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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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市建筑行业开展创建筑工程黄鹤奖评选活动(以下称黄鹤奖)。

第二条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黄鹤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已经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项目,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黄鹤奖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申报项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市领先水平。

第四条黄鹤奖设黄鹤金奖、银奖及铜奖,其中黄鹤金奖评选10-15项、银奖80-100项、铜奖若干项。

第五条黄鹤金奖、银奖每年评选一次。黄鹤铜奖(武汉市优良工程)每季度评选一次,评选数量按全年总建设项目的30%控制。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参加评选黄鹤奖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或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其评选规模要求如下:

一、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

三、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单位工程(全项目的)。

四、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地面以上的独立安装项目)。

五、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深远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或建筑风格独特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施工企业在汉总承包的工程。

二、本地企业在本市以外地域承建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

第八条申报黄鹤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本市有关设计管理规定,无擅自搭盖、加层现象。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本市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

三、住宅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优良率达70 %以上。

四、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九条申报黄鹤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市政、水利堤坊、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一项工程允许有1-3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作为黄鹤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工作量达2000万元以上或占工程总量的3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一条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黄鹤奖。

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只可申报二项黄鹤金奖、银奖工程。

第十三条当年发生有三级和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申报报表》(见附件),并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单、工程彩色照片、文字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申报黄鹤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黄鹤奖的工程应有市、区质监部门及专业质监部门应在申报表中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按单位工程个数和建设规模大小交纳一定的申报评选费。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黄鹤奖实行申报制度:

一、工程在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应达到的获奖类别向质监部门进行目标控制申报。

二、市区质监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三、工程竣工后,项目可视质量达到的等级,由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正式填写黄鹤奖申报表,并附工程备案表。

四、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所申报项目的资料进行初审。

五、在资料初审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组织初评小组,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现场评审或复查。

第十九条工程评审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水平,凡是评审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和部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都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评审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评议。

五、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六、复查小组向黄鹤奖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评审委员会在初评的基础上,根据初评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必要时还可进行现场抽查,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黄鹤金奖及银奖的评选,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申报阶段,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初评阶段,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为评审阶段,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低为总结表彰阶段。

第二十二条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的评选工作由武汉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行文,具体工作由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被评定获得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的工程项目由武汉建筑业协会统一颁发奖杯、证书,并予以登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武汉建筑工程黄鹤奖获奖工程专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得武汉市建筑工程黄鹤奖的工程,因承建单位的质量原因而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授予该工程的荣誉,收回奖杯及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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