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失业保险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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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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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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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0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退休保险:包括退休金的计算和发放、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退休金的追加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相关规定。
2.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的援助措施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3.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条件等内容。
4. 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了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权益,并保证他们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03317- 失业保险 必过笔记
理(91)
业问题的影响。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 的工作中断,性质:过渡性或短期性, 2 体现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
第三节 失业保险统计指标(95)
的提高会使一些领域减少人,分流部分 持续时间不长
功能的原则。
第四节 失业保险综合统计(104) 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增加。
结构性失业:指由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 3 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费用
第一阶段:1986 年 7 月—1993 年 4 月。 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 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
(54)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 分就业。
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第二节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66) 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 9 视同失业的概念
见的突发因素导致的基金不敷使用的, 括: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标准按照低
式:全额享受,差额补足,重复享受。 首先,不是政府资金。
由政府根据需要追加的财政补贴,具有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三接的衔接体现在:
与各类政府资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具 不确定性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
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⑵失 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社会性 8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医疗补助
待遇
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险直接给予的支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构成:失业保险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之一,也是开展失业保险的物质基础。 和针对性,对维护失业保险制度正常, 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基金
指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 2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哪些 稳定的运转,财政补贴体现了政府责 往来收入、其他收入。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PDF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 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 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 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 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失业人员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应及时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和条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由国家制定。
第六条缴费方式和比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
第七条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对于拖欠、逃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追缴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八条个人缴费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金额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例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未有就业等。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期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失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等。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保所各项规章制度范文(3篇)
社保所各项规章制度范文很抱歉,我不能提供具体的社保规章制度的范本,因为这类文件通常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对于不同的组织和国家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不过,我可以给您提供一些通常包含在社保规章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就业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册员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参保员工在退休时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第二条:就业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向社保局申报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参保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缴费期满后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工伤保险第一条: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伤残、死亡等情况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二条:就业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若员工发生工伤,应及时报案并接受医疗救治,就业单位应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的申领。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一条: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享受到一定的保障和福利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二条:就业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向社保局申报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女员工应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产假、抚养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一条: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到一定的生活补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二条:就业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失业救济金等相关待遇。
以上只是社保规章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社保规定还需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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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第一,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
进一步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职工;
经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扩大 到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给付期限:
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既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影 响,又要推动失业者积极就业)
给付失业津贴的等待期(调查情况、确认失业的时间, 同时也可以排除期限很短的给付)
4.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功能) (1)有利于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 (3)有利于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统一的劳
动力市场。 (4)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国就业保障制度
1.建国初期的就业社会保障(国家统包统配、普遍就 业;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
积极作用:社会秩序的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
消极影响:
第一,强行安置就业造成人浮于事、在职失业;
第二,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主体的选择权力被剥夺;
第三,养成人们的惰性和懈怠心理,严重影响了人们 的进取精神和劳动积极性;
第四,形成不正常的就业观念,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 包袱。
2.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的变革 (1)劳动就业制度的初步变革:
突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优化劳动组合 (2)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86—1992) 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1993-2019) 第三阶段:全国统一的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形成 (2019年以来)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机构 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给付程序: 第一,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 第二,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输失业登记; 第三,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4)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覆盖范围过窄; 二是缺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等待期; 三是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偏低; 四是基金来源较单一,对基金的管理也缺 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思路:
第一,进下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形 成覆盖城镇所有全日制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安 全网。
第二,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 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共济功能。
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 第二,失业津贴的金额不应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50%。 第三,失业津贴应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
具体类型:
薪资比例制(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工资 收入为基数按比例发放)
均一制或固定金额制(即失业保险金按统一标准发放 给失业人员)
混合制(采取工资比例制和固定金额制相结合的方法)
管理体制——国家管理体制,即由各级劳动保 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失业保险业务。
失业保险监督——指有监督权的机构和个人对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出和运营情况进行 的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职工个人、社会团体等)
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第五章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概述 1.失业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金,对因失业而暂 中断生活来源原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 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第一,它只对失业保险法定的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 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失业保险金。 第二,它是一种短期保险,享受待遇有一定的时间期限。 第三,它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更强调雇主和政府的责任。
发放期限:
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 计缴费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缴费时间
领取期限
1-5 年
最长为12个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10年
最长为18个月
10年以上
最长为24个月
第二,管理
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 门诊法进行监督。
基金按同期存款利息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