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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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感

这个学期,我们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民事诉讼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无法说清,或许下一秒我们就会陷入纠纷,就需要拿起民事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彭宇案,一个在课上多次提起的案件,一个对社会道德影响深远的案件。课后,出于好奇,我对彭宇案及之后一些类似的案子会同相关言论进行了了解,慢慢地心态从愤慨转为沉思。

关于彭宇案,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在无法确定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的基础前提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我们无法知道当时法官的判决是出于怎样的一种心理。但是,先撇开法官判决是否正确不谈;先来看看彭宇案所造成的的最为严重的影响,即对社会道德的败坏。

打开网页,收索彭宇案,给我最大的印象就是扑面而来的声讨之声。只是,看着这些言论,心中总有点不妥。首先一个小细节,我们可以知道,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是个疑题,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有力的证据对其证明,换句话说彭宇确实撞到老人的情况依然存在。然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大部分言论几乎都对“彭宇并未撞到老人”这一定论,带有强烈的倾向性。

以下是百度百科上对案件的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

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文中大段文字是以彭宇的口吻诉说,而对老人立场只有简简单单的一句,看这段话的时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奥,原来老人在彭宇下车前就已摔倒。”如此带有倾向性的文字会对事实的认清带来多大的干扰?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一篇名叫《媒体选择性报道让彭宇案谬种流传!》的报道,文中指出“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是媒体选择性的报道。”彭宇确实引人反思,对其的讨论也确有必要,但其最后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某些无聊人士的自以为是、无事生非和媒体的哗众取宠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不禁对案中的老人有些同情,倘若老人真是骗子也就罢,若不是,何其无辜?

回到法官的判决上,我看到有这样一种言论: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可以了,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证据来,老太拿不出证据,彭宇就是安全的。似乎很合理,对吗?可是站在老太的角度,自己被撞了,受伤了,现在抓住了肇事者,可居然要我拿出劳什子证据来,天见可怜,老太我一个老人家去哪找证据啊?我们一向都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公平吗?

带着疑问,我特地去收寻了一些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资料。有一个理论让我眼前一亮。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是主张,需

要举证;那么彭宇主张自己是去扶老太这又是不是主张?那又需不需要举证呢?笔者法学水平有限,无法解释,切先放一边。

那么,既然真相未明,事实未确定,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办吧。行不行?为此,我特地去查了“疑罪从无”的相关原则。百度百科中关于“疑罪从无”原则如是说:“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在刑事诉讼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我们认可,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推定适用呢?这方面笔者并没有找到相关资料,留有疑问。但我在一篇文章中看到这么一句话:“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确定有所不同,刑事责任要坚持‘疑罪从无’,民事责任对证据的要求则不是那么严格;在责任未明的情形下,法律只能确定一个离双方最近的点。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到的无妄之灾。”

是的,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到的无妄之灾。彭宇案的对与错,是与非,尽管影响深远,但于我们终究只是饭后谈资;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一种警示,或者也是一种对学习《民事诉讼法》必要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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