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 甲方为开展“***绿色环保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效地利用外部资金支持或外部金融资源支持自身的发展。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并全权授权乙方作为项目的债券融资业务代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接洽与协调;
2 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服务内容与方式
1.1 就项目提供债券融资咨询、绿色债券方案设计、顾问服务,推荐能为甲方提供债发行的券商与甲方合作。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
1.2 在项目方案确定后,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与券商对接工作。
1.3乙方为甲方提供债券融资、绿色债券方案设计、融资顾问服
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电话咨询、电子方式、专人上门服务、会议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方案。
1.4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属于工作内容的各事项,甲方可在乙方办公时间内,随时与乙方联系。甲乙双方更换联系人需经对方书面认可同意。
1.5根据需要,双方可以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双方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向乙方提供处理有关问题所需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足额的背景资料,乙方签收视为甲方提供。
2.2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3 甲方应基于乙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出明确、合理的服务要求,对超越前述范围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问题,乙方有权拒绝响应。
2.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2.5 除乙方外,甲方确保不再委托或接受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提供服务。
2.6 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依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的工作范围,尽谨慎的义务。
3.2 乙方有权真实、及时、完整地知晓、获取各种与本次服务有
关的信息、资料。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未及时提出书面要求或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无义务主动提供服务。
3.4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5 乙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顾问服务,但不保证其努力会对甲方的业务产生影响。
3.6 乙方始终以诚信和专业的方式,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甲方就项目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3.7 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债券融资的综合成本
4.1 甲方承担的融资综合成本为不高于年化6.8%(包括承销费、利息成本)
第五条乙方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标准与方式
5.1 乙方总计收取的顾问咨询服务费为:为甲方成功融资金额(按照乙方推荐机构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总融资金额计算)的1%(百分之一)。
5.2甲方应自融资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第4.1条确认的顾问服务费全额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
乙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3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顾问咨询服务费用后,乙方应在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顾问咨询服务费发票。
5.4 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按应付金额每日0.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所接触到的对方内部文件、信息及对方提供的相关第三方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非因乙方原因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乙方向其提供的债券发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7.2 除乙方外,甲方不再另行接受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就该项目向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否则视为乙方提供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债券发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7.3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八条合同期限
8.1 合同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结束。
8.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8.3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
9.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协议中,实际经营地址为甲乙双方邮寄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
9.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
议,并对本合同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司(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