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加工及摊铺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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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混合料加工及摊铺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满足甲方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LQB2500XL型沥青拌合站,为甲方加工沥青拌合料及现场摊铺作业。为确保双方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套附件

LQB2500XL型沥青拌合楼一套及全部配套设施(其中50t沥青罐3个、30t重油罐1个、3t柴油罐1个,满足生产需要配料机1套、装载机1台)。

现场摊铺碾压设备:KBY50/70型沥青混合料摊铺机2台,13t光轮振动压路机2台,20t胶轮压路机2台及为完成现场作业其他配套机械、设备。

第二条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拌和站建设

在年月日前完成,前场设备在年月日前进场。

第三条单价及产量确认

1、加工单价: 80元/吨。此费用包含除甲方承担项目外所有为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

2、产量的确认:以过磅数量为准,地磅计量系统要经过当地法

定计量部门的标定或检验(乙方联系标定并承担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拌和楼进场后3日内,甲方预付乙方万启动费用,此费用在乙方结算款中扣回。沥青拌合站开始生产后,每月月底,双方按经确认的产量进行结算。

2、甲方在已完成工程计量款到帐后一周内按已计量数量×80元/吨支付给乙方加工费。逾期支付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利停止生产。

3、沥青路面施工完成后一周内双方结算完成,最后一次沥青路面计量款到帐且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3%劳务发票)后,甲方付清全部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沥拌站后场由乙方配备不少于7名管理、操作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备2名辅助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前场乙方配备摊铺机手4人、压路机手4人、辅助工人8人,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备4名技术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拌和站建设场地及场地平整。

3、施工用电变压器由甲方提供并安装到位,变压器至拌和站及拌和站内用电线路敷设及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承担项目及费用:

(1)、砂、碎石、矿粉、沥青等原材料及燃烧用重油、加热用柴油由甲方提供并运至拌和站料仓或储存罐内,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电费由甲方承担。

(3)、前场摊铺碾压设备用油由甲方承担。

(4)、沥青混合料运输由甲方自行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

5、乙方承担项目及费用:

(1)、拌和站:场地砼硬化、料仓建设、拌和楼建设、办公室及生活区房屋修建、进出场道路、地磅安装、设备标定、配套机械等费用。拌和站建设以经监理部验收合格为准,拌和站建设除甲方承担项目外其余费用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包含在加工单价内,不另行计算。

(2)、前场:摊铺碾压设备费用、辅助工人工资。

(3)、乙方所有机械、设备无论自有或租赁,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加工单价内,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4)、乙方设备的进出场费用。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配合比进行生产,严禁擅自更改配合比,由于乙方擅自更改配合比造成的质量的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甲方应派试验技术人员按时对原材料及成品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其他数据,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如因甲方没有按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承担因设备故障以及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成品料不合格时,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

8、甲方有权指挥、监督乙方设备进行生产,统筹安排作业计划。如乙方人员不配合甲方工作、故意拖延刁难或因操作技术不熟练而影

响工程进展或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乙方更换操作人员。

9、乙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合同期间因乙方失误、错误等原因所发生的机械事故,安全事故等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乙方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10、乙方操作人员要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必须按甲方书面技术交底中的规定进行生产,在拌料过程中,乙方应安排人员随时对混合料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甲方反映。

第六条服务与维修保养

1、乙方设备所需的其它油料(润滑油、导热油及其辅助用油)及配件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需更换筛网,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筛网并承担费用。另外乙方应根据机械情况,配备常用配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由于沥青拌合站正常磨损、损坏而引起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由乙方负责,对甲方错误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3、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沥拌站进行调试、试生产等所有试验和测试,并承担所需的材料消耗。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花白料等不合格混合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或合同中未列事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则同意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裁决。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双方单位分别盖章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别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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