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写作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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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写作时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实行,不

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理应即时作出

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T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

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

愿为前提。

T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理应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

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

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

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实行

确认。

T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

调解书的,能够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理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

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理应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

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T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

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

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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