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DOCDEX-Rules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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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DOCDEX-Rules中文版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ICC DOCDEX Rules

(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2002年3月15日生效)

王善论 译*

第一条 争议解决服务

1.1 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 ),适用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

⏹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 )的跟单信用证,及UCP 和/或《跟

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的应用;

⏹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的托收业务,及URC 的应用;

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

则》(URDG )的见索即付保函,及URDG

的应用。

本规则的宗旨是,基于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

* 本译文并非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正式译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及其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即UCP、URR、URC或URDG(简称“国际商会规则”),为如何解决其争议提供一个独立、公正和快捷的专家意见(DOCDEX裁定)。

凡涉及DOCDEX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规则)的最新版本以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除非在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中有相反规定。

1.2 DOCDEX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业鉴定中心(简称“中心”)做出。

1.3 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中心后,中心将从银行委员会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与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三名指定的专家应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做出DOCDEX裁定。该DOCDEX裁定并不意在符合仲裁裁决的法律要求。

1.4 除非各当事人同意,DOCDEX裁定对各当

事人不具约束力。

1.5 在DOCDEX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即通过能提供完整记录的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

第二条申请

2.1 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做出DOCDEX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由其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多个或所有的争议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申请人应向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提交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的申请书,一式四份。

2.2 申请书应简明扼要,并包含所有准确的必要信息,包括:

2.2.1 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

2.2.2 如果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他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

地址,说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

2.2.3 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DOCDEX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DOCDEX裁定的声明;

2.2.4 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主张,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

2.2.5 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及其所有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2.2.6 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了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2.3 申请书必须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费用的支付凭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条答辩

3.1 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书提出答辩。被申请

人可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一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答辩书必须在中心的申请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五条)。应向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提交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的答辩书,一式四份。

3.2 答辩书应简明扼要,并包含所有准确的必要信息,包括:

3.2.1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3.2.2 相关申请书的日期;

3.2.3 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DOCDEX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DOCDEX裁定的声明;

3.2.4 一份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述概要,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

3.2.5 认为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

3.2.6 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了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

3.3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第3.2.3条的规定提供声明,则最终的DOCDEX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第四条补充材料

4.1 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最终文件。

4.2 中心可通过邀请函的方式,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特定的补充信息,包括与DOCDEX裁定有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4.3 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中心。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所有准确的必要信息,并包括有关文件的副本。还应包含:

4.3.1 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

4.3.2 该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称和地址;

4.3.3 一份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补充材料及其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给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4.4 只有在中心邀请时,补充材料方须按规定提交给中心。

第五条受理与拒绝

5.1 中心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收到其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充材料(称为“受理”)。

5.2 中心会确定其必须收到答辩书或补充材料的合理期限。此期限不得超过确认收到申请书后的30天,或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邀请日后的14天。

5.3 中心对在有关受理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限期满后收到的答辩书或补充材料,或没有要求的任何通讯,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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