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连锁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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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同编号:

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合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合作方住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址:

目录

合同 (1)

第一章总则 (1)

第1条合同的依据 (1)

第2条合同声明 (1)

第二章品牌使用及店面经营权 (1)

第3条营业名称和营业场所 (1)

第4条营业时间 (2)

第5条营业区域 (2)

第6条设置店铺条件 (2)

第三章经营指导 (3)

第7条指导 (3)

第8条商品及易耗品的供应与监管 (3)

第9条商品销售 (4)

第10条广告和促销 (4)

第11条人力资源管理与费用 (5)

第12条店铺营运 (5)

第13条经营上的事故责任 (5)

第四章费用支付 (5)

第14条品牌使用费及使用保证金 (5)

第15条营业收入及税金管理 (6)

第16条双方指定账户 (6)

第五章合同期间、续签、解除、终止及合同权利转让 (6)

第17条合同期间 (6)

第18条合同的续签 (6)

第19条甲方解除本合同 (7)

第20条乙方解除合同 (8)

第21条合同终止的措施及效果 (9)

第22条合同中的权利(地位)转让 (9)

第23条品牌整体经营一致性约定 (9)

第六章违约责任 (10)

第23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0)

第24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0)

第七章保密和调查 (11)

第25条保密义务 (11)

第26条调查 (11)

第八章处理事项、免责和争议的解决 (11)

第27条处理事项 (11)

第28条不可抗力的免责 (12)

第29条第三人的索赔 (12)

第30条延迟付款违约金 (12)

第31条争议的解决 (12)

第九章其他 (13)

第32条口头合同的排除 (13)

第33条附属合同、规定及其他与本合同的关系 (13)

第34条所有权和许可手续 (13)

第35条适用法律 (13)

第36条合同未尽事宜 (13)

第37条标题 (13)

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授予乙方使用公司品牌,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店面的经营管理的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列条款及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条合同声明

1、订立本合同仅表示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甲方“365生鲜”商标、服务标识,但甲、乙双方系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除本合同规定之权利、义务关系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等关系,无权互为代理人。甲方与乙方对各自的债权、债务负责,不承担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及处理均与另一方无关。

2、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就乙方拟使用店铺(以下简称乙方店铺)使用后的经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双方订立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与第三方合作之权利。

4、本《合同》的乙方签订主体必须与乙方店铺租赁合同和乙方店铺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签订主体一致。

第二章品牌使用及店面经营权

第3条营业名称和营业场所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经营乙方店铺为目的按甲方指定的范围、方式等要求使用所规定的店铺名称、商标、服务标识(以上三项在以下统称为“营业名称”)。甲方对于营业名称拥有所有权及其该权利所带来的专属权益,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营业名称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甲方营业名称用于非本合同目的之处。乙方对任何侵犯甲方营业名称的行为负

有注意、保护和及时向甲方报告的义务。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以下场所(乙方店铺以及营业场地)可以使用上述条款规定的营业名称及权利并承担取得使用本条规定的营业场地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乙方店铺地址:。

3、乙方就乙方店铺之经营仅限使用“365生鲜店”的店铺名称。

第4条营业时间

1、乙方店铺的营业时间可参照甲方规定执行,也可自行设置。但门店开业必须取得满足开业的相关证照才可营业,因乙方未取得相关证照导致不能开业或者因为证照不齐而导致相关政府机关处罚的情况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另乙方店铺员工应当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对于未持证上岗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建议营业时间为:夏令时(5月1日—10月31日):7:30-22:30

冬令时(11月1日—4月30日):8:00-22:00

3、乙方若遇特别事项需要暂停营业超过72个小时以上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知晓,并在不影响甲方行业声誉与客户口碑的情况下临时暂停营业或休业,乙方应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阐明临时停业的原因。

第5条营业区域

1、2、乙方在第3条第2款约定地址步行距离300米之外,不拥有“365生鲜”店铺的排他性权利。

第6条设置店铺条件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连锁店标准化形象的要求设置店铺店招,按照甲方标准进行门头招牌的装修,并按甲方指示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改善、改进。乙方如有需要,可委托甲方对用于门店运营的设备进行采购(包括但不仅限以下设备:收银机、展示柜、灯具、招牌、货架、店内其他物料等)及装修,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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