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市管企业清理低效资产压缩管理层级突出主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5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1、科学制定五年规划,明确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
按照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总体部署,各市管企业要科学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五年规划,提出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分时间节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
2、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找准用力方向。
各市管企业要确定重点培育的核心骨干企业和优势中小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打造股份制公司。
研究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方式和工作方案,通过对标查找短板,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引入具有相应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推动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三年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与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建立建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收入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环节,企业作为分配主体,要遵循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总原则,即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
国有企业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各项激励机制。
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方法与措施国有企业要坚持收入分配的总原则,采取多种方法与措施,不断完善各项收入分配制度,注重效率与公平,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1、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
各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正确把握经济效益水平,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幅度,认真做好工资总额预算。
具体做法按《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执行。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各市管国有股东:经市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6月20日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管金融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由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规定所称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是指市管金融企业的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市管企业或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
当两家以上持股比例相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国有控股股东。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期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强 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促进职工工资与经 济效益协调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 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 号)和国家工资分配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 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按照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建立中国 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与 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 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国 有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水平,更好地服务“五 个现代化天津”建设。
(二) 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与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相统一。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的作用,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 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基础上,健全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 机制。
一坚持效率优先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 效益同向增减、能增能减的联动机制,在经济 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职 工工资同向同步提高。
统筹不同行业、不同企 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违规收人,形成合理有序 的工资分配秩序。
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度,促进企业与职工共享发展成果,充分发挥 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津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起草、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出资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津政发〔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第四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第五章监管机制第六章附则(联系人:科研处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参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津国资〔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健全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津国资〔2019〕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19〕10号市管企业、市管金融企业,委管企业:《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第63次党委(扩大)会和市国资委第4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活津贴第三章住宿补贴第四章地区补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境外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工作人员是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长期(1个月及以上)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市国资委所属委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津贴补贴是指保障境外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所需的工作和生活性津贴补贴,包括生活津贴、住宿补贴、地区补贴。
第四条境外工作人员境外津贴补贴发放应坚持制度完备、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活津贴第五条境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性质和职责不同,分为企业集团负责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第六条境外工作人员生活津贴根据人员职级在不超过规定标准内据实按月发放。
企业集团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2万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6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万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8•【字号】津政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4%。
二、住宿餐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7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做好本单位增资决策。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本着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津国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津国资〔2021〕3号各监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21年4月13日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监管企业对外埠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以及外埠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领导,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到位。
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到属地党组织报到,探索主管单位和属地党组织双重管理模式。
对外埠参股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实地调研走访,对其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大反腐力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要一企一策完善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章程,制定完善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和其他法人治理配套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和议事(履职)程序,构建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加强子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全面监管。
监管企业要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坚持放管结合。
监管企业要坚持授权放权、增强活力与严格管控、严防失控相结合,根据子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模式,合理授权放权并加强监督,努力实现放活和管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行权。
监管企业要依法依子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注重通过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体现国有股东意志、落实监管要求。
(四)坚持党的领导。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子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子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子企业监管(五)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完善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子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津人工[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津人工〔2003〕8号)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人事、财务(政)部门,财税系统各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计〔1995〕4号)、《关于<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8〕22号)印发以来,许多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的同时,职工的工资水平显著增长,促进了事业的发展。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两低于”办法,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单位,应认真贯彻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7号)和《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8号)要求,制定和完善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内部分配办法。
在使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两低于”办法,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两低于”办法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定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内部分配办法等。
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国资考核[2007]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津国资考核[2007]13号)为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当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和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使广大职工切实享受企业发展带来的具体实惠。
3、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企业盈利并完成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较稳定的年金支付能力。
3、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4、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由职工经过集体协商自愿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津国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6号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24次党委扩大会、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式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市管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推动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董事会工作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的董事会。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二)立足职责,注重实效;(三)多维度测评,综合评价。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董事会评价工作,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式第五条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依法依规运行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在重大决策、战略引领、公司管控、风险防范以及审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详见附件《董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及要点》。
《董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及要点》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的工作重点及要求动态调整。
调整后及时通知监管企业,以便其规范开展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津国资预算[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津国资预算〔2011〕36号)各市属企业:为了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我们制订了《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已经市国资委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2、市属企业所投紫企业利润分配情况表(略)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1: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公平、效率的分配原则,规范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适用本意见。
二、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对等的原则。
以保障投资人权益为核心,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确保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2、程序规范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做到程序统一规范、标准公开透明。
3、统筹兼顾的原则。
兼顾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选择合理的分配比例和方式,处理好投资回报和资本积累的关系。
三、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清晰的资本权属关系,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层级,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四、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常态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津人计[2006]11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津人计〔2006〕11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驻津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按照人事部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不再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手册》的使用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二、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已纳入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统一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未按规定使用《手册》的,银行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三、《手册》各项目的填写必须与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单位工资专门帐簿相一致。
四、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予以拒付。
五、政府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原工资基金专用章继续使用。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或者突破工资计划发放工资等违纪行为,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各区县、各部门要利用这次统一使用《手册》的机会,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事部门与银行的合作,使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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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
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
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妥善安排好本年工
资增幅。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盈利企业安排的平均工资增幅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
2、亏损企业要按照控亏原则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工资增幅;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本年暂不增资。
四、预算的民主协商
为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过程中,应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与本企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
五、预算申报的材料
预算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格式见附件1)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格式见附件2),预算编制的文字说明材料,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证明材料,上年财务决算等。
六、预算的审核确认
建立工资总额预算分级审核确认制度,有效调控行业、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所有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均要按出资关系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各集团公司要坚持收入分配的总原则,全面考虑企业利润目标,行业收入水平,一线职工增资等情况,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予以审核。
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由集团公司自行审核确认;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由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七、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独立核算的集团公司本部,要按本办法单独编制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
编制预算时既要统筹考虑全集团总体经济效益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和资金来源,也要重点考虑如何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本部职工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等因素,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集团公司应将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八、预算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各企业要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我监督机制。
对于预算执行结果与确认的预算数额出入较大的,要主动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措施,逐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同时要将情况及时报预算审核单位备案。
各集团公司要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既要监督企业有无预算超支情况,也要监督企业是否有故意减少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行为。
对于未做工资总额预算,未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和工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超预算随意发放工资,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列入监事会检查的内容。
年终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九、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
企业按照已审核确认的预算工资总额,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年终不得留存余额。
十、各集团公司应于年初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部署。
十一、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1、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2、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附1:
200_ 年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单位:万元单位:万元
企业全部其中:一线职工
一、上年实际情况1----
1、年末净资产2--
主营业务收入3--
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4--
2、职工平均人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