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周末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为什么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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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周末组织员工外出漂流,其中一位员工不慎受伤住院救治。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员工受伤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旅游活动不具有工作性质,因此认定不属于工伤。随后公司诉至法院,本案证据材料显示,漂流活动之前公司曾贴出公告和开会通报活动事宜,并由专人统计参加漂流活动的员工,同时公司承担活动费用,因此法院认定漂流活动为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视为公司工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判定该员工受伤属于工伤。

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是让每个企业都头疼的问题,头疼的不仅仅是工伤很难防范,还有工伤比较难认定。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七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这其中情况之外,还有三种情况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还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除了集体活动之外,我们再看几个案例。

1.外出学习休息时间受伤仍然具备工伤条件

2017年3月,于某受公司安排到某地参加公费培训,午休时间,于某宿舍休息时,屋内装饰材料意外脱落砸到于某,导致其严重受伤。为此,于某不仅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被认定为七级伤残。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这个事件认定为工伤。

前面是集体搞活动,这个是外出学习,而且是休息时间,为什么要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的内容: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于某这种情况构成工伤,照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乘坐交通工具遭遇事故认定为工伤

2017年10月,孙某在出差期间,途中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对孙某进行了全部赔偿。过后孙某找公司申报工伤,公司却认为孙某的所有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赔偿,不应当算作工伤。最终,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孙某应获得工伤待遇。

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保险已经赔付,也算工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因公外出期间,因为死因不明获得工伤赔偿

2017年4月,妻子小王得知丈夫小李在1个月前,因公出差独自驾车到外地,随车坠崖身亡。由于现场损毁严重,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死因不明。小李所在

公司没有依法给小李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小王没有办法获取工伤待遇。小王找到了公司,希望公司赔偿。可是公司不想赔偿,原因是公安部门对小李的死亡认定结论是死因不明。这种情况公司凭什么赔偿呢。后来,劳动仲裁判定这个事件应该由公司履行工伤赔偿。

为什么呢?

这个事件的工伤认定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的参考。

它说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是怎么说的呢?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小李不构成工伤,就应当认定小李属于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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