12月14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四)配方和生产工艺;(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农业部令 第38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第38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4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生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三)生产设备完好;(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申报流程和材料解析

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申报流程和材料解析
(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 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 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 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 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 理设备;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 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 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 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 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 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 (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 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与预混料许可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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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注 2 :表中序号 17 、 18 、 19 、 21 ,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
★关于委托生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审核事项的申办指南(2012)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审核事项的申办指南(2012)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审核事项的申办指南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审核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一、饲料添加剂1、申请单位已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企业名称已核准),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3、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生产、销售、采购等部门负责人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4、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化验员必须持省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已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化验员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7、农业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1、申请单位已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企业名称已核准),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机构与人员要求:(1)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2)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3)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4)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认证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认证要求
❖设备是否齐全(六大件); ❖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是否准确;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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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 请认证要求
表4 填写的要点
➢ 检验设备六大件与技术性能指标
1)样品粉碎机:粉碎粒度可达0.45mm (35目~40目以上);
2)分析天平:感量0.1mg; 3)分光光度计:具有紫外光区和可见光; 4)pH测定仪: pH1~14,±0.1pH; 5)恒温干燥箱:105℃ ±2 ℃; 6)高温炉: 550℃ ±2 0℃
生产工艺流程图的填写要点
要求:按照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
❖ 能够反映二级混合,且生产过程是否机械化; ❖ 反映流程图中的设备与表2匹配; ❖ 反映除尘设备的位置
•GB/T 24352-2009 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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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 请认证要求
厂区平面布置图的绘制要点
•无 •除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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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轴差速 •桨叶混合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 请认证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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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 请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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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及申 请认证要求
表3 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序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产品配方
•1.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和《饲料标签》标准中对产品名称的规定,并标
明产品规格。
•2. 标准 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明确填
写所执行标准的标准号并与标准文本编号一致。要求
申报产品与所执行标准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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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生产许可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设立口续展口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口
增加产品品种口迁址口申报日期:年月日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0一二年
表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简介:
表2产品基本情况
表4检验仪器明细表
表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注1:证书”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特有工种人员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填写考试成绩。

注2:企业的检验化验员还应当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中填写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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