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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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业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传媒行业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传媒行业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策略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化媒体的兴起,传媒行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挑战。

在这个被信息爆炸所主导的时代,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成为传媒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重点探讨传媒行业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一、数字化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挑战传统媒体时代,版权保护主要依赖于物理媒介的稀缺性,如实物音乐CD、印刷出版物等。

然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信息相对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传媒行业面临着盗版、侵权等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传媒公司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版权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1.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将信息嵌入数字媒体中的技术手段,可以唯一标识出版权信息,并对原创作品进行追踪和监测。

传媒公司可以通过数字水印技术实现对数字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据此追究法律责任。

2.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一种软件解决方案,用于管理和控制数字媒体的复制、分发、播放等环节。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传媒公司可以灵活地授权和管理其数字作品的使用,有效防止盗版和非法传播,提升自身版权保护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在传媒行业,除了版权保护外,知识产权管理也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是传媒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有助于传媒公司保护自身创新成果,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知识产权管理策略1. 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传媒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防止内部盗用和泄露。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传媒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合同管理、技术保密和专利申请等方面。

通过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合同等,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传媒公司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和遵守,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

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

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个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提供商,合法和合规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确保节目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合法性是我们成功运营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策略和措施。

第一,加强版权意识和培训。

作为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提供商,我们的员工需要都具备较高的版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因此,我们应该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和实践指南,以加强员工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这将有助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更加谨慎地处理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并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建立健全的合同和协议制度。

与才艺表演者、演员、编剧和其他创作者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是确保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

这些合同和协议应明确约定创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在合同中应包含专门的条款,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盗版行为。

我们需要与专业的律师合作,确保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制定严格的版权管理和保护措施。

作为一个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提供商,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保护节目内容的版权。

这包括对节目的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此外,我们还应当制定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版权库和管理流程,以便记录和跟踪节目原创性和版权转移的过程。

此外,我们可以考虑与版权保护机构合作,加强版权保护的力度。

第四,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和诉讼准备。

面对复杂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争议,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管理和诉讼准备能力。

这包括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提前制定针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和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需要定期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确保我们在节目制作和服务过程中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五,开展版权意识宣传和教育活动。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文化传媒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加强措施

文化传媒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加强措施

文化传媒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加强措施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文化传媒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威胁着这个行业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针对文化传媒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保护文化传媒行业的知识产权,国家应加大立法力度。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专利、版权、商标等法律法规,并提高罚则力度以及整合执法机构资源,可以有效提升对违法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和效果。

其次,建立健全起草专门针对文化传媒领域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

鉴于该行业具有创作性、表演性等特点,需结合电影、音乐、出版、广告等领域的实际情况,确保法律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立法者还应考虑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比如数字化时代盗版活动的普遍存在,通过技术手段预防知识产权的侵害。

二、加强执法力度与资源整合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传媒行业中的知识产权,必须加大政府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高发区域部署更多执法人员,并提供足够的经费和物质资源支持。

此外,不断完善创新性证据收集技术手段,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并加强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培训。

其次,在打击侵权行为过程中,需要形成跨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公安、版权管理机构、海关、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和联动机制,共同分享信息并展开联合行动。

这将有助于提高执法效果,并最大化地减少重复力量和资源浪费。

三、引导文化传媒企业自主创新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加强措施中,鼓励文化传媒企业自主创新是一个重要且具有长远意义的方向。

企业应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企业战略规划中。

首先,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各方面的管理,并设立专门负责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

其次,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提升文化传媒行业核心竞争力。

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如今,媒体传媒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众多公司和个人参与其中。

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

一、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概述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创新和知识产出。

因此,保护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是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

下面将分别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版权的保护版权是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保护作品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媒体公司或个人在创作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照片、音频和视频等作品都应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确保其合法享受版权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2. 商标的保护商标是区别某一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对媒体传媒咨询服务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财产。

公司应该注册自己的商标,以确保其独有性和独特性,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商标不被他人冒用或盗用。

3. 专利的保护在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一些创新型的技术或方法也需要通过专利来保护。

媒体公司或个人应该及时申请专利,确保自己的技术创新不被他人侵犯。

4.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媒体传媒咨询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价值较高的商业信息。

公司应该采取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二、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保护策略。

1. 注重合同约定媒体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等,以减少争议和侵权风险。

2.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媒体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和独立性。

3. 加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媒体公司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授权管理技术,禁止员工将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外泄,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模式分析摘要:自20世纪20年代贝尔德发明电视以来,电视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已近一个世纪,电视节目深刻的影响了人类的生活和文化。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与其相关的侵权诉讼不断增多,而这些纠纷的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拥有著作权的观点不同。

因此,通过立法改变这种不确定状态,确立适当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情况,结合著作权立法的本质,提出一些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方案。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作品、著作权。

引言近年来,以湖南卫视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引领着国内电视节目的潮流。

作为电视节目核心的节目模板,对整个电视节目成功至关重要。

2005年,英国电视节目公司Fremantle Media声称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侵犯了其Pop Idol电视节目模板版权,这让很多人第一次认识到电视节目模板这个概念。

而实际上,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已形成一个产业。

以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家为代表,很多电视台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自行创作电视节目模板,他们直接从专门的电视节目模板公司购买。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额达到64亿美元,而这个数字在2006至2008年度被改写为93亿美元1。

在世界范围内,像Fremantle Media控诉湖南卫视侵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电视节目Opportunity Knocks控诉新西兰广播公司节目模板侵权的Green v.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件,以及美国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美国广播公司提起的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2。

而在诸多的类似案件中,最终的结果大都以原告败诉结束。

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在节目研发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的原告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激发电视节目模板行业创新动力。

但法院做法也并无违法,因为现有的著作权体系并没有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其中。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声明该电视节目模板是由[作者/公司名称]创作并拥有版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发布、复制或传播该模板的任何部分。

版权保护条款:1. 该电视节目模板包括但不限于图像、文字、音频、视频、图标和设计等,均由[作者/公司名称]独立创作并拥有版权。

2. 该模板的任何使用都应获得[作者/公司名称]的书面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或在公共媒体上播放。

3. 未经许可,不得将该模板用于盈利、出售、分发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未经允许的使用将被视为侵权行为,[作者/公司名称]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4. 获得许可后,使用该模板的人仅限于个人或内部使用,不得对模板进行修改并重新分发。

5. 使用该模板时,不得删除或修改其中的任何版权声明、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标识。

6. 任何侵犯版权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索赔和损害赔偿等。

7. 未经[作者/公司名称]许可,其他人不得声称或冒充该模板的作者,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分发或提供该模板的复制品。

[作者/公司名称]保留对此版权保护声明的修改和更新的权利。

任何对该模板的未经许可使用将被视为自愿接受并遵守此版权保护声明。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申请使用该模板,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作者/公司名称]取得联系: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联系邮箱]地址:[联系地址]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请遵守版权保护条款,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具有创意和独特风格的设计作品,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模板,而是经过作者精心设计和制作的作品。

因此,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版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当今信息时代,电视节目模板的盗版和侵权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作者/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事业的发展,制定一套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知识产权是指人的知识和智力成果所带来的财产权利。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各国政府和企业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加速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

因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也成为企业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作用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诊断,分析知识产权的状况和总体风险,以便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应用。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电视制作公司HBO旗下的电视剧《冰与火之歌》。

该电视剧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但同时也面临盗版和侵权问题。

为了保护该电视剧的知识产权,HBO请专业机构帮助制作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全面评估该电视剧的知识产权聚合度和可行性。

该报告为HBO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的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

作为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阿里巴巴非常注重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制作。

阿里巴巴运用数据库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其自身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侵权问题,并为以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思路和方法。

第三个案例是日本汽车巨头丰田公司。

丰田公司在日本注册了数百项专利,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丰田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着重分析公司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保护。

这样,既可以为丰田公司开拓市场提供有力支持,也可以保护其研发成果不被侵权。

总之,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工具。

只有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分析,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分析报告还可以帮助其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与不足,发现潜在的侵权风险和机会,并根据这些情况及时制定适合的战略和策略。

实践证明,制作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重要。

在当前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拥有稳定和可靠的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央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语录

央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语录

央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语录1. 央视说过啊,知识产权就像是咱的宝贝孩子,得好好保护着。

你想啊,要是有人随随便便就把你辛辛苦苦养大的娃抱走,说是自个儿的,你能乐意吗?就像那些小发明家,好不容易鼓捣出个新玩意儿,结果被别人抄袭去赚钱了,这多不公平啊!2. 央视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可不能含糊,那是创作者的命根子呢。

打个比方,假如你是个画家,一笔一划画出的绝世佳作,就好比是你种下的摇钱树。

要是别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拿你的画印在商品上到处卖,这跟小偷进你家偷东西有啥区别呀?哼!3. 听央视的话准没错,知识产权是知识海洋里的珍珠,珍贵得很。

比如说那些写小说的作家,日夜构思、码字,才写出一本好书。

这书就像他们精心酿造的美酒,可不能让别人偷了方子,然后大量生产假酒来抢生意,这不是砸人家饭碗嘛!4. 央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这就好比是厨师精心研制的一道新菜,里面包含着他的创意和心血。

如果有人不打招呼就把这道菜的做法拿去开饭店赚钱,厨师得多伤心啊。

那些科研人员搞出的科研成果也是一样的道理,都是智慧的结晶,不容侵犯。

5. 央视告诉咱们,知识产权就如同音乐家谱写的美妙乐章,独一无二。

你想想,一个音乐家花了无数个日夜,灵感迸发才写出一首动听的曲子。

要是有人未经许可就拿这曲子去开演唱会赚钱,这对音乐家来说简直就是灾难。

就像从人家口袋里掏钱一样可恶!6. 按照央视的说法,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他人智慧成果的表现。

就像农民种粮食,从播种到收获,付出了多少汗水啊。

要是有人直接把农民的粮食抢去说是自己种的,农民肯定气炸了。

那些设计师设计出的精美作品,也是他们的心血,怎么能被人随意盗用呢?8. 央视指出,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好好保护。

想象一下,一个发明家发明了一种新的节能技术,这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未来的路。

要是有人把这技术偷走,那发明家还有心思继续创新吗?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阻碍,这可不是小事儿啊!9. 央视倡导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它就像是工匠精心打造的工艺品,饱含着匠人的灵魂。

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信息化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视节目的跨国版权贸易逐渐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贸易之一,也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途径之一。

而中国电视节目的版权贸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许多的制约因素和挑战,例如版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版权买卖的定价问题、国际市场运作策略等,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中国电视节目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促进中国电视节目产业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现状和发展情况。

通过分析国内外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版权授权、合同签订和侵权打击等方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对策。

3.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定价问题。

从市场需求、节目品质、版权价值等方面,分析中国电视节目版权的定价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对策。

4.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国际市场运作策略。

从产品的推广、市场细分、品牌建设等方面,探讨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运作策略,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对策。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先通过文献研究了解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基本概念、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以具有代表性的中国电视节目为案例,通过调查、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最后,根据研究得出的结论和数据,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健康发展。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的最终成果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1.全面深入了解中国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促进中国电视节目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艺术创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合作保护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1. 注册著作权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但注册著作权可以提供更强的法律保护。

创作人员可以将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进行注册,以确保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2. 明确创作成果归属在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应明确创作人员的权益归属。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作人员与广播电视台的权益分配,保护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涉及到多个创作人员的合作,每个人的创作成果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制作方应确保在使用创作人员作品时获得合理授权或支付相应的版权费。

4. 追究侵权责任对于侵犯广播和电视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创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发现他人盗用、篡改或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创作人员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技术保护1.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嵌入不可见的信息或标记,用于证明著作权归属。

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水印信息追踪侵权者,为维护著作权提供有效的证据。

2. 版权保护技术采用技术手段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防录制和反复制,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

此外,利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可以控制和管理其复制和传播,从而保护著作权。

三、合作保护1.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广播电视台与创作人员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制定保护著作权的规章制度。

双方可以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彼此的权益和责任,共同维护著作权。

2. 建设著作权保护体系广播电视台可以建设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版权意识教育,确保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3. 加强监管和维权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辩析(3篇)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辩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广播影视事业的蓬勃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广播影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辩析,以期为广大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电视台因播放一档综艺节目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该节目抄袭了其制作的同名节目,侵犯了其著作权。

被告则辩称,该节目系原创,且已进行了必要的版权登记,不存在侵权行为。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案中,原告制作的同名节目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被告的节目涉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原创性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被告辩称其节目为原创,但需证明其节目在思想、表达等方面与原告节目存在显著差异。

否则,被告节目可能构成抄袭。

3. 版权登记与侵权关系被告在节目中注明了版权登记信息,但这并不能证明其节目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因此,即使被告进行了版权登记,仍需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作品。

四、案例辩析1. 被告节目涉嫌抄袭通过对比原告和被告的节目,可以发现被告节目在内容、结构、表达等方面与原告节目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节目具有独创性,故法院可能认定被告节目构成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版权登记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尽管被告在节目中注明了版权登记信息,但这并不能证明其节目不构成侵权。

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作品,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原告胜诉可能性较大基于以上分析,原告在此次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可能会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结论本案涉及广播影视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广大从业者具有警示意义。

谈谈对版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版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引言版权是指对创作作品的独占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视等各个领域的创作。

在信息时代,版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谈谈对版权保护的认识。

了解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确保他人不能未经授权使用、复制、展示、传播或修改。

版权法律法规对版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创作者能够享受到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

版权保护不仅保护了创作人的经济利益,还维护了文化多样性和创新。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创作人权益:版权保护确保创作者能够合法获得对自己作品的收益,激励他们继续创作和分享。

2. 鼓励投资和创新: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鼓励他们进行新的创作和开发新的产品。

3. 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版权防止文化作品被盗用和滥用,鼓励创作者表达自己独特的文化观点和创造力。

版权保护的挑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1. 网络侵权: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更加容易,也增加了盗版和侵权的风险。

2. 数字水印技术:一些人可能使用数字水印技术来篡改或窃取原创作品。

3. 跨国侵权:国际互联网使得版权保护跨国更加复杂,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给版权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加强版权保护的措施针对版权保护的挑战,有以下一些措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1. 制定和完善版权法律:各个国家应该制定和完善包括数字作品在内的版权法律,以适应数字化技术的发展。

2. 技术支持:科技企业应加强技术支持,开发更加安全可靠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3. 教育宣传:向公众普及版权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4. 加强国际合作:不同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制定一致的国际标准。

结论版权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多样性和鼓励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对新的技术和挑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版权保护,确保创作者能够合法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

影视制作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影视制作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影视制作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归属1.1 定义1.2 归属第二条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2.1 版权内容2.2 版权登记2.3 版权使用第三条影视作品的商标保护3.1 商标内容3.2 商标注册3.3 商标使用第四条影视作品的专利保护4.1 专利内容4.2 专利申请4.3 专利使用第五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5.1 著作权内容5.2 著作权登记5.3 著作权使用第六条影视作品的 trade secret 保护6.1 trade secret 内容6.2 trade secret 保密措施6.3 trade secret 的合理使用第七条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7.2 责任承担7.3 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生效条件8.2 变更8.3 解除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责任承担9.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类型10.2 解决方式10.3 仲裁或诉讼地点及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1.1 适用范围11.2 效力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保密泄露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副本13.1 签署方式13.2 副本数量及分发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及解释权14.3 合同修改及补充14.4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处理14.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归属1.1 定义本合同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双方在影视制作期间形成的、依法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trade secret 等。

1.2 归属1.2.1 双方确认,影视作品中的知识产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制作人所有。

1.2.2 双方对影视作品中的知识产权享有共同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条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2.1 版权内容2.1.1 影视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分镜、摄影、剪辑、音效、配音等。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一、总则电视版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电视节目的版权,保障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节目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传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版权管理机构1. 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电视节目版权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保护和维护电视节目版权;监督和协调各类节目版权相关事务;开展版权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2. 电视台版权管理部门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维护本台节目的版权,与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协作,有效保障本台节目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范围1. 电视节目的版权电视节目的版权包括原创节目、改编节目、翻拍节目、引进节目等各类节目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演员等相关人员的版权。

2. 版权保护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期限为节目制作完成之日起50年。

四、版权管理流程1. 版权登记所有电视节目应在制作完成后向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节目名称、制作单位、制作时间、主要创作人员等信息,以确保版权的合法性。

2. 版权保护一旦发现有未经授权使用、篡改、盗版等侵犯版权行为,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版权,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 版权授权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视节目的版权,一旦违反,将追究法律责任。

4. 版权争议解决对于电视节目版权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诉诸法律解决争议。

五、法律风险防范1. 定期法律培训所有从事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传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培训,了解和掌握与电视节目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

2. 合同签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参与节目制作、播出和传播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版权合法性。

3. 风险预警及时关注行业动态,了解相关法律风险隐患,制定应对措施,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电视台节目制作版权保护活动方案

电视台节目制作版权保护活动方案

电视台节目制作版权保护活动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电视台节目制作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电视台节目制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活动,进一步维护我台的创意产权和艺术创作自由。

二、版权保护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所有参与节目制作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对版权保护的认识,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制定内部版权保护条例,规范电视台内部的版权行为。

2. 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系统建立版权管理部门,负责节目制作版权的申请、登记、维权等工作。

制定详细的版权申请流程和登记规范,确保所有节目在制作过程中都经过合法的版权登记。

3. 强化技术手段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对节目进行标识,以防止盗录和盗播行为。

同时,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和维权,及时发现盗播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

4. 加强合同管理与节目制作人、演员、编剧等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注明版权归属和使用方式,确保版权的合法转让和使用。

同时,加强对合同的执行和监督,对违约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

5. 增加宣传力度加大对版权保护宣传的力度,通过电视节目、广播、互联网等渠道,普及版权保护法律知识,引导观众和相关从业人员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呼吁大家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环境。

6.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盗播行为。

与国外电视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节目版权的国际交流与保护。

三、实施计划1. 制定详细的版本保护工作计划,包括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表、责任人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2. 设立版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版权保护工作,包括法律咨询、技术防护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宣传推广等。

3. 按照计划逐步实施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以确保版权保护活动的有效性和长期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内部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减少内部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体系,确保节目制作的合法性和权益。

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影视行业是一种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行业,它的核心资源是知识产权——包括影视作品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等。

而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影视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经常被侵犯,一些假冒伪劣、山寨抄袭的影视作品不仅会严重影响原版作品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声誉,还会给观众带来极大的影响体验上的损失。

因此,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影视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从创意到上映,一个影视作品的出品环节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影片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作品,具有不易可磨灭的非物质属性。

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影片的商业模式中,盗版非常普遍,假冒伪劣的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严重伤害着正版影片的利益。

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利益,也能够保护影视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创新。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还能促进关于技术、技巧和艺术等方面的创新和竞争,这可以让影视行业的细分市场更加丰富多样化,同时也有利于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二、当前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然而,在当前形势下,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盗版行为更加容易和隐蔽,这使得现有的监管机制产生了瓶颈。

例如,质量各异的网络分享平台,网络电视台,各种社交媒体带来的影片共享难以监管,常常使您的产品被广泛利用而不受任何获利,直接损害了版权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更为重要。

另一方面,对于影视作品的巨大投入相对于版权产权保护的漏洞,常常会让影片生产方在法律保护上面临着一些尴尬和矛盾。

目前,国内影片产业法规体系不完善、司法认证难度大、绝大多数作品仅能维护国内版权等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很大的阻碍。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探索多条之路鉴于上述问题,为加强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探索一些可行的路径。

这里提供几条参考:1. 完善法制和法规保护:针对盗版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完善对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晚会著作权问题

晚会著作权问题

及的节目的著作权中国文联网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全家人守在电视屏幕前观看“春晚”已经成为大多数中国家庭度过除夕之夜的选择。

“春晚”当中,不但集中了大量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戏剧等不同形式的艺术作品,就连“春晚”本身,都已经成为一块含金量极高的文化品牌。

正因为广受瞩目,近几年来关于“春晚”中节目的权益归属所引发的争议也是接连出现,有的还打上了法庭。

今年也不例外,“春晚”刚刚落幕,媒体上就有一些节目被卷入权益纠纷的报道。

在本文中,笔者试就“春晚”及其中所涉及的节目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春节联欢晚会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春节联欢晚会是中央电视台每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精力而创作完成的综艺电视节目,整台晚会节目的选择、编排、节目主持人串联词以及灯光、舞台、服装的设计等,均由中央电视台创作完成,因此,春节联欢晚会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将其称为电视作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春节联欢晚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依法由制片者(中央电视台)享有,当然,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春节联欢晚会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春节联欢晚会中剧本、音乐等作品是可以独立于春节联欢晚会之外单独使用的作品,原则上讲,其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在实践中作者能否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又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作者与中央电视台没有特别约定,这种情况作者当然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2)作者与中央电视台有特别约定,约定的内容又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中央电视台,作者因此丧失作品著作权,也就无从行使著作权了;②作者将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给了中央电视台,在专有许可的期间内,作者和其他人不能使用作品,专有许可的期间过后作者则可以再行行使著作权;③作者将作品著作权非专有许可给了中央电视台,那么在中央电视台使用作品的同时,作者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还可以许可任意第三人使用作品。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国家提倡创新型社会的建立,那么就得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实际中还是经常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知识产权侵权,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以一个案例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提倡创新型社会的建立,那么就得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实际中还是经常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知识产权侵权,小编在下文以一个案例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中央电视台独家享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话和广东话转播权,而原告独占享有中央电视台全部电视节目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4年,中央电视台向中国大陆地区电视观众实时转播了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原告在赛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在线播放服务。

其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了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比赛全过程,电视导播无法控制比赛进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人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其所体现的创作性,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

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两场赛事节目实时转播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区分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对于前者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

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对于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定性的生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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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电视节目模板侵权并不是一个新现象,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全国热播,又一次引发电视节目模板侵权之争。

本文阐述与解析了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只能提供部分保护,故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作用,同时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未来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2010年1月15日首播以后,江苏卫视全新节p虽然事件之后还没有下文,但当事人双方也遭受了不小的影响。

可是在一年之后的今天,我国各大电视台电视节目相互克隆愈演愈烈,依然没有从这些年的电视节目侵权纷争中产生对节目同质化导致的观众视觉疲劳、节目寿命短问题,甚至潜在的法律风险的足够重视。

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尽管随着近年来很多相似电视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热播,“模板”这个词在电视界几乎是人人耳熟能详,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准确而适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所谓“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它包括节目名称、节目构思策划、节目形态、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创意,也是一档电视节目区别于其它同类或不同类电视节目的独特外在形式。

与每期各不相同的内容相比,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相对稳定性。

特别是对多集电视节目来说,之所以形成一个系列,不仅是因为它们位于同一个节目名称之下,而是由于它们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内在联系,而电视节目模板恰恰就是促成这种内在联系的关键性因素。

二、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国内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兜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其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

首先,电视节目模板非《专利法》保护的工业生产方面的产品的生产方法、技术方案等,而且通常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9类作品中,没有模板这一类作品;再次,模板不是产品或服务商标,无法适用《商标法》;最后,节目模板由于节目公开播放,根本不可能保密,也无所谓商业秘密,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于是乎,在我国国内,
电视节目模板持有者,面对的是一个“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

正是由于法律上的真空,国内电视节目模板原创者或是国际版权引进者采取申请节目形式专利(北京电视台《梦想成真》在2002年到2003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保护,但被拒绝受理。

)②或是侵权诉讼③等积极性保护措施都障碍重重,没有实质性效果。

(二)国际保护现状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各国达成共识的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法律。

如目前《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6个有关版权的条约,虽然允许成员国自行决定广播的内容是受版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但并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有的国家在司法实务中,对模板的版权已给予了适当法律保护。

一方面,模板的版权权利事实存在,其著作财产权交易司空见惯。

发达国家已把其当作惯例来操作,例如《美国偶像》是美国人花了6700万美元从英国那里购得的版权,并且每年还要和英国同行分成。

每年这个节目的国际收入达到10亿美元。

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保护节目模板版权的国际组织。

如2000年国际电视节目交易会上,成立了国际模式认可及保护协会(FRAPA),2001年制定了国际电视模式书面登记。

又如2001年4月,在法国戛纳成立的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

④这些非官方组织虽现在影响力不大,但至少说明,节目模板的版权,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业界人士认可,已经需要有一定机构来加以协调相应的利益关系。

三、对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著作权法提供主要保护
第一,应该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予以明确。

第二,明确节目模板的版权属于其制作者。

当今电视节目的制作者除了传统的电视台,还有很多是专业节目制作商。

此外,合作作品版权共享,委托作品版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版权属于受托人。

至于电视台与其节目策划工作人员的关系,一般来说,节目模板属于职务作品,其版权人应当是电视台。

第三,设定保护期应兼顾利益平衡。

就节目模板而言,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权利人的成本获得补偿的时间。

对于很快就能收回投资成本的成功的节目模板,即使保护期不长也能实现激励;相反对于那些不太成功的节目模式,对其进行过长期限保护不仅不会增加激励,反而会增加社会成本。

由于节目模板保护成本一般高于其他类型作品,笔者认为不应该给予电视模式过长保护期,可设定为10年。

第四,特别规定节目模板必须进行版权登记才能获得版权。

由于节目模板具有一定抽象性,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存在举证难问题,如果前期有版权登记,即权利人提交节目策划书、节目录影带、节目模板独创性部分详细说明书等材料,通过审核后获得版权,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大大加快认定效率。

第五,确立侵权行为判断标准。

侵犯节目模板版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抄袭行为。

目前,这种模仿方式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照套,模仿者一般会修改其中一些元素并加入自己的表达方式,这就使得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产生困难。

因此,需要确立相关判断标准。

第六,确定救济方式。

实施侵犯节目模板版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考原告节目制作成本、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收视率受到的影响等因素。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辅助保护
从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来看,当前可能概念不是非常清晰,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可能导致其含义更为丰富。

因此,著作权法似乎永远不可能对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绝对完全的法律保护,从长远角度来看,仍需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兜底”。

从现有法律依据上来看,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当前理论界众多学者认为,该款规定是一项有限的一般条款,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某些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竞争行为,违反了该款的原则性规定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已有一定法律依据存在。

从行业竞争现实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行为,用以规范同行业间竞争。

尽管电视节目的播出需要遵循有关的宣传政策,但节目从制作到投放市场的过程,完全是一个商业操作行为。

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提高收视率,从而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赚取利润。

电视行业中不同电视台竞相吸引观众和广告商成为竞争对手,与商品市场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是一样的。

如果没有法律保护,无论是用何种部门法进行保护,都会滋生出许多能够克隆电视节目模板而不必支付版权费的免费搭车者。

这必定会挫伤制作人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生产成本,最终重创整个电视行业。

所以,对电视节目克隆现象,可以由具体节目的制作人按反不正当竞争的途径,保护制片人的利益。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护之下,欧美发达国家新颖独特的电视节目层出不穷,节目模板版权大量输出国外,电视产业发展可谓欣欣向荣。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正处于电视产业发展幼年期,电视节目创新明显不足。

有人认为,正因为我国现处于向西方国家借鉴和学习阶段,因而不对电视节目模板实行版权保护于我国是有利的。

而笔者认为,不保护是目光短浅之举,长期模仿欧美电视节目模板,将使我国电
视从业人员丧失立足本土的创新能力,而国内节目模板互相模仿也将导致大量节目同质化,不利于电视业有序竞争和长远发展。

因此,对电视节目模板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①赵颖彦,丁孙莹.电视节目“谁抄谁”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定夺——湖南卫视指责《非诚勿扰》抄袭暴露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法律缺位现状[N]. 上海法治报,2010-04-04.
②朱智忠,王可.克隆现象透视[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2):58.
③郭春.《舞林大会》卷入侵权纷争综艺节目版权危机[N].人民网,2006-10-18.
④张子扬.警惕,外来电视节目“版式化”对亚洲的新文化垄断[J].现代传播,200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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