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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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 (1)

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 (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作者:-------------学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2016年5月目录论文摘要 (Ⅱ)一、绪论 (1)(一)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价值分析 (1)(二)程序效益的外在价值 (1)(三)程序效益的内在价值 (1)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立法缺陷 (2)(一)审前准备等程序的缺陷 (2)(二)开庭审理形式化和庭审功能萎缩 (3)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制度的立法完善 (4)(一)程序效益改革的原则 (4)(二)完善程序效益的建议 (5)(三)完善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制度 (5)四、结论 (6)参考文献 (7)论文摘要民事程序效益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对于实现整个民事诉讼目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关系巨大,其实质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对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存在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相关证据制度欠缺不足等缺陷。

当事人在程序效益中参与程度较低,无法充分实现程序效益的功能。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程序效益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效益、价值、立法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一、绪论(一)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价值分析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是指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议点和收集整理证据的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法官队伍数量增长却极其缓慢,而要在短期内提高法官队伍数量和质量不具有客观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进行研究,对于完善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及现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问题,导致其需要调整或变更原有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可能涉及诉讼请求的增加、减少或替换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法院在审查和处理时存在困难。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请求变更的权利,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及意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案件发展的需要,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三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成本;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新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次,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最后,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裁定。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民法论文优秀范文

民法论文优秀范文

篇1浅谈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民法时效中断制度是时效中断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改善,才能更好地完善时效制度,使时效制度有效的实施。

文章主要对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的立法程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可行性策略。

一、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可以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中断事由按照法律的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种,主要包括起诉、请求、认诺。

(一)起诉所谓的起诉就是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对义务人实行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种中断事由是权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既可以要求债权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法律将其列入时效中断事由之列。

(二)请求所谓的请求就是针对时效受益人而言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应行的义务,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法律程序外的请求权。

可以改变权利人的请求状态。

能否将请求中的一项作为中断事由,还要考虑立法案例的问题。

(三)认诺认诺就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并向权利人示意其行为的存在,义务人不仅可以用意思来表示,也可以用行为进行表示。

当义务人承认自己的义务或是同意履行义务时,就应该重新对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进行明确,诉讼是由因此中断,并从此时重新确定诉讼时效时间。

二、对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的评析(一)相关制度规定及评析起诉是民法中的中断事由,各界人士是比较认同的。

是起诉作为中断事由似乎是最可能的,由于它的直观性、有效性,使得不愿行使权利的人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打破了传统的无讼、止讼的观念。

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将诉讼作为终止时效的最新法律形式,像《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

法学论文 浅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法学论文 浅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1)英文摘要关键字 (2)引言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内容 (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4)现行诉讼制度背离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及其矫正 (5)结语 (8)参考文献 (9)致谢 (10)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至第17条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对诉讼的各个阶段均起到了指导作用。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就是基本原则之一。

关键字词:民事诉讼;诉讼权利;平等原则Abstract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law article 5 to clause 17 the litigation procedure of basic principles. Throughout the civil lawsuit procedure system for all phases of the litigation plays a guiding role both. The parties litigation rights equality is one of basic principles.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Litigation rights Equality principle引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检视我国相关法律不难发现: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随意性规定;在撤诉问题上对被告权利的忽视;对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对原、被告缺席采取不同的处理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等相关规定违反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的实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最终还需要相关诉讼权利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全面地平等地运行以及裁判主体严格地贯彻执行。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诉讼权利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

法律诉讼论文(合集7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

直到1957年,才有人在要学习“老大哥”后大胆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1]尽管照现在的观点看来,该概念的论述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开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先河。

照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该有个较长足的进展,然而,随着“反右”运动的铺开,学术研究不得不让位于政治斗争。

研究中断了,停滞了,一停便是二十余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学界开始复苏。

但细心的人们仍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仍然无人涉足。

理论文章往往采取迂回战术,课堂讲授常常又顾左右而言它,究其原因,因为存在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看待人民法院?有人嘀咕,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她的任务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执法,倘引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岂不是将法院与当事人平起来坐?如是,岂不有损国家审判机关的威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春风吹拂,逐渐打开,障碍开始逾越。

1981年5月,吉林大学石宝山等人出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程》,该教程虽属内部印刷,但在内容体系上首次堂而皇之地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安排为一章。

从此,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

应当承认,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回避到正视,由不谈论到初步研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也应该承认,正是由于起步较晚,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极其有限,加之相互切磋力度甚微,基本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论其道。

故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表述可以说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

笔者以为,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穷根溯源,历史地展开,系统地考证,多方切磋。

非如此不足以使研究深化。

当然,这是项沉重的任务,囿于资料匮乏,水平受限,区区一文是难以达此恢宏目标的,拙文权且作为一块引玉之砖吧。

(一)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民事诉讼范文(通用3篇)

民事诉讼范文(通用3篇)

民事诉讼范文第1篇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以下这篇民事起诉状可适用于公民提出民事诉讼的情况。

原告:______被告:______案由: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_____ 份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范文第2篇1.格式民事反诉书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1、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3、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其重要性正如诸多学者所指出,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处理一切民事、经济纠纷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一、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概述所谓民事诉讼担当, 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 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 以当事人的地位, 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 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上的授权,使本来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或应诉, 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但诉讼标的之实体权利义务仍存在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之下。

根据诉讼担当权的不同, 民事诉讼担当一般分为两大类: 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

法定的诉讼担当, 是指诉讼担当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授权条款取得诉权,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权利进行诉讼。

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在因被管理财产发生的纠纷中, 代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权, 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等。

这三种情形是因财产管理而进行诉讼担当的典型, 产生这种诉讼担当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死亡或受破产宣告, 从而不得不在法律上寻求补救措施, 由管理人在因该项财产引发的诉讼中充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最初所指也即该种形式, 其他形式的诉讼担当均由此发展而来。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 就该法律关系不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 由于公益上的必要或出于法律技术上的考虑, 在特定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

外国立法中对此类情形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 在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之诉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检察官可作为对方当事人;当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死亡的, 由法院选定律师为承继人。

[2]此外, 《日本商法》规定, 在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中, 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是适格的当事人,船长可以自作原告或被告。

[3] 与法定的诉讼担当相对应,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受托的第三人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意思表示,以双方合意方式取得诉权, 它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与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种。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摘要]自认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争议颇多。

本文针对其中一点即“于己不利”是否是自认构成的必要条件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自认制度的现状,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自认制度;于己不利;诉讼经济;辩论主义;诉讼公正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又称为裁判上的自认、正式或要式的自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表示承认。

由于自认制度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性要求,因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进行中经对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中自认,或者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自认而作成记录时,无须再要证据。

(2)审判上的自认的效力不以(对方当事人的)承认为必要。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自认的事实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

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自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不断涉及到自认。

其中2002年4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自认有较多规定。

一、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异议从上述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认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自认的对象限于具体的事实。

2.自认的时间限于诉讼开始之后,终结之前。

3.自认必须是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

4.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方面,学界争议颇多。

在这里,我们主要针对自认构成要件中的“于己不利”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些学者认为自认是“当事人在其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认为自认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实践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存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如财产隐匿、毁损证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问题1. 申请条件:当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2. 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时间过长等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执行效果:虽然行为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五、完善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使更多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

同时,应简化申请流程,降低当事人的申请成本。

2. 明确审查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明确审查标准,缩短审查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

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话题: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正文:一、概述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日益稳定,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诉讼环节中的管辖权争议也随之不断出现。

因此,对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定义所谓民事诉讼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依法取得权力,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和职责。

其中,管辖权包括审判权、执行权等多个方面,但是审判权一般被认为是管辖权中最重要的方面。

三、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因素1、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如亲属关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不同性质的案件,需要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2、案件金额案件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同金额的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比如,小额诉讼需要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金额较大的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3、案件地域案件地域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因素。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需要根据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发生地等多种地域因素综合考虑。

4、当事人当事人是影响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外国当事人、未成年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根据其身份情况进行不同的审判。

四、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此基础上,相关专家学者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1、理论框架研究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先要确定其理论框架,建立合理的指导思想。

在这方面,研究者深入分析了审判权、管辖权和庭审程序等法律概念,准确掌握了全面各个方面的法律本质,以此为基础,搭建了适应我国法律共性的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2019年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

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

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一)、从诉讼成本来看(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

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文文献综述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意义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它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

结合我国今天正在大力推广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以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和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规律为基点来重新思考和设定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从而用以指导重构我国科学可行的民事审判模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

因此,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中,正确把握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是我们形成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观和构建适合于我国现实国情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工作。

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刘荣军教授在《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以及完善,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和时间的意义。

章武生、关泽勇教授共同撰写的《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文中,更进一步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意义进行阐述。

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

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

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的理由。

事实上,正是由于民事诉讼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上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

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

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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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毕业论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展开探讨,从历史沿革、基本原则、程序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通过传统的习惯法来解决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形成,民事诉讼法也开始逐步完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的《大清律例》。

此后,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事诉讼法不断更新和完善,最终于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中,公正、平等、合法、便利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观。

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做任何歧视;合法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便利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受理。

受理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进行证据收集、质证、辩论等程序,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法的问题与改革尽管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诉讼费用高昂、审理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改革。

民诉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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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词:民事诉讼;现状;问题;对策一、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1. 立法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民事诉讼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

2. 审判体系日益健全:我国建立了四级法院体系,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判体系。

3. 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果:我国法院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审判流程的公开、透明,提高了审判效率。

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形成:我国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成本较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得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放弃诉讼。

2. 司法腐败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问题,损害了司法权威。

3. 律师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缺乏专业素养,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诉讼程序复杂:诉讼程序复杂,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操作,增加了诉讼成本。

5. 执行难问题:部分裁判文书难以执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对策1.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让更多当事人能够行使诉权。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司法腐败。

3. 提升律师辩护能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4. 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让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5.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裁判文书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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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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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摘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宪法化发展趋势Abstract:Establishing perfect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need considerations of numerous,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in today's world i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the domain of new trends and new cases, such a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ordiversification, the program and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creasingly include new technologyfactors and so on.Keyword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 Trend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

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

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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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感
这个学期,我们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

民事诉讼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无法说清,或许下一秒我们就会陷入纠纷,就需要拿起民事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彭宇案,一个在课上多次提起的案件,一个对社会道德影响深远的案件。

课后,出于好奇,我对彭宇案及之后一些类似的案子会同相关言论进行了了解,慢慢地心态从愤慨转为沉思。

关于彭宇案,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在无法确定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的基础前提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我们无法知道当时法官的判决是出于怎样的一种心理。

但是,先撇开法官判决是否正确不谈;先来看看彭宇案所造成的的最为严重的影响,即对社会道德的败坏。

打开网页,收索彭宇案,给我最大的印象就是扑面而来的声讨之声。

只是,看着这些言论,心中总有点不妥。

首先一个小细节,我们可以知道,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是个疑题,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有力的证据对其证明,换句话说彭宇确实撞到老人的情况依然存在。

然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大部分言论几乎都对“彭宇并未撞到老人”这一定论,带有强烈的倾向性。

以下是百度百科上对案件的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
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文中大段文字是以彭宇的口吻诉说,而对老人立场只有简简单单的一句,看这段话的时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奥,原来老人在彭宇下车前就已摔倒。

”如此带有倾向性的文字会对事实的认清带来多大的干扰?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一篇名叫《媒体选择性报道让彭宇案谬种流传!》的报道,文中指出“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是媒体选择性的报道。

”彭宇确实引人反思,对其的讨论也确有必要,但其最后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某些无聊人士的自以为是、无事生非和媒体的哗众取宠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不禁对案中的老人有些同情,倘若老人真是骗子也就罢,若不是,何其无辜?
回到法官的判决上,我看到有这样一种言论: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可以了,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证据来,老太拿不出证据,彭宇就是安全的。

似乎很合理,对吗?可是站在老太的角度,自己被撞了,受伤了,现在抓住了肇事者,可居然要我拿出劳什子证据来,天见可怜,老太我一个老人家去哪找证据啊?我们一向都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公平吗?
带着疑问,我特地去收寻了一些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资料。

有一个理论让我眼前一亮。

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是主张,需
要举证;那么彭宇主张自己是去扶老太这又是不是主张?那又需不需要举证呢?笔者法学水平有限,无法解释,切先放一边。

那么,既然真相未明,事实未确定,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办吧。

行不行?为此,我特地去查了“疑罪从无”的相关原则。

百度百科中关于“疑罪从无”原则如是说:“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在刑事诉讼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我们认可,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推定适用呢?这方面笔者并没有找到相关资料,留有疑问。

但我在一篇文章中看到这么一句话:“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确定有所不同,刑事责任要坚持‘疑罪从无’,民事责任对证据的要求则不是那么严格;在责任未明的情形下,法律只能确定一个离双方最近的点。

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到的无妄之灾。


是的,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到的无妄之灾。

彭宇案的对与错,是与非,尽管影响深远,但于我们终究只是饭后谈资;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一种警示,或者也是一种对学习《民事诉讼法》必要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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