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宅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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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分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2、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3)村民翻建住宅用地审报表;
3、属于易地新建的,应报送:
(1)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及处理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
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时,其审查内容为: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拆迁,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②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③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
④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3)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审批标准。
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于以下情况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不予受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2)出租、出售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4)户口虽已迁入,但并不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5)户口虽然批准迁入,但原籍住房无土地、房产部门批准转让及宅基地无退交集体重新安排等合法证明的;
(6)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7)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三)宅基地管理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潮。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
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要求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