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审计鉴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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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审计/鉴证规定

一、上市公司

从法规要求来说,五部委颁布的《内控基本规范》,2011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首先执行,2012年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要执行,但2012年下半年,证监会和财政部发布通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延迟执行。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指出,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决定,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见,主板已上市公司今后都要执行《内控基本规范》,披露内控审计报告,而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公司,目前还未强制要求执行《内控基本规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7.8.4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7.7.18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可见,深交所对中小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在内控审计方面的规定是有差异的,都是每两年至少审一次,但中小板公司是出内控审计报告,创业板公司是出内控鉴证报告。

二、拟上市公司

对准备上市的IPO公司,可参看证监会相关规定,都是要求出具内控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2006年)的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09年)的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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