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应注意的劳动合同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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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应注意的《劳动合同法》条款
新的一轮高校就业高峰即将来临,今年大学生面临着更加就业难的形势,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新《劳动合同法》既给大学生带来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福音,但同时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使企业招聘大学生将比以前要求更加苛刻,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言又是挑战。那么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解释,究竟哪些新的法律条款需要应届毕业生重视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即将步入职场的大
学生一些启示。
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
(一)不要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
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既然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处罚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一年后,你就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必备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五项条款,除去双方当事人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实际增加了三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对于此必备条款,以往很多单位都规避社保问题,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现今大学生在找工作面试时,就不需提社保问题了,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此条款,则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三)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过长,试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中有关试用期期限的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无限期的对劳动者试用,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四)经济补偿金条款: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
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必须用书面形式,且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不然一但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会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擅自离职,这样就会造成被动局面,还可能因此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
(三)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九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强行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都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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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信仰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这也是一个妙。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脖颈得到了锻炼,因之肌肉和心理机能就更加的发达,展现给别人的是一会儿方型的一会儿圆型的,所谓圆滑,大概就是如此。
没有谁对谁错,也不存在谁高尚和谁卑微的问题,各有各的哲学,这就是多样的人和人的多样性。其实,不是人世太复杂,而是你只顾着自己的低头或抬头而不懂别人为什么会低头和抬头?
人的脑袋瓜不过三斤半,由于低头和抬头的缘故,造成有的人头成了“巨头”,而有的人头却成了“狗头”,还要来一点狗血喷头……唉,看来抬头与低头之间的学问确实太高深了,像我这样的孺子是搞不明白的,只能是舔一舔皮毛而已
写作时,只与写作为伴,就能听到内心的声音,飘忽的灵感也能捕捉,笔下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文字和思想。
就我为例,大学期间,常一个人钻在图书馆,早进晚出,看完一本书,常有感悟到笔尖,亦能有几篇散文杂评登报。毕业后,到西双版纳工作,与内心的对话少之又少,每日工作之余,与友聚餐、喝酒、烧烤,不到凌晨绝不不回家,回家即一头醉晕埋进被子,日复一日,丧失了与灵魂独处的时间,自然再无创作灵感。
写作的人,几乎都远离正常人生活,也不遵守惯常的生活秩序。安妮宝贝曾说,只有死去的繁华,能让我安静,所以,她常在黑暗中敲打键盘。太温馨的生活,亦会使写作者陷于温柔之乡,懒得思考,更懒得动笔,路遥在写《平凡的世界》时,因为忽略家,忽略妻女,造成与林达的婚姻不睦,这或许不能怨路遥,因为他是个真正的写作者,是写作对孤独的需要,离间了他们的感情。
张爱玲,荒原上的孤独者,以23岁的人生阅历对人性作出冷酷、深邃、老道的剖析,生逢苍凉时代的孤独,成就了她文坛奇女的地位。一代文学大师川端康成亦是孤独成就了他,出生不久,父母去世,7岁,祖母去世,10岁,姐姐去世,14岁,祖父去世,孤独是他500多篇小说永远的笔调,最终,他也选择在孤独中毁灭了自己。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说,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饥饿和孤独是我写作的源泉。
所以说,很多人不是写不出来东西,只是缺乏独处的机会,一旦自处,孤独,下笔,无需微言大义,只需直言生活,定会渐渐文思汹涌,像有神魔推动。这种深入骨髓的孤独,能让人打开灵感的黑匣子,在里面不能看到多少美好东西,却能自由的在一片完全属于自己内在精神空间翱翔,在孤独中煎熬自己、消耗自己的过程,亦生脱胎换骨升华自己的过程。孤独的写作,让文学变得更具魅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告别与日同醉,除去浮华,静下心来,提起笔与自己谈心,与孤独相伴,这是个决绝的行动,但是伟大作品都来自于孤独的写作,出自于决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