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怎么进行著作权保护
电视节目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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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中 0 5 () 口
电视 节目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陈吴 楠
摘 要 随着我 国电视 广播 事业 的迅 速发展 , 电视 节 目形 式的 知识 产权 保护 问题 也 日益 突 出。 文结合 实际案例 就 电视 节 本
护, 更为 合理 。 其 实早在 2 0 年 , 01 北京 电视 台和北 京怡 通广 告联 合制 作的
随着 信息 交流 和资源 共享 的速度越 来越 快 , 电视 网络媒 体 的 商业 化振 幅 越来 越 大, 创意 产业 在经 济增 长 中 的地位 越 来越 重 要, 电视节 目受 到 知识产 权法 的保 护 的要求 越来 越 迫切 , 如何 但 运用 法律 进行 保护 仍 是一个 未 决的 问题 。 如 今的 电视业 , 移植 节 目或者 被移 植节 目已经 是家 常便 饭 , 维权 的 呼声 也 一声 高过 一 声。节 目的当 年湖 南 台的 《 乐 大本 快
电视 节 目形 式 知 识产 权 湖 南卫视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 0 OO .6 2 l 0 — 5 22 l )5 70 0
目形 式的知 识产 权保 护作 了简要 的分 析和论 述 。 关键词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4
电视 节 目谁抄 谁 用 ,但是 世 界各 国仍 然 没有 一个 通 行 的 电视 节 目版 式版 权保 护 俊 男靓女 的排 场 、 速 的节奏 、 剧化 的效 果 、 快 戏 以及颇 具社 会 法 。 就连 版权 意识 相 对强 烈 的欧洲 也直 到 20 年 4月 才在法 国 01
产业经济中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式的判例和非政府组织的文件 ,以及市场 力量都 对电视节 目 版式的知识产权属性进行了积极保护 。 意大利版权法目前正在修订 ,考虑到电视节目版式巨大
外化 。以《 中国好 声音》 为例 , 节 目理念是公平选秀 , 而实现节
的经济价值 以及制作成本 ,决定把电视 节目版式列为保护客
目理念需要借助于各种环节 ,其中最为关键 的环 节 “ 评委盲 体 。巴西和法 国等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 争法采保护电视节 目 听” 和所借助的道具“ 按钮转椅 ” 均是创意的 内容 。 通过节 目的 版 式 , 澳大利亚主要通过合 同形式 的专营权或牌照进行保护 。 环节设计和道具的辅助 , 实现节 目理念 。因此 , 电视节目版式 国际范围内大量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的司法判例对电视节 目版
以成立专 门的 民间组织对 ຫໍສະໝຸດ 视节 目版 式进行保护 。在 国际范
版式进行了对比分析。所谓“ 实质性相似” 是指被告的作品与 围内, 我国可以考虑申请加入国际图联即电视节目版式的承
原告作品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 。“ 接触” 原则 是指原告的作 品 认和保护协会( F R A P A ) 。 加入 国际性组织一方面可 以合法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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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抒 己 见
MARKE nNG RE S EAR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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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 黑 一 i ! i ! i l
式进行了较强的保护 。 著名的 C B S 诉A B C电视节目版 式侵权 案的审理 。 法 院依据“ 实质性相似 ” 和“ 接触 ” 原则对 两个节 目
第二 , 借鉴 国外经验 , 通过各种组织进行保护 。 在国内 , 可
一
多重要产业的中枢 , 而且成为文化与传 媒业 的主体和关键 , 同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
当的 定 义是 : 电视 节 目模 板是 指一 台 系列性 电视 节 目的框架 部 “ 思想 ” , 不是 表达 。著 作权 保护 的核 心应 该 是作 品而不 是思想 , 分, 这 一框 架 由多个 要 素有机 结合而 成 , 通 过这 一框架 , 观众 能够 这 一点是 毫无 疑 问的 , 否 则将 会 导致思 想者 的垄 断 。可 见 , 电视 认 知节 目的主题 并 将该 节 目区别 于其 他节 目 0 。 二、 电视节 目模 版版 权保 护正 当性 分析
{ I } l J 占缸会 2 0 1 3・ 4 ( 下)
◆ 学 术 前 沿
电视 节 目模版 可版权性探讨
何 妍
摘 要 电视节目 模版买卖及引起的纠纷频繁出 现, 有必要就其法律保护问题予以规制。电 视节目 模版创作过程是智力
劳 动的 过程 , 而电视 节 目 模 版 本 身是 创 意并 非 纯粹 的思想 , 在 其独 创性 达到 一定要 求 的情 况下 , 将 其纳入 版权 保 护具有 合
认 定 电视 节 目模板 为作 品并且宣 告侵 权成立 的仅 有 6 个 国家 , 即 纵 观各 国著作 权立法 , 均未 对 思想度 、 匈牙 利 、 土耳其 、 荷兰 、 马耳他 以及 巴西 , 可见 大多数 国家 就 做 出明确 的定义 , 这并 不是 立法 技术 的欠 缺 , 而 是思 想和表 达 界
种非 物质 化 的知识 形态 的 劳动产 品。人 们对 其 占有不 是具 体 实
如 何保 护 … …社会 实 践中 的这 一系 列 问题 引起我 国法 学 界 的关 在的控 制 , 而是 表现 为认 识 和利 用 。 电视节 目模版 是 一种无 形 的
注 。保 证 电视 节 目 模 版 的 创意 生产 能够 实现 产业 价值 链 运作 是 财 富 , 虽 然它 的物质 载体 多 种多 样 , 如策 划书 、 节 目小 样的 光盘 , 推 动 电视产业 发展 的关键 , 而 电视节 目模版 的法律 保护 是保障 此 但是 这些都 只是 他 的载 体形式 , 其真 正价 值 是无形 的 , 是人 们通 领 域健 康发 展 的关键 。笔者 将 电视节 目模版 的特 性与 我 国现 行 过 对这 些有 形载 体 的阅读欣 赏 而理 解认 识到 的知识 内涵 。 所 以, 法律 体系相 结 合, 就 电视 节 目模版 可版权 性 问题 进行 探讨 。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如何保护? 面对这些目前仍具争议性的问题,本文将试图一一作出解答。
关键词: 节目模式; 版权保护; 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3. 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04 - 0099 - 03
作者简介: 周倩( 1993 - )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著作权。
节目模式的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实践中发生的此类诉讼大多也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将十
分不利于我国电视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有关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综艺节目模式被肆意模仿
而难以维权的原因究竟何在? 这种模式创意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综艺节目的抄袭或侵权问题又该如何界定? 综艺节目的创意应当
二、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分析 一档成功综艺节目的背后所带来的,不仅是高收 视率、高利润,还是电视台树立自己的标杆形象的最好 方式,综艺节目领域的版权交易如火如荼,伴随着的许 可费也逐年水涨船高,综艺节目的跨国交易逐年增加, 全球节目模式产业每年的产值已达 50 亿美元甚至更 高。可见综艺节目模式本身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然 而当前世界各国几乎都没有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做 出明文规定,若不加以规制,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该领 域侵权现象进一步肆虐。 综艺节目 模 式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其一在于规范综艺节目领域的市场秩序。综艺节 目模式贸易愈繁荣,背后愈加存在数不清的盗版与抄 袭,特别是在这方面法律空白的环境下。因为在市场 交易中,利润是人们永恒的追求,模仿行为零成本,却 可以给制 作 方 带 来 极 大 的 受 益,这 样 一 来,在 高 额 的 “许可费”面前,不少制作方必然会铤而走险去钻法律 的空子,这方面的判例也往往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 终,势必增长抄 袭 者 的“威 风 ”。 长 此 以 往,自 主 创 新 的电视综艺节目越来越少,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电视文 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 提升,这将会给行业乃至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效 果。其二在于保障综艺节目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虚弱 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抄袭和盗版成风。③ 当凝聚着作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模式分析摘要:自20世纪20年代贝尔德发明电视以来,电视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已近一个世纪,电视节目深刻的影响了人类的生活和文化。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与其相关的侵权诉讼不断增多,而这些纠纷的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拥有著作权的观点不同。
因此,通过立法改变这种不确定状态,确立适当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情况,结合著作权立法的本质,提出一些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方案。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作品、著作权。
引言近年来,以湖南卫视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引领着国内电视节目的潮流。
作为电视节目核心的节目模板,对整个电视节目成功至关重要。
2005年,英国电视节目公司Fremantle Media声称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侵犯了其Pop Idol电视节目模板版权,这让很多人第一次认识到电视节目模板这个概念。
而实际上,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已形成一个产业。
以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家为代表,很多电视台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自行创作电视节目模板,他们直接从专门的电视节目模板公司购买。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额达到64亿美元,而这个数字在2006至2008年度被改写为93亿美元1。
在世界范围内,像Fremantle Media控诉湖南卫视侵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电视节目Opportunity Knocks控诉新西兰广播公司节目模板侵权的Green v.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件,以及美国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美国广播公司提起的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2。
而在诸多的类似案件中,最终的结果大都以原告败诉结束。
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在节目研发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的原告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激发电视节目模板行业创新动力。
但法院做法也并无违法,因为现有的著作权体系并没有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其中。
论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果 ,新 颖 的节 目版 式 是吸 引受 众最 重 要 的的 因素之
。
电视节 目制 作 者模 仿 国 内外优 秀节 目版 式 ,稍
而 对 电视 节 目版式 的保 护 是否 到位 ,关系 到那 加变 动 就成 为 了 自己的所 有 物 ,这 种模 式 的动 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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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莹
论 电视节 目 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象。
( )法律 保护 一
有 关部 门应 该尽 快 出 台相关 法规 政 策 ,保 护 电
目前 ,世 界上 尚无 一个 明确 将 电视 节 目版 式纳 视节 目版式 ,承 认 电视 节 日的版 式拥 有 版权 , 以此 为保 护 对象 的版 权保 护 法 。就连 电视节 目版 权保 护 激发创 作人 员 的积极 性 。 非 常完 善 的欧 洲地 区也 直 N2 0 年4 才在 法 国戛 01 月
站上 发表 律 师 声 明 ,明确 只有 世 熙传 媒才拥 有 正 式 续 ,不 了 了之 。
的版 权 ,相 同或 相 似 的节 目制 作模 式 都将 被视 作 侵 权 ,世 熙传媒 保 留诉讼 的权利 。 2 1 年 ,两档 相 亲类 节 目也 因为 版权 问题 发 生 00 纠 纷 。湖 南卫视 认 为江 苏 卫视 大 获成 功 的 《 非诚 勿
诚 勿扰 》制作 方对 于 这次 申述 给 予 了 回应 ,认 为湖 设计 在纸 质媒 体 的 生产过 程 中是 十分 重 要 的一环 , 南卫视 的指 责不 实 ,并表 示 这两 个节 目在设 置 上有 同时也是 吸 引读 者 眼球 的重 要 因素 。 电子媒 介诞 生
很大 的不 同,尤 其是 游戏 规 则和 表现 方 式上 有 明显 之 后 , “ 式 ” 一 词 也 开 始 应 用 于广 播 电视 产 业 版 区别 ,不 能将版 权和节 目类 型混 为一 谈 。 中 。但是 究 竟什 么 是 电视 节 目版 式 , 目前学 界也 没 目前 , 内地 诸 多 电视 台包括 央视 在 内,热播 的 有公 认 的说 法 。简 单地 说 ,节 目版式 是 电视 节 目独
我国综艺电视节目形态的版权保护探析
作 机 构支 付 相应 的 版权 费用 。但 是 ,
中 国 在 保 护 创 新 性 综 艺 电 视 节 目 版 权 的 立 法 与 管 理 方 面 、 法 规 的 执 行 在 和 监 督 方 面 。 其 他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与
策 划 和成 功进 行 本 土化 改 造 的 品牌 王牌 栏 目, 全 时 尚游戏 经 典 ” 节 目 完 , 推 出之 后收 视 率持 续 上升 。然而 , 令
电视 台 或 节 目制 作 公 司 依 然 我 行 我 素 。制作 方 向国家 知识产 权局 申请 电 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保 护 ,但 被 拒 绝 受 理 , 由是 以 电视节 目形态 申请 专利 理
研究原 创类节 目。面对激烈 的媒 介竞 争 .电视 节 目制作者 往往 畏于开办 新 节 目的风 险而 宁愿相 互复 制 、克 隆一
制作 方 曾 向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国 家版 权 局 申请 电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
和版 权保 护 。 是 中国 内地 电视节 目 这
制 作 方 首次 试 图 申请 节 目形 态 专 利
我 国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版 权 保 护 方 面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些已经在观 众心 目中树 立起 良好 口碑 的 电视节 目。
由 于 国 内 版 权 法 的 不 完 善 . 国 中
策划 创意 、 绎规 则 等 无形 智 力成 果 演 以及一 些编排 方式 等 内容 。 由于没 有 明文 的法 律规 定 导 致版 权保 护 不 力 . 制约 了我国 综艺 电视 节 目的创新 。加 强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的版 权 保 护 是 促 进 中 国综 艺 电视 节 目创 新 和 健 康
以著作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思考
以著作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思考摘要:随着电视产业的迅猛发展,数字电视系统在各地得以推行,大量优秀电视节目模板的涌现在衍生出巨大利润的新兴产业同时,由于缺少法律的保护,也催生出节目模式之间克隆成风的现状。
在我国,近年由《非诚勿扰》与《我们约会吧》之间因节目模式雷同而产生的争论引发学界对于电视节目模式领域的关注,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迫在眉睫。
关键词:著作权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本土化一.以著作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以著作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争论作为一个起步不久的新生法律问题,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尚无一个在各国均能达成共识的机制。
学界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界定认识不清、对案例的判罚尚存争议、法律理论与技术的不完善、文化价值与利益间的不平衡,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都导致了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其一,缺乏一个内涵和外延清晰的定义,构成了对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研究的实质性障碍。
其二,缺乏一个能达成共识的法律属性,使得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引发争议。
要判断电视节目模式能否受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判断它是否属于“作品”,世界各国对作品的认定普遍有三个条件:(1)思想的表达(2)独创性(3)可复制性。
各国奉行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使得电视节目模式很难被著作权法认可。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trips协议,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抽象、外人无法感知的思想本身。
建立在创意之上的模板的主张往往因“还未形成具体形式”为由遭到拒绝。
在此基础上,模式的独创性及侵权的认定标准难以掌握。
两台节目之间的相似之处往往很难判断,如果一些公有领域的思想被追究责任,则势必造成创造者对思想的垄断,从而阻碍全世界科学文化的发展。
(二)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可行性分析1.以著作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是否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1) 电视节目模式源自创意,是体现创作人员智慧的智力成果,具备公开性、非物质性、社会性、创造性。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声明该电视节目模板是由[作者/公司名称]创作并拥有版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发布、复制或传播该模板的任何部分。
版权保护条款:1. 该电视节目模板包括但不限于图像、文字、音频、视频、图标和设计等,均由[作者/公司名称]独立创作并拥有版权。
2. 该模板的任何使用都应获得[作者/公司名称]的书面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或在公共媒体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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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的使用将被视为侵权行为,[作者/公司名称]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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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经[作者/公司名称]许可,其他人不得声称或冒充该模板的作者,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分发或提供该模板的复制品。
[作者/公司名称]保留对此版权保护声明的修改和更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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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申请使用该模板,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作者/公司名称]取得联系: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联系邮箱]地址:[联系地址]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请遵守版权保护条款,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具有创意和独特风格的设计作品,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模板,而是经过作者精心设计和制作的作品。
因此,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版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当今信息时代,电视节目模板的盗版和侵权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作者/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事业的发展,制定一套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摘要电视节目模版买卖及引起的纠纷频繁出现,有必要就其法律保护问题予以规制。
电视节目模版创作过程是智力劳动的过程,而电视节目模版本身是创意并非纯粹的思想,在其独创性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版权保护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版版权作品表达作者简介:何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1-02从2001年的《梦想成真》、《幸运52》到近些年的真人秀节目,再至2012的《中国好声音》,国内电视台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版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电视节目模板的高智力、资金投入的特点,国外电视台一般也不自行研发模板,而是从专门的节目模板开发公司手中购买模板。
这使得电视节目模板的研发、转让成了一门兴旺的产业。
然而,电视节目模版可否受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社会实践中的这一系列问题引起我国法学界的关注。
保证电视节目模版的创意生产能够实现产业价值链运作是推动电视产业发展的关键,而电视节目模版的法律保护是保障此领域健康发展的关键。
笔者将电视节目模版的特性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结合,就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视节目模板概念界定在学术界,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各国学者各执一词,难以统一。
其最早的定义是美国作家协会于1960年给节目模板下的一个定义: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的书面材料,它规定主要角色的活动,并规定在每一期节目中,哪些因素将不断重现①。
这个规定显然过于狭窄。
笔者通过研究比较,认为较为恰当的定义是: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台系列性电视节目的框架部分,这一框架由多个要素有机结合而成,通过这一框架,观众能够认知节目的主题并将该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②。
二、电视节目模版版权保护正当性分析节目模版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国际社会并没有达成共识。
根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与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统计,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而在目前收集到的案例中,认定电视节目模板为作品并且宣告侵权成立的仅有6个国家,即印度、匈牙利、土耳其、荷兰、马耳他以及巴西,可见大多数国家就“电视节目模版是不是属于法律要保护的版权内容”仍无定论③。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07(下)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韩寒
摘 要 归功于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娱乐产业也呈飞速发展的趋势,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电视仍然
是百姓娱乐生活的首选。如今的电视节目无论是在节目编排、内容形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我们熟悉的“超级女
由此可见,要在版权法上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很难具有可 操作性。
(三)电视节目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最后,看第三个要件,即电视节目模板有没有可复制性,这一点恐 怕很明显,从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就能够发现,通 过创造新的电视节目形式从而维持高的收视率已经成为电视业竞争 的主要手段,英国电视业界看到了这种生财之道,重视电视节目形式 的开发,并通过向同行出售电视节目的模板获取利润。既然同行业可 以通过购买电视节目模板加以改进并应用到自己的节目里面,就说明 它一定具有可复制性,这种复制,不限于和原来的一模一样,而只要通 过运用相同的模板制作出电视节目便可,在适用模板进行创作时,也 就是复制的过程。 (四)对于我国立法上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看法 尽管有学术上的争论和非议,但我倾向认为,电视节目模板还是 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的,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就是软实力的现代化,软实力的表现方面很多,比如文化力、语言力、 文明力和思想力。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古国,我们是软实力的大 国,但不是软实力的强国,中国有强大的民族精神和深厚的人文传统, 但这只是软实力的来源而非它本身。发掘传统文化仍然是我们要做 的紧迫任务,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创新,是发掘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 也是培育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大力提倡建立创新型社会的今 天,我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该突破传统的中庸知道,紧跟立法 前沿,制订出最能反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当今无体财产权利 发展越来越快速,财产形式越发多样化,拟制、虚拟的财产充斥社会, 怎样给予这些财产以适当的保护,并且给予创新以激励,就成为了立 法上的重要问题,法应该具有指引作用,这是法理学上法的五大作用 之一,既然国家的政策是保护与鼓励创新,就应当在法上表现出来。 电视节目模板的创新,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相符,大力创新电视节 目形式也能避免向某些西方电视节目形式提供商交纳高额的使用费, 可以节约大量资金。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著作权法》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列 入保护的对象,但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做一些变通,其中 最快捷的办法是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作品的范围,而由《著作权法》来 保护,或者由《著作权法》的“口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保护,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商品,一切未经允许不正 当的利用他人成果,公然利用他人成功电视节目的形式来制作自己的 电视节目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著作权法》要完成的工作也就由《反不 正当竞争法》去做了。但是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可以看出,《著作权 法》只有不断的适应新形势,才能在实践中处理诸多新涌现的案情,否 则,就只能两手一摊,无所作为。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随着IPTV的普及,回看模式也逐渐成为了用户使用IPTV的一个重要方式。
然而,回看模式的实施涉及到了一系列著作权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列举最近几年的一些相关案例。
1. IPTV回看模式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回看模式是IPTV的一项特色功能,它提供了用户翻看已经播出的节目的便捷途径。
但是,在IPTV回看模式中,用户可以随意选择和观看之前播出的节目,这可能会侵犯到节目版权人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重现权、发布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是由著作权法保护的。
因此,回看模式中节目的播出行为,需要事先得到版权人的许可。
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
2. 国内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案例(1)2018年,上海华谊兄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起诉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
华谊兄弟声称,《西游记》、《寻秦记》等电视剧的回看模式在新华三公司的云盒子中被开发和推广,导致了华谊兄弟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
(2)2019年,浙江电视台起诉华数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浙江电视台称,其拥有《新闻联播》、《中国新闻》等新闻节目的版权,但是华数传媒在其IPTV回看模式中,未经许可便擅自播放了这些节目。
3. 国际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案例(1)2017年,北欧电视台起诉TDC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北欧电视台拥有《维京传说》和《惊悚之夜》等电视节目的版权,并在TDC公司的IPTV回看中发现了这些节目的播出。
北欧电视台认为,TDC公司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版权授权,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2)2018年,观众网络公司起诉ViaTel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观众网络公司声称, ViaTel公司在其IPTV回看中播放的电视剧《广寒宫》和《青云志》等,均是未经版权人授权的,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IPTV回看模式的实施需要谨慎处理其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使用回看功能之前,用户需要确认该节目是否已经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电视行业的版权许可
电视行业的版权许可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电视行业的版权许可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电视行业版权许可的重要性、操作方式以及法律依据,旨在加深对电视行业版权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一、版权许可的重要性电视行业版权许可是确保作品合法使用的重要手段。
在电视节目的制作和传播中,作品的版权被视为是原创性、独特性和有经济利益的产权。
版权许可不仅能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也为电视制作企业带来了商业利润。
因此,版权许可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是电视行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二、版权许可的操作方式1. 合同许可方式合同许可方式是电视行业版权许可的一种重要形式。
电视台或制片公司可以与版权所有人签订合同,经过协商合理的许可费用后,获得作品的合法使用权。
合同许可方式便于明确双方权益,具有合法性和稳定性,并能够规范化地管理版权许可事宜。
2. 授权许可方式除了合同许可方式,电视行业还采用了授权许可方式进行版权许可。
在此方式下,版权所有人授权电视台或制片公司使用其作品,以获取一定的费用或权益。
授权许可方式灵活便捷,可根据双方需求进行协商,更适应一些特殊的情况。
三、版权许可的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是电视行业版权许可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而电视行业作为作品的使用方,必须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进行相应的使用活动。
2. 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电视行业版权许可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越发重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互联网著作权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电视行业在进行网络直播、点播、回放等活动时,需获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许可。
四、版权许可的利弊1. 利益方版权许可对于版权所有人和电视行业都具有重要的利益。
对于版权所有人来说,版权许可可以保护其作品的合法权益,获取合理的经济利益。
论著作权法对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下来 的 由一系 列节 目 构 成元素 所组 成 的特 定节 目框架 , 是制 作一 方 , 也 就是 电视 台或 制作 公司所 有 。当然 , 构成 电视 节 目模 板 的 个 电视 节 目的可 操 作性 依据 。著 作权 法可 以将 电视节 目模 板列 音 乐、 舞 台、 文字脚 本等 元素如 果符合 著作权 法上 对作 品的要求 , 为其 第三 条 中所规定 的作 品类 型 , 并对符 合这 一定义 的对 象予 以 创作 者们 则可 以对 这些 元素 单独享 有 著作 权 。
电视 节 目模 板不受 非法 侵权 的必 经之 路 。 但是, 就 我 国当前 的著
计能够 成 为美 术作 品等 。 但 是, 电视 节 目模板 应该 被 明确纳 入著 同于 节 目的元 素本 身 。
作权 法立法 情 况而言 , 要达 到这一 目标仍 需要经 过不 少必要 的理 作权法 保 护范 围的 意义 在于 , 它 是这些 元素 的有 机 结合 , 并 不等 论探 索 和完 善 , 要将 电视 节 目模 板确 立 为著 作权 法的 保护 客体 , 就 需要解 决 电视 节 目模 板 的法律 定义 、 具体 的著 作权 利 内容 , 以
我 国著作 权法 第三条 规定 : “ 本 法所称 的作 品, 包 括 以下列形 每一 期节 目都 是根 据这 一模 板制作 的 。
在这 样 的法律 定义 之下 , 只 有满 足上述 全 部要 求 的客体 , 才
些作 品包括 文 学作 品、 口述作 品 以及 电影 作 品和 以类 似摄制 电影 能称之 为 著作权法 上 的电视节 目模板 , 否则将 不能受 到著 作权法 的方 法 创作 的作 品等九 类作 品 。 可见 , 电视 节 目模板 在我 国现 保护 。 行 著作 权法 上 并不 存在 。其 实在 我 国早 期著 作权法 中曾经 出现 过“ 电视 作 品” 的 说法 , 2 0 0 1 年 著 作权法 修订 后用 “ 以类 似摄 制 电 立法 中 , 也从 未给 出 电视 节 目 模 板 的通 行定 义 , 学 界和 电视 行业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艺术创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合作保护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1. 注册著作权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但注册著作权可以提供更强的法律保护。
创作人员可以将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进行注册,以确保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2. 明确创作成果归属在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应明确创作人员的权益归属。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作人员与广播电视台的权益分配,保护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涉及到多个创作人员的合作,每个人的创作成果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制作方应确保在使用创作人员作品时获得合理授权或支付相应的版权费。
4. 追究侵权责任对于侵犯广播和电视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创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发现他人盗用、篡改或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创作人员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技术保护1.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嵌入不可见的信息或标记,用于证明著作权归属。
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水印信息追踪侵权者,为维护著作权提供有效的证据。
2. 版权保护技术采用技术手段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防录制和反复制,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
此外,利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可以控制和管理其复制和传播,从而保护著作权。
三、合作保护1.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广播电视台与创作人员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制定保护著作权的规章制度。
双方可以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彼此的权益和责任,共同维护著作权。
2. 建设著作权保护体系广播电视台可以建设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版权意识教育,确保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3. 加强监管和维权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电视节目模板侵权并不是一个新现象,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全国热播,又一次引发电视节目模板侵权之争。
本文阐述与解析了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只能提供部分保护,故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作用,同时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未来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0年1月15日首播以后,江苏卫视全新节p虽然事件之后还没有下文,但当事人双方也遭受了不小的影响。
可是在一年之后的今天,我国各大电视台电视节目相互克隆愈演愈烈,依然没有从这些年的电视节目侵权纷争中产生对节目同质化导致的观众视觉疲劳、节目寿命短问题,甚至潜在的法律风险的足够重视。
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尽管随着近年来很多相似电视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热播,“模板”这个词在电视界几乎是人人耳熟能详,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准确而适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所谓“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它包括节目名称、节目构思策划、节目形态、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创意,也是一档电视节目区别于其它同类或不同类电视节目的独特外在形式。
与每期各不相同的内容相比,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相对稳定性。
特别是对多集电视节目来说,之所以形成一个系列,不仅是因为它们位于同一个节目名称之下,而是由于它们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内在联系,而电视节目模板恰恰就是促成这种内在联系的关键性因素。
二、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国内保护现状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兜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其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
首先,电视节目模板非《专利法》保护的工业生产方面的产品的生产方法、技术方案等,而且通常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9类作品中,没有模板这一类作品;再次,模板不是产品或服务商标,无法适用《商标法》;最后,节目模板由于节目公开播放,根本不可能保密,也无所谓商业秘密,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重构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重构摘要:电视节目模式是指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元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整套表达。
作为一个商业潜力正劲的产业模式,电视节目模式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应以何种模式获得法律保护是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焦点。
分析电视节目模式的基本运作,重构著作权客体的实质要件,反思“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弊端,剖析著作权扩张理论的历史沿革与经济效益,为电视节目模式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利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客体1.问题的提出电视是我国民众使用最普遍的媒介之一,研究指出,娱乐性电视节目是电视节目的主要类型。
日趋庞大的电视节目交易市场使电视节目模式的商业价值日益显而易见,电视节目模式甚至成为一个独立的交易标的。
优秀的电视节目制作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他们还未来得及享受自己智力成果带来的经济效益,就已遭受被抄袭、剽窃的厄运。
有鉴于此,文化创意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钳制,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加。
2005年英国frementle media 称湖南卫视《超级女声》侵犯了其《idols》的电视节目模式权利,却一直未采取任何行动。
2010年,湖南卫视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诉,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剽窃抄袭其《我们约会吧》电视节目模式,最终亦不了了之。
电视节目模式侵权案件之所以败诉或最终不了了之,是由于目前的著作权法学传统理论的局限。
虽然澳大利亚、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先后承认了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律客体地位,但是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实践中更是难题重重。
笔者认为,用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著作权客体理论与著作权扩张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为电视节目模式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了丰富合理的基础。
2.电视节目模式概述电视节目模式是随着国际文化传播而产生的新事物,其名称尚未统一,概念仍待厘清。
“模式”一词是针对某一类问题而言的,它是指把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进行高度的归纳总结。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问题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问题电视产业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抄襲剽窃现象,电视节目制作人的原创作品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制作人通过艺术表达独立创作完成,富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具备多种要素,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节目模式。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符合著作权法的客体要求,应当受到保护。
法律实务中应当兼采多种方式综合认定节目模式的侵权问题。
标签: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一、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含义《北京市高院关于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综艺节目模式即综合综艺节目的创意、流程、规则、主持风格等元素为一体的模式。
此定义过于笼统,具体解读可以从其制作过程入手。
电视综艺节目制作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
前期阶段主要是创意与策划方面,节目制作者将其脑海中的创造性思维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尽可能展现出其艺术性、新颖性、可行性,其中主要包括节目的设计、目标受众、游戏规则、主持风格等,最终得到的就是一个综艺节目的模式创意书或是节目脚本。
这一阶段是电视综艺节目的核心和关键,中期和后期阶段都是对前期的模式创意书的落实。
由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含义可以概括如下:综艺节目模式是由制作人通过艺术表达独立创作完成,富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备多种要素,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节目制作模式。
二、保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意义(一)综艺节目模式拥有巨大经济和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节目制作方在综艺节目取得了知名度和讨论度之后,可以获得巨额的广告费和赞助费;二是制作方可以通过转让节目播放权和许可节目制作权,获取转让费和许可费。
其文化价值则体现在成功的综艺节目将会对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产生广泛的影响。
综艺节目知名度高的国家还可以利用节目在他国的转播进行价值输出,或者说文化侵略。
(二)保障制作人的利益综艺节目模式是制作人的独立创作和表达,属于其智力成果。
不论是创作过程所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还是其所承担的失败的风险,都属于节目模式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制作人的利益所在,也是节目模式必须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
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辅助性法律保护
历程 , 自产 生 以来呈 明 显 的扩 张 态势 , 对著作 权保 护 的程度 越来 奇制 片 公司诉 卡纳 尔公 司一案 的判 决就 是典 型案 例 。两名记 者
越 高 以 国际通行 的著作 权保 护公 约 《 伯 尔尼 公约 》 为例, 自生效
向卡 纳尔频i 酋 提 出了一个节 目设想 : 邀请政 客对各 种虚拟 政治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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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新探
论对电视节 目模板 的辅助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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晌
摘
要 作 为一个成文法国家, 我 国的法律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 , 不少对电视节 目 模板的法律建制较为发达的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家已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 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我 国当前法律体 系下, 除建立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导以
外, 充分 发挥 商 标法 、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等法律 的辅 助作 用是 相对 合理 和可行 的 。同 时应 加快 电视 传媒 法律 的 立法进 程 , 时 电视 行 业的 法律 问题进 行 专 门解决 。 关键 词 电视 节 目模板 辅 助性 法律 保 护
被告 非法使用 他人有 经济价 值的 思想 , 致使 原告遭 受重大 经济损 著作 权法之 所 以呈 扩张 之势 , 主要 是 由于 现代科 技不 断进 步 失 , 应该 予 以赔 偿 。 0 这正 是通 过反不 正 当竞争 法保护 电视 节 目 和创 新所 带来 的法 律 需要 。 科 技发展 产 生 了新 的作品 形式 , 著作 的 司法 实 践 。
以来 已进 行过 多次补 充和修 订 , 每 一 次都是所 保护权 利扩 张的表 机 的处理情 况进 行评 论 。 但是, 该频道 在磋 商过 程 中终止 了与记
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党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提高,电视行业飞速发展,各类电视节目备受欢迎。
在此背景下,电视综艺节目同质化问题凸显,并且在引进优秀的国外电视节目模板时,一些节目“直接照搬”的抄袭被国外电视台和相关民众所诟病。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其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对此引起的纠纷也没有良好的解决机制。
因此,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迫在眉睫。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随着我国电视文化的蓬勃发展,电视综艺节目趋于商业化,各大卫视积极引进电视节目模板。
随着节目的热播,各类“山寨”和抄袭出现,给该行业和市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不仅如此,近年来电视节目直接抄袭国外节目模板的情况越来越多,使我国电视产业备受诟病,影响我国对外的国家形象。
因此现阶段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电视节目模板交易的健康运行,同时有效地鼓励创新,为电视节目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早在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就已定义过电视节目模板:即作为节目制作的整体框架,是规定了具体制作的规则及结构布局的书面材料。
该定义是理论上最早定义电视节目模板的,但是将电视节目模板局限于书面材料,忽视了电视节目的实践性与行动性。
罗莉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使得各期节目之间相互联系,同时每一期又能够独立存在。
中国传媒大学胡智锋教授则从传媒学的角度提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具有特定的规则和套路,有稳定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指向性,且经过考验和验证的成熟标准样板。
内在规定性是指具备节目理念的一系列具有审美空间和艺术效果的程序、结构和规则等构成的内在要件。
外在指向性是指电视节目模板体现的价值取向、时代精神等与社会同步的外在力量。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电视节目模板的所包括的内容多而复杂,很难概括出一个简短清晰而又具有普遍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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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互联网媒体的竞争下,电视媒体为了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强势,不断开发或者引进新的电视节目吸引观众眼球。
然而,有创新就有“跟风”,一些媒体为走捷径,直接复制和“克隆”优秀的电视节目,造成电视节目市场的恶性竞争,同质化的电视节目充斥着观众的眼球,严重阻碍了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超级女声》引发的选秀热,《非诚勿扰》掀起的相亲热,《爸爸去哪儿》带动的亲子热等,类似节目的不断出现引发了各界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关注。
电视节目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归根结底是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不足。
而对于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应该受著作权保护至今仍充满争议。
电视节目模式,又叫电视节目模版、电视节目形式、电视节目版式等等,是指一系列具有相似性、重复性和连续性并且每集节目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能够规定主角做什么,同时又给其留有发挥空间的电视节目制作框架。
由此可知,电视节目模式是一种“制作框架”,也就是一种结构,而结构是一种表达,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然而,在2015年4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节目模式的定义为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是著作权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因为“思想和空气一样
都是免费的”,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据为己有。
思想表达二分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私有领域与公有领域之间的清晰划分,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不清晰,思想表达二分法也存在着缺陷。
就电视节目模式而言,它是兼具“思想”和“表达”两种性质的一种特殊的版权客体。
因为电视节目版式有其有形载体——节目创意书,剧情类电视节目还有其节目脚本。
电视节目模式由场景设计、人物设置、舞蹈和音乐等有形部分和主持风格、形式安排等无形部分组成,前者可以归类为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电视节目模式迟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是因为其无形部分的存在。
主持风格、形式安排等无形部分却正是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意和精髓所在,是一定思想和创意的表现,一个电视节目模式的节目创意书正是全体节目组的创意和思想的载体,它体现了创作人员的创作技术和创作成果,包含了一系列艺术性的、经济性的、技术性的商业信息以及实现创意的一些方法和步骤等。
因此,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用节目创意书作为其一种固定的载体,将其创作中“思想”进行外化,并未构成对著作权法的“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一原则的违背。
如何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虽然现实状况提出了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著作
权法中的基础地位。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应该是作品而不是思想,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否则将会导致思想者的垄断。
而因此将电视节目模板完全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外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赋予“思想与表达二分”新的内涵和范畴,对于电视节目模板这种新型事物,应该加以鉴别,尽可能的将其中可以固化或者具有“显著实质性区别”的创意与普通的思想区分开来,对前者加以著作权保护。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正视市场需求,鼓励创新,促进我国著作产品的传播和利用的价值追求,保障电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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