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融资租赁设备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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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买卖合同
编号:【16GYZYCW-1100621-ZZ】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
【卡车租赁1 】
及
【】
签署日期:2016-05-31 00:00:00.0
租赁设备买卖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立刚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 1 号院 2 号楼 202 室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铭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
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 ) : 卡车租赁 1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作为出租人)与丙方(作为承租人)于【2016-05-31 00:00:00.0 】日签署了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根据丙方对设备(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租赁物,见附件二《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 )和供应商(即乙方)的自主选择向乙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丙方使用;
1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设备并交付给丙方使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
则,就上述设备买卖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1 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本《租赁设备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及各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融资租赁合同》:指甲方与丙方签署的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2 设备价款:指本合同第 3 条及附件一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1.3 元:指人民币元。
1.4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 设备
本合同所称设备包括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的用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出
租义务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备件、软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设备清单》。
3 设备价款及支付
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第2 条约定的设备出售给甲方,甲方同意购买该等设备,并同意按本合同附件一《设备价款及支付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款。
4 设备交付与验收
4.1 鉴于甲方根据丙方对设备和供应商的自主选择向乙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丙方使用,乙方应向丙方直接交
付设备,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设备价款(如为分期支付,则自支付完毕第一期设备价款)之日起,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届时甲乙双方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甲方
根据上述约定自动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4.2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作为专用设备,丙方应负责设备设置场所的准备、接货、运营、批准手续,包括配置、
收费许可证或相应证明文件、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与设备接收的相关事宜;上述任何批准、许可手续的不完备造成租赁设备的运营不善或无法运营,而致使甲乙双方发生任何费用和 / 或遭受任何损失,丙方应向甲乙双方承担赔偿责任,且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等义务不受影响。
4.3 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直接从乙方受领设备。设备由乙方根据附件一规定的交付地点和交付时间向丙方
交付。乙方负责运输设备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丙方应于接收设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到货接收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五)丙交给甲乙双方。超过 5 个工作日甲方或乙方没有收到丙方签署的《到货接收确认书》,也没有收到丙方关于到货设备的任何异议说明的,视为丙方已在设备到货日完成接收。丙方怠于履行该义务的,并不影响融资租赁之租赁物已向丙方完成交付之事实的成立,丙方亦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甲方未适当履行设备交付义务的主张。该接收为对设备包装外观、附件数量的查验,非为对设备质量、功能等的验收。
4.4 在设备装运前 , 乙方应当以传真、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及丙方发送装运通知,在装运通知中,乙方
应详细列明合同号、设备名称、设备数量、包装数量、重量及尺寸、装运日期、运输工具、提货单号、预计抵达交付地点时间等内容;在设备被运送至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且丙方接收后,由丙方承担设备的保管责任。交货前发生的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接收设备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方承担。丙方怠于履行设备接收通知义务的,设备损坏灭失等风险自设备实际到货之日起由丙方承担。
4.5 设备应采用制造商工厂标准包装,并保证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
防腐蚀。乙方对本合同设备的包装应严格要求,并对设备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整、准确交付丙方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前,因包装原因引发的一切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4.6 如乙方延迟交付、未交付设备或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将索赔权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直
接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必要时甲方协助丙方向乙方索赔。
4.7 如因乙方原因延迟或影响丙方接受租赁物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丙方因此遭受的
损失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丙方原因延迟或影响丙方接受租赁物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均由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8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的原因而延迟或导致乙方未按约定交付设备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
4.9 设备运达交付地点后,乙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
4.10 设备验收由乙丙双方共同进行,甲方不参与验收。验收按厂家确定的技术参数及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
进行,验收标准和方式根据国家规范及厂家技术标准决定。验收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详见附件六)交给甲乙双方或提出异议。丙方怠于履行该义务的,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或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自身遭受的损失以及对乙方和甲方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
4.11 在设备到货后,在交接、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设备(包括包装、配件等)有任何问题的,如与标
准配置不符的,丙方应在法定或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更正;如丙方怠于提出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丙方自行承担。在乙方出现延迟交付、未交付设备或交付的设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