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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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

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

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个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提供商,合法和合规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确保节目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合法性是我们成功运营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如何应对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策略和措施。

第一,加强版权意识和培训。

作为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提供商,我们的员工需要都具备较高的版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因此,我们应该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和实践指南,以加强员工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这将有助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更加谨慎地处理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并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建立健全的合同和协议制度。

与才艺表演者、演员、编剧和其他创作者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是确保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

这些合同和协议应明确约定创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在合同中应包含专门的条款,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盗版行为。

我们需要与专业的律师合作,确保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制定严格的版权管理和保护措施。

作为一个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提供商,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保护节目内容的版权。

这包括对节目的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此外,我们还应当制定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版权库和管理流程,以便记录和跟踪节目原创性和版权转移的过程。

此外,我们可以考虑与版权保护机构合作,加强版权保护的力度。

第四,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和诉讼准备。

面对复杂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争议,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管理和诉讼准备能力。

这包括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提前制定针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和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需要定期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确保我们在节目制作和服务过程中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五,开展版权意识宣传和教育活动。

电视节目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L g l ytm n o i y e a se A dS ce S t
{占 I 缸会 } I j
21年 月 中 0 5 () 口
电视 节目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陈吴 楠
摘 要 随着我 国电视 广播 事业 的迅 速发展 , 电视 节 目形 式的 知识 产权 保护 问题 也 日益 突 出。 文结合 实际案例 就 电视 节 本
护, 更为 合理 。 其 实早在 2 0 年 , 01 北京 电视 台和北 京怡 通广 告联 合制 作的
随着 信息 交流 和资源 共享 的速度越 来越 快 , 电视 网络媒 体 的 商业 化振 幅 越来 越 大, 创意 产业 在经 济增 长 中 的地位 越 来越 重 要, 电视节 目受 到 知识产 权法 的保 护 的要求 越来 越 迫切 , 如何 但 运用 法律 进行 保护 仍 是一个 未 决的 问题 。 如 今的 电视业 , 移植 节 目或者 被移 植节 目已经 是家 常便 饭 , 维权 的 呼声 也 一声 高过 一 声。节 目的当 年湖 南 台的 《 乐 大本 快
电视 节 目形 式 知 识产 权 湖 南卫视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 0 OO .6 2 l 0 — 5 22 l )5 70 0
目形 式的知 识产 权保 护作 了简要 的分 析和论 述 。 关键词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4
电视 节 目谁抄 谁 用 ,但是 世 界各 国仍 然 没有 一个 通 行 的 电视 节 目版 式版 权保 护 俊 男靓女 的排 场 、 速 的节奏 、 剧化 的效 果 、 快 戏 以及颇 具社 会 法 。 就连 版权 意识 相 对强 烈 的欧洲 也直 到 20 年 4月 才在法 国 01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蔽护出路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蔽护出路

特别睢簿I 融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蔽护出路金铃林(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444)擅要: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电视节目模板早已发展为一种创意文化经济产业,但其知识产权保护争议却一直未有定论。

本文从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概念模糊的角度分析了无法可蔽的法律空白现状,并提出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被版权摒弃于“作品”概念之外,最终应在较高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和侵权认定标准下通过《著作权法》实现积极保护。

但鉴于如今的《著作权法》对节目模板保护“无明文规定”,可以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极保护为过渡。

关键字: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各大电视台巧妙迎合社会价值观的现实碰撞,带着各种真人秀节目铺天盖地而来,彼此争奇斗艳,火药味十足。

但相反的,国内的电视综艺节目没有原创性,却也是电视界众所周知的秘密。

节目问模仿、抄袭之风盛行,“撞车”事件层出不穷。

从98年湖南卫视的《玫瑰之约>(克隆台湾的<非常男女>),到2006年底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被英国B B C节目《与星共舞》内地版权引进方北京世熙传媒公司提起诉讼,再到2010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遭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申诉,到如今浙江卫视《我爱记歌词》被国外节目模板所有人指控抄袭。

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议一直持续,但如何保护却从未有定论。

在电视节目模板于国际市场上产生巨大产业的同时,为何其法律保护却一直举步维艰?作为智力成果的节目模板为何迟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的蔽护?在如今电视节目模板国际流转市场的不断成熟之下,节目模板究竟该源于何法寻求蔽护?这一个个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I一、“电视节目模板”无名统一在电视媒体行业中,“电视节目模板”(T el e vi si on P r o—gr am For m at)早已是一个惯用词,又被称为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板式。

它起源于一个创意,一般要再经过脚本、制作和摄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节目模板。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

当的 定 义是 : 电视 节 目模 板是 指一 台 系列性 电视 节 目的框架 部 “ 思想 ” , 不是 表达 。著 作权 保护 的核 心应 该 是作 品而不 是思想 , 分, 这 一框 架 由多个 要 素有机 结合而 成 , 通 过这 一框架 , 观众 能够 这 一点是 毫无 疑 问的 , 否 则将 会 导致思 想者 的垄 断 。可 见 , 电视 认 知节 目的主题 并 将该 节 目区别 于其 他节 目 0 。 二、 电视节 目模 版版 权保 护正 当性 分析
{ I } l J 占缸会 2 0 1 3・ 4 ( 下)
◆ 学 术 前 沿
电视 节 目模版 可版权性探讨
何 妍
摘 要 电视节目 模版买卖及引起的纠纷频繁出 现, 有必要就其法律保护问题予以规制。电 视节目 模版创作过程是智力
劳 动的 过程 , 而电视 节 目 模 版 本 身是 创 意并 非 纯粹 的思想 , 在 其独 创性 达到 一定要 求 的情 况下 , 将 其纳入 版权 保 护具有 合
认 定 电视 节 目模板 为作 品并且宣 告侵 权成立 的仅 有 6 个 国家 , 即 纵 观各 国著作 权立法 , 均未 对 思想度 、 匈牙 利 、 土耳其 、 荷兰 、 马耳他 以及 巴西 , 可见 大多数 国家 就 做 出明确 的定义 , 这并 不是 立法 技术 的欠 缺 , 而 是思 想和表 达 界
种非 物质 化 的知识 形态 的 劳动产 品。人 们对 其 占有不 是具 体 实
如 何保 护 … …社会 实 践中 的这 一系 列 问题 引起我 国法 学 界 的关 在的控 制 , 而是 表现 为认 识 和利 用 。 电视节 目模版 是 一种无 形 的
注 。保 证 电视 节 目 模 版 的 创意 生产 能够 实现 产业 价值 链 运作 是 财 富 , 虽 然它 的物质 载体 多 种多 样 , 如策 划书 、 节 目小 样的 光盘 , 推 动 电视产业 发展 的关键 , 而 电视节 目模版 的法律 保护 是保障 此 但是 这些都 只是 他 的载 体形式 , 其真 正价 值 是无形 的 , 是人 们通 领 域健 康发 展 的关键 。笔者 将 电视节 目模版 的特 性与 我 国现 行 过 对这 些有 形载 体 的阅读欣 赏 而理 解认 识到 的知识 内涵 。 所 以, 法律 体系相 结 合, 就 电视 节 目模版 可版权 性 问题 进行 探讨 。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模式分析摘要:自20世纪20年代贝尔德发明电视以来,电视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已近一个世纪,电视节目深刻的影响了人类的生活和文化。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与其相关的侵权诉讼不断增多,而这些纠纷的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拥有著作权的观点不同。

因此,通过立法改变这种不确定状态,确立适当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情况,结合著作权立法的本质,提出一些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方案。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作品、著作权。

引言近年来,以湖南卫视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引领着国内电视节目的潮流。

作为电视节目核心的节目模板,对整个电视节目成功至关重要。

2005年,英国电视节目公司Fremantle Media声称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侵犯了其Pop Idol电视节目模板版权,这让很多人第一次认识到电视节目模板这个概念。

而实际上,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已形成一个产业。

以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家为代表,很多电视台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自行创作电视节目模板,他们直接从专门的电视节目模板公司购买。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额达到64亿美元,而这个数字在2006至2008年度被改写为93亿美元1。

在世界范围内,像Fremantle Media控诉湖南卫视侵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电视节目Opportunity Knocks控诉新西兰广播公司节目模板侵权的Green v.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件,以及美国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美国广播公司提起的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2。

而在诸多的类似案件中,最终的结果大都以原告败诉结束。

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在节目研发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的原告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激发电视节目模板行业创新动力。

但法院做法也并无违法,因为现有的著作权体系并没有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其中。

论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果 ,新 颖 的节 目版 式 是吸 引受 众最 重 要 的的 因素之

电视节 目制 作 者模 仿 国 内外优 秀节 目版 式 ,稍
而 对 电视 节 目版式 的保 护 是否 到位 ,关系 到那 加变 动 就成 为 了 自己的所 有 物 ,这 种模 式 的动 因是
18 1
李晓莹
论 电视节 目 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象。
( )法律 保护 一
有 关部 门应 该尽 快 出 台相关 法规 政 策 ,保 护 电
目前 ,世 界上 尚无 一个 明确 将 电视 节 目版 式纳 视节 目版式 ,承 认 电视 节 日的版 式拥 有 版权 , 以此 为保 护 对象 的版 权保 护 法 。就连 电视节 目版 权保 护 激发创 作人 员 的积极 性 。 非 常完 善 的欧 洲地 区也 直 N2 0 年4 才在 法 国戛 01 月
站上 发表 律 师 声 明 ,明确 只有 世 熙传 媒才拥 有 正 式 续 ,不 了 了之 。
的版 权 ,相 同或 相 似 的节 目制 作模 式 都将 被视 作 侵 权 ,世 熙传媒 保 留诉讼 的权利 。 2 1 年 ,两档 相 亲类 节 目也 因为 版权 问题 发 生 00 纠 纷 。湖 南卫视 认 为江 苏 卫视 大 获成 功 的 《 非诚 勿
诚 勿扰 》制作 方对 于 这次 申述 给 予 了 回应 ,认 为湖 设计 在纸 质媒 体 的 生产过 程 中是 十分 重 要 的一环 , 南卫视 的指 责不 实 ,并表 示 这两 个节 目在设 置 上有 同时也是 吸 引读 者 眼球 的重 要 因素 。 电子媒 介诞 生
很大 的不 同,尤 其是 游戏 规 则和 表现 方 式上 有 明显 之 后 , “ 式 ” 一 词 也 开 始 应 用 于广 播 电视 产 业 版 区别 ,不 能将版 权和节 目类 型混 为一 谈 。 中 。但是 究 竟什 么 是 电视 节 目版 式 , 目前学 界也 没 目前 , 内地 诸 多 电视 台包括 央视 在 内,热播 的 有公 认 的说 法 。简 单地 说 ,节 目版式 是 电视 节 目独

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要:“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且庞大的产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模板之间的克隆现象十分严重。

复制他人的节目模板,会给原创人带来很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并打消其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这样就会影响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因此电视节目模板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以商标法保护为辅助手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以民间组织发挥中介作用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商标法一、问题的引出2001年,北京电视台购买了日本电视节目《幸福家庭计划》的版权,制作了电视节目《梦想成真》,由于制作方受不了国内多家电视台对此电视节目的拷贝行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节目的专利权保护,却被拒绝受理,原因是这种专利的申请还从来没有过。

后来,他们又根据知识产权局相关一些人士的提出的建议向国家版权部门申请版权保护,却又一次遭到拒绝。

从2004年到2006年,湖南电视台以《超级女声》选秀节目每年都创下了惊人的收视率,全国几乎进入了全民超女的状态,但是英国电视节目制作的fremantle media公司却说湖南电视台的《超级女声》复制了他们的《流行偶像》节目的模板,并且想在一定的时候付诸法律诉讼。

2010年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掀起了婚恋交友真人秀热潮,此节目却被湖南卫视认为涉嫌抄袭《我们约会吧》节目,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诉,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调查。

电视节目模板,又称电视节目版式,在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已经形成一个成熟兴旺的产业。

统计,2006年至2008年电视节目版式的国际交易量至93亿美元。

电视节目版式是一个创意开始的,从最初的创意过渡到最终的电视节目版式,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创意的文字记录“脚本”,也叫做“纸上模板”;再次是制作、摄制和播放;最后才能制作成我们所熟知的电视节目版式,因为电视节目模板包括了如顾问、图纸、节目、音乐、排行榜、制作准则、舞台设计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所以它也被人们叫做“电视模板包”。

我国综艺电视节目形态的版权保护探析

我国综艺电视节目形态的版权保护探析

作 机 构支 付 相应 的 版权 费用 。但 是 ,
中 国 在 保 护 创 新 性 综 艺 电 视 节 目 版 权 的 立 法 与 管 理 方 面 、 法 规 的 执 行 在 和 监 督 方 面 。 其 他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与
策 划 和成 功进 行 本 土化 改 造 的 品牌 王牌 栏 目, 全 时 尚游戏 经 典 ” 节 目 完 , 推 出之 后收 视 率持 续 上升 。然而 , 令
电视 台 或 节 目制 作 公 司 依 然 我 行 我 素 。制作 方 向国家 知识产 权局 申请 电 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保 护 ,但 被 拒 绝 受 理 , 由是 以 电视节 目形态 申请 专利 理
研究原 创类节 目。面对激烈 的媒 介竞 争 .电视 节 目制作者 往往 畏于开办 新 节 目的风 险而 宁愿相 互复 制 、克 隆一
制作 方 曾 向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国 家版 权 局 申请 电视 节 目形 态 专 利
和版 权保 护 。 是 中国 内地 电视节 目 这
制 作 方 首次 试 图 申请 节 目形 态 专 利
我 国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版 权 保 护 方 面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些已经在观 众心 目中树 立起 良好 口碑 的 电视节 目。
由 于 国 内 版 权 法 的 不 完 善 . 国 中
策划 创意 、 绎规 则 等 无形 智 力成 果 演 以及一 些编排 方式 等 内容 。 由于没 有 明文 的法 律规 定 导 致版 权保 护 不 力 . 制约 了我国 综艺 电视 节 目的创新 。加 强 综 艺 电视 节 目形 态 的版 权 保 护 是 促 进 中 国综 艺 电视 节 目创 新 和 健 康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声明该电视节目模板是由[作者/公司名称]创作并拥有版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发布、复制或传播该模板的任何部分。

版权保护条款:1. 该电视节目模板包括但不限于图像、文字、音频、视频、图标和设计等,均由[作者/公司名称]独立创作并拥有版权。

2. 该模板的任何使用都应获得[作者/公司名称]的书面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或在公共媒体上播放。

3. 未经许可,不得将该模板用于盈利、出售、分发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未经允许的使用将被视为侵权行为,[作者/公司名称]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4. 获得许可后,使用该模板的人仅限于个人或内部使用,不得对模板进行修改并重新分发。

5. 使用该模板时,不得删除或修改其中的任何版权声明、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标识。

6. 任何侵犯版权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索赔和损害赔偿等。

7. 未经[作者/公司名称]许可,其他人不得声称或冒充该模板的作者,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分发或提供该模板的复制品。

[作者/公司名称]保留对此版权保护声明的修改和更新的权利。

任何对该模板的未经许可使用将被视为自愿接受并遵守此版权保护声明。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申请使用该模板,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作者/公司名称]取得联系: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联系邮箱]地址:[联系地址]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请遵守版权保护条款,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具有创意和独特风格的设计作品,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模板,而是经过作者精心设计和制作的作品。

因此,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版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当今信息时代,电视节目模板的盗版和侵权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作者/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事业的发展,制定一套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

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探讨摘要电视节目模版买卖及引起的纠纷频繁出现,有必要就其法律保护问题予以规制。

电视节目模版创作过程是智力劳动的过程,而电视节目模版本身是创意并非纯粹的思想,在其独创性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版权保护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版版权作品表达作者简介:何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1-02从2001年的《梦想成真》、《幸运52》到近些年的真人秀节目,再至2012的《中国好声音》,国内电视台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版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电视节目模板的高智力、资金投入的特点,国外电视台一般也不自行研发模板,而是从专门的节目模板开发公司手中购买模板。

这使得电视节目模板的研发、转让成了一门兴旺的产业。

然而,电视节目模版可否受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社会实践中的这一系列问题引起我国法学界的关注。

保证电视节目模版的创意生产能够实现产业价值链运作是推动电视产业发展的关键,而电视节目模版的法律保护是保障此领域健康发展的关键。

笔者将电视节目模版的特性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结合,就电视节目模版可版权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视节目模板概念界定在学术界,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各国学者各执一词,难以统一。

其最早的定义是美国作家协会于1960年给节目模板下的一个定义: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的书面材料,它规定主要角色的活动,并规定在每一期节目中,哪些因素将不断重现①。

这个规定显然过于狭窄。

笔者通过研究比较,认为较为恰当的定义是: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台系列性电视节目的框架部分,这一框架由多个要素有机结合而成,通过这一框架,观众能够认知节目的主题并将该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②。

二、电视节目模版版权保护正当性分析节目模版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国际社会并没有达成共识。

根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与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统计,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而在目前收集到的案例中,认定电视节目模板为作品并且宣告侵权成立的仅有6个国家,即印度、匈牙利、土耳其、荷兰、马耳他以及巴西,可见大多数国家就“电视节目模版是不是属于法律要保护的版权内容”仍无定论③。

小议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小议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 2 8卷第 3期 2 0 1 3年 3月
宿
州 学



VO 1 . 2 8。 NO . 3 Ma r.20 13
J o u r n a l o f S u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2 0 0 6 . 2 0 1 3 . 0 3 . 0 1 0
成 为 收视率 冠军 。 在鲜 花和 掌声背 后 , 人们 不禁 会想 问是谁 开发 出这档 节 目呢 ?这就与 将要讨 论 的电视
节 目模板 有 关 。
荣 景象 。先是 前些年 以江 苏卫视 《 非诚 勿扰 》 为 代表 的 相亲类 节 目掀 起 收视热潮 , 在其 热播 之 际 , 湖南 卫 视 以《 非诚 勿扰 》 抄袭 和剽 窃其《 我们 约会 吧 》 节 目向 国家 广 电总局提 出 申诉 , 虽然 该事 件 已无下 文 , 但 这 种各 大地方 卫视 相互 克隆 和移植 节 目的趋势 愈演 愈 烈, 导致 节 目寿 命缩 短 、 引发 观众 收 视疲 劳 , 甚 至 出 现 潜 在法 律 风 险等 , 这 些都 值 得 电视 界 和法 律 界进
四 川 大 学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0 6 ( 3 ) : 1 3 6 — 1 4 3
新解释及 对现 实 的启 示[ J ] . 中国社 会科 学 , 2 0 0 6 ( 3 ) :
1 8 — 2 3
[ 6 ] 何洪涛. 英 国地 主与 农 业 革 命 [ J ] . 求索 , 2 0 0 7 ( 6 ) : 2 8 — 3 3 [ 7 ] Ho l l a n d e r , S a mu e 1 . R i c a r d o a n d t h e C o r n L a w s : a r e v i s i o n [ J ] . Hi s t o r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E c o n o my , 1 9 7 7 , 9 ( 1 ) : 1 - 4 7 [ 8 ] D o f ma n . Ro b e r t : Th o m a s R o b e r t Ma l t h u s a n d D a v i d R i —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法律经纬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07(下)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韩寒
摘 要 归功于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娱乐产业也呈飞速发展的趋势,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电视仍然
是百姓娱乐生活的首选。如今的电视节目无论是在节目编排、内容形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我们熟悉的“超级女
由此可见,要在版权法上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很难具有可 操作性。
(三)电视节目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最后,看第三个要件,即电视节目模板有没有可复制性,这一点恐 怕很明显,从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就能够发现,通 过创造新的电视节目形式从而维持高的收视率已经成为电视业竞争 的主要手段,英国电视业界看到了这种生财之道,重视电视节目形式 的开发,并通过向同行出售电视节目的模板获取利润。既然同行业可 以通过购买电视节目模板加以改进并应用到自己的节目里面,就说明 它一定具有可复制性,这种复制,不限于和原来的一模一样,而只要通 过运用相同的模板制作出电视节目便可,在适用模板进行创作时,也 就是复制的过程。 (四)对于我国立法上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看法 尽管有学术上的争论和非议,但我倾向认为,电视节目模板还是 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的,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就是软实力的现代化,软实力的表现方面很多,比如文化力、语言力、 文明力和思想力。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古国,我们是软实力的大 国,但不是软实力的强国,中国有强大的民族精神和深厚的人文传统, 但这只是软实力的来源而非它本身。发掘传统文化仍然是我们要做 的紧迫任务,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创新,是发掘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 也是培育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大力提倡建立创新型社会的今 天,我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应该突破传统的中庸知道,紧跟立法 前沿,制订出最能反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当今无体财产权利 发展越来越快速,财产形式越发多样化,拟制、虚拟的财产充斥社会, 怎样给予这些财产以适当的保护,并且给予创新以激励,就成为了立 法上的重要问题,法应该具有指引作用,这是法理学上法的五大作用 之一,既然国家的政策是保护与鼓励创新,就应当在法上表现出来。 电视节目模板的创新,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相符,大力创新电视节 目形式也能避免向某些西方电视节目形式提供商交纳高额的使用费, 可以节约大量资金。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著作权法》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列 入保护的对象,但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做一些变通,其中 最快捷的办法是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作品的范围,而由《著作权法》来 保护,或者由《著作权法》的“口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保护,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商品,一切未经允许不正 当的利用他人成果,公然利用他人成功电视节目的形式来制作自己的 电视节目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著作权法》要完成的工作也就由《反不 正当竞争法》去做了。但是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可以看出,《著作权 法》只有不断的适应新形势,才能在实践中处理诸多新涌现的案情,否 则,就只能两手一摊,无所作为。

电视节目保密协议

电视节目保密协议

电视节目保密协议1. 引言本协议旨在确保电视节目的保密性,保护节目内容和创意的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将被称为“甲方”,参与节目制作的个体或团体将被称为“乙方”。

2. 保密义务2.1 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节目内容和创意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节目的构思、剧本、角色设定、舞台设计、道具等等。

2.2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讨论或泄露与节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2.3 乙方在与其他工作人员或参与者讨论节目时,应最大限度地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周围环境的保密性。

2.4 乙方离开节目制作团队后,仍然有义务保守节目内容的秘密,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3. 知识产权3.1 节目内容和创意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参与节目制作期间,不得将相关内容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个人利益。

3.2 在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与节目有关的素材或信息,但必须注明出处并遵守相关规定。

3.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创意或功能进行修改、改编或调整,以适应节目的需要。

乙方不得因此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3.4 乙方应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素材、创意或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 违约责任4.1 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所有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4.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并终止其参与电视节目的权利,同时保留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4.3 乙方在违反本协议前应当向甲方赔偿所有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经济损失、法律费用等。

5. 协议期限和终止5.1 本协议的期限自乙方参与节目制作的起始日期开始,至节目正式播出结束。

5.2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或销毁与节目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

5.3 本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材料上进行修改或终止。

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一、背景介绍在影视制作行业中,知识产权保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泄露和侵权的风险,影视制作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知识产权保密的条款。

二、知识产权保密的定义知识产权保密是指制作团队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保密的义务。

这些知识产权内容包括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演员的形象、演技等。

三、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内容信息保密义务:制作方应对与影视作品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脚本、角色设定、电影特效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期间,制作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这些信息,避免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责任限制:对于因制作方未履行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而引起的损失,制作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并进行具体规定。

终止合同后的保密:即使合同终止,制作方仍然有义务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

制作方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作品的知识产权泄露或被不当使用。

四、解释与执行解释权:针对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双方约定,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约定的解释权归属于哪一方。

如果双方对于解释权的约定存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依法解决。

执行方式:如果有一方违反了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例如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

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五、免责声明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防止泄露和侵权的风险。

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消除有关知识产权保密的风险。

因此,双方需要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六、总结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在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制作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泄露和侵权的风险。

同时,合同中也应明确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救济措施,以及解释和执行的方式。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 性呢 ?答 案 是肯定 的 , 电视节 目模 板不 属于专 利权 授权 的对 畴 , 因为一 旦被 界定 为 “ 品 ”便 成 为著 作权 的保 护 对象 。我 国 作 , 象 或客 体 。 果 一定 要对 电视 节 目模 板进 行归类 , 其 定 为智 如 将
现行 著作权 法采 用封 闭式 列举 的方 法对作 品的范 围进 行 了规定 ,
来 的 电视节 目本 身 , 电视 作 品本身 。电视 作 品本 身主要 是通 过 会有 此举 , 即 一是 因为 各 电视 台对 兄 弟 电视 台 收视率 高 的节 目内容
版权 来进 行保 护 , 另外还 涉及 到 电视节 目本 身 的名 称与 其 中相 关 和 表 现 形式进 行 剽窃 、 法使 用 、 非 改头换 面 “ 克隆 ” 的现 象非 常严
环 节 的商 标保 护 问题 。而 电视节 目模板 是指 一个 系 列 电视节 目 个创 意 , 从创 意到 最后 形成节 目模 板 , 一般要 经过 以下 几个过 程 : 脚本 ; 作 和摄 制 : 放 : 后形 成通 常意 义上 的节 目模 板 。 制 播 然 由于 计 、 乐等 , 音 因此 又 被称 为“ 电视 模板 包”T oma akt。 (VFr t ce P )
这 一 考 虑早 已经 有 人付 诸实 现 。早在 20 年 , 01 央视 “ 想成 真” 梦 电视 台利 益造 成 巨大 的损 失 , 向 国家 专利 局提 出 了节 目形 式 的 遂
节 目的 制作人 发现 各地 方 电视 台对 其 节 目形 式进 行模 仿 , 中央 的节 目。 给 制作对 形式进行 模仿 的节 目完 全不在 侵犯版 权行 为之列 。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00.6 .3 10 .522 1)1 70 0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艺术创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合作保护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1. 注册著作权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但注册著作权可以提供更强的法律保护。

创作人员可以将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进行注册,以确保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2. 明确创作成果归属在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应明确创作人员的权益归属。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作人员与广播电视台的权益分配,保护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制作涉及到多个创作人员的合作,每个人的创作成果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制作方应确保在使用创作人员作品时获得合理授权或支付相应的版权费。

4. 追究侵权责任对于侵犯广播和电视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创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发现他人盗用、篡改或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创作人员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技术保护1.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嵌入不可见的信息或标记,用于证明著作权归属。

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水印信息追踪侵权者,为维护著作权提供有效的证据。

2. 版权保护技术采用技术手段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防录制和反复制,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未经授权的传播。

此外,利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可以控制和管理其复制和传播,从而保护著作权。

三、合作保护1.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广播电视台与创作人员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制定保护著作权的规章制度。

双方可以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彼此的权益和责任,共同维护著作权。

2. 建设著作权保护体系广播电视台可以建设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版权意识教育,确保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3. 加强监管和维权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电视节目模板侵权并不是一个新现象,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全国热播,又一次引发电视节目模板侵权之争。

本文阐述与解析了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其只能提供部分保护,故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作用,同时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未来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0年1月15日首播以后,江苏卫视全新节p虽然事件之后还没有下文,但当事人双方也遭受了不小的影响。

可是在一年之后的今天,我国各大电视台电视节目相互克隆愈演愈烈,依然没有从这些年的电视节目侵权纷争中产生对节目同质化导致的观众视觉疲劳、节目寿命短问题,甚至潜在的法律风险的足够重视。

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尽管随着近年来很多相似电视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热播,“模板”这个词在电视界几乎是人人耳熟能详,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准确而适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所谓“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它包括节目名称、节目构思策划、节目形态、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创意,也是一档电视节目区别于其它同类或不同类电视节目的独特外在形式。

与每期各不相同的内容相比,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相对稳定性。

特别是对多集电视节目来说,之所以形成一个系列,不仅是因为它们位于同一个节目名称之下,而是由于它们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内在联系,而电视节目模板恰恰就是促成这种内在联系的关键性因素。

二、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国内保护现状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兜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其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

首先,电视节目模板非《专利法》保护的工业生产方面的产品的生产方法、技术方案等,而且通常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9类作品中,没有模板这一类作品;再次,模板不是产品或服务商标,无法适用《商标法》;最后,节目模板由于节目公开播放,根本不可能保密,也无所谓商业秘密,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电视节目法律保护

电视节目法律保护

电视节目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电视行业也在不断扩大。

今天,电视节目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作为一种文化产品,电视节目包含着大量的知识产权,因此需要进行法律保护。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在电视节目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和商标权。

版权是指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对其所创建内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节目的音乐、画面、文字等。

商标权则是指电视台所拥有的品牌名称、标识符号等,用于标识其节目。

电视节目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视节目的创作、制作、传播等活动都必须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版权保护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涉及到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翻译、编写、改编、演出或者发行其作品。

因此,未经授权的电视节目的复制、传播等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2.商标保护电视节目的商标保护主要涉及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

因此,未经授权的电视节目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符号等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如何保护电视节目的法律权益为了保护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各电视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电视台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制度。

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转让等方面,尽可能地保护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

2.制定明确的制作和发布流程在电视节目的制作、发布、运营过程中,应制定明确的流程,确保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操作。

例如,在节目内容涉及版权、商标、著作权等方面时,要认真确认授权情况,并保留相关授权文件等证据。

3.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对于电视台的所有员工、供应商等相关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教育。

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从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节目被模仿谈起

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从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节目被模仿谈起

“ 山寨 ” “ 仿 ” “ 隆 ” 三 者 之 间并 没有 比 、模 、克 这
较 清晰 的界 定 。但 可 以肯 定 的是 , 它们 都 不 同 程 度地存 在着 侵 权事 实 。~ 档新 电视 节 目一经
推出, 马上 出现 大批模 仿 者 , 导致 电视 节 目同质
[ 收稿 日期] 2 1 0 2 0 1— 4— 3 [ 者简 介] 颜家水 ( 90一) 男 , 作 17 , 湖南麻 阳人 , 湖南 大众传媒 职业 技术学院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 传媒经济。方 林佑 (9 2一)男 , 16 , 湖南 临湘人 , 湖南大众传 媒职业技 术学院教授 , 研究方 向 : 传媒经济 。 [ 金项 目] 本文为湖南省 科技厅软科 学研 究项 目“ 基 湖南 传媒 生产 经营产 权及 权益 保护 问题 研究 ” 编号 : (
关 行业 特 别 是 对 垄 断 行 业 暴 利 行 为 的反 抗 。
“ 仿” 模 指有 意识 地 仿 效别 人 的行 为 , 社会 学 是
习的重 要形 式 。 而 “ 隆 ” 是 更 为 彻 底 地 复 克 则 制 或抄 袭 , 制作 一个 与模 板一 样 的产 品 。 目前 ,
不 断创 新 品牌 栏 目, 收视 率经 常名列 全 国省级 卫视 之冠 。湖 南 电 视改 革 的成 绩 昭 著 , 被业 内 人 士誉 为 “ 南 电视 现 象 ” 湖 。一 大 批 品牌 娱 乐 性 电视节 目 , 《 乐 大 本 营》、 玫 瑰 之 约 》 如 快 《 、 《 超级 女声 》 《 勇大 冲关 》 《 乐男 声 》 《 、智 、快 、 挑 战麦 克风 》 《 们 约 会 吧》 《 天 向上》 , 、我 、天 等 支

“ 山寨现 象 ” 是 对 文 化 产 品 的盗 版 、 制 等 , 就 仿 其 主要特 点表 现 为仿造 性、 速化 、 民化 。 快 平 “ 山寨现 象 ” 引起 广 泛 争 议 。有 人 认 为 这 是 一 种知识 产权 意识 淡 薄 、 时 省力 的模 仿 , 省 照搬成 功 案例 , 用他 人 资 源 。也 有 人 认 为 , 山寨 现 盗 “ 象” “ 、 山寨 产 品” 民 间创 新力 量 的表 现 , 促 是 是

电视台节目制作版权保护活动方案

电视台节目制作版权保护活动方案

电视台节目制作版权保护活动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电视台节目制作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电视台节目制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活动,进一步维护我台的创意产权和艺术创作自由。

二、版权保护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所有参与节目制作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对版权保护的认识,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制定内部版权保护条例,规范电视台内部的版权行为。

2. 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系统建立版权管理部门,负责节目制作版权的申请、登记、维权等工作。

制定详细的版权申请流程和登记规范,确保所有节目在制作过程中都经过合法的版权登记。

3. 强化技术手段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对节目进行标识,以防止盗录和盗播行为。

同时,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和维权,及时发现盗播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

4. 加强合同管理与节目制作人、演员、编剧等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注明版权归属和使用方式,确保版权的合法转让和使用。

同时,加强对合同的执行和监督,对违约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

5. 增加宣传力度加大对版权保护宣传的力度,通过电视节目、广播、互联网等渠道,普及版权保护法律知识,引导观众和相关从业人员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呼吁大家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环境。

6.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盗播行为。

与国外电视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节目版权的国际交流与保护。

三、实施计划1. 制定详细的版本保护工作计划,包括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表、责任人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2. 设立版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版权保护工作,包括法律咨询、技术防护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宣传推广等。

3. 按照计划逐步实施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以确保版权保护活动的有效性和长期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内部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减少内部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体系,确保节目制作的合法性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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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模式分析摘要:自20世纪20年代贝尔德发明电视以来,电视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已近一个世纪,电视节目深刻的影响了人类的生活和文化。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与其相关的侵权诉讼不断增多,而这些纠纷的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拥有著作权的观点不同。

因此,通过立法改变这种不确定状态,确立适当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情况,结合著作权立法的本质,提出一些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方案。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作品、著作权。

引言近年来,以湖南卫视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引领着国内电视节目的潮流。

作为电视节目核心的节目模板,对整个电视节目成功至关重要。

2005年,英国电视节目公司Fremantle Media声称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侵犯了其Pop Idol电视节目模板版权,这让很多人第一次认识到电视节目模板这个概念。

而实际上,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已形成一个产业。

以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家为代表,很多电视台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自行创作电视节目模板,他们直接从专门的电视节目模板公司购买。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额达到64亿美元,而这个数字在2006至2008年度被改写为93亿美元1。

在世界范围内,像Fremantle Media控诉湖南卫视侵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电视节目Opportunity Knocks控诉新西兰广播公司节目模板侵权的Green v.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件,以及美国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美国广播公司提起的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2。

而在诸多的类似案件中,最终的结果大都以原告败诉结束。

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在节目研发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的原告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激发电视节目模板行业创新动力。

但法院做法也并无违法,因为现有的著作权体系并没有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其中。

面对两者的冲突,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确立明确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模式,以解决冲突,保护权利人利益。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内涵及其作品地位1刘文杰、曹曼文,《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载于《现代传播》2011年第3期。

2CBS v.ABC,Wade Paulsen,CBS loses lawsuit:ABC’s “I’m A Celebrity,Get Me Out of Here!” to air inFebruary,/news/cbs-loses-lawsuit%3B-abc-im-celebrity-get-me-out-of-here!-air-in-february-872.php.纵览电视节目模板侵权案件,问题的关键在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电视节目模板所有人认为自己创作模板付出了时间和金钱,认为法院应当认定节目模板属于作品,这样节目模板就可以依据各国著作权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而被告倾向于认为电视模板不能达到著作权法的作品要求,不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若要界定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作品,我们应当首先正确定义电视节目模板。

(一)电视节目模板内涵说到模板,我们首先会想到它是一个既定结构或者样品,用来被一遍又一遍的复制。

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这样定义电视节目模板(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电视节目模板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它规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3。

分析来说,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其一,电视节目模板必须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二,电视节目中要有固定的主角,节目模板用来指导主角如何表现。

但随着电视游戏类型等节目的出现,这个定义显得过于狭隘,游戏类节目游戏规则的规定或者简单的注意事项一般临场宣布,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呈现。

美国作家协会之所以限定电视节目模板必须被书面化,是因为他们倾向于把电视节目模板转化为文字作品,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因此把其他的表现形式排除在电视节目模板之外,显然不尽合理。

再看电视节目模板的第二层含义,在“真人秀”节目中没有固定的主角;由于这类节目要求参加者各展其能,因此不可能规定表演者要做什么。

比如《中国达人秀》,参赛者只要展现自己某方面的独特才能即可,因此根本不存在节目模板来指导主角如何表现的情况。

一般来说,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创意的具体化。

从想法到具体模板,要经历以下几个过程。

首先要有类似于剧本的节目脚本,也就是创意的文字化,又被称为“纸上模板”;其后,将想法或者脚本付诸实施到具体的舞台设计、灯光调制、节目编排,然后形成比较完整的模板。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电视节目的框架结构,具体包括节目的主题类型、灯光设计、舞台布置、音效台词、节目顺序布置以及运行整套节目中的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项,包括外化和未外化的两个方面。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地位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是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这是一个广为争议的问题。

如果电视节目模板被认定为作品,那它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授予相应版权;若电视节目模板不是作品,则其在著作权法保护上就没有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作品必须满足的实质要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对于独创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理解,3Robin Meadow.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58 Cal.L.Rev.(1970),1169.英国著作权法律确立的原则是只要创作者付出了努力,则成果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者必须独立创作完成,并且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4。

对于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被创作出来后能够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性物质载体复制。

可复制性排除了思想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形成思想和表达的二分。

作品的形式要件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存在的形式。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作品形式要件的规定不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不尽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种类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8类具体作品中,没有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规定。

而且电视节目模板被整体拟制为其中的某一作品也十分牵强,并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从未将电视节目模板定义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鉴于此,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作品行列。

而欧盟和美国现行的著作权体系中,也没有把电视节目模板纳入作品范畴。

二、世界各国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司法实践虽然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国家都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赋予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但是围绕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民事诉讼却普遍存在。

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传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保护与否、如何保护做法不同。

(一)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和美国,在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立场基本一致:电视节目模板不受版权法保护,通过其他方式也很难获得救济。

前文已述的两个著名案例分别是发生在英国的英国电视节目Opportunity Knocks控诉新西兰广播公司节目模板侵权的Green v.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件,以及美国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美国广播公司提起的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诉讼(CBS v.ABC)。

在这两个案件中,原告从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提出的诉求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英国的电视节目模板公司诉讼案件中,英国法院一般依照英国现行法律排除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他们的理由在于电视节目模板没有足够的确定性,从实质上来看,电视节目模板还是一种思想创意,不能归为作品。

因此,在英国提起的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诉讼均以原告败诉结束。

在CBS v.ABC的案件中,原告哥伦比亚公司以被告美国广播公司仿冒电视节目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4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六版,47页。

讼。

而案件法官在认定两者节目相似程度时认为虽有相似但区别也十分明显,不属于混淆行为,因此最终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英美电视节目模板交易日渐旺盛,但是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想要通过著作权侵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来获得救济十分困难。

(二)法国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同样很难认定电视节目模板具有作品地位,但电视节目模板创作者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机率较大5。

法国作为著作权保护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国内著作权相关立法也十分完善。

但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法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电视节目模板属于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电视节目模板诉讼也不在少数,在判决的的一些案例中,法院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在“L a nuit desh·ros”案中6,被告使用的电视节目模板与原告的十分相似,在电视节目的脚本,和各元素排列的顺序都一模一样。

更为重要的是,原告的节目主持人也被挖走,由原来的主持人继续主持类似的电视节目。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明显恶意,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三)巴西巴西国内著作权立法并没有规定电视节目模板属于作品,但在法院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电视节目模板享有著作权。

在巴西Endemol & TV Clobo v. TV SBT7一案中,被告在于原告商讨购买其“Big Brother“电视节目模板未果后,直接播出自己的”the Artist’s House”真人秀节目,原告因此诉其侵权。

法院在调查和询问有关专家意见后认为,虽然被告有关原告真人秀节目并没有新意的应诉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就整个电视节目模板来说,它具有独创性;而被告抄袭原告模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巴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独创性很强,影响力范围较广的电视节目模板给予一定的版权保护,以维护电视节目模板创造者的正当利益。

总结来说,世界主要国家对电视节目模板享有版权这一诉求持谨慎态度,但是也出现了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具有较强独创性的节目模板的权利,这一点类似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现今大多数国家立法上为规定电视节目模板是作品的情况下,模板创作者多倾向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权利。

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当电视节目模板模仿涉及两个国家时,原告方和被告方很难被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因为电视节目播放具有地域性。

因此,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本没有适用的空间。

因此可以说,世界各国在电视节目模5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载于《法律科学》,文章编号:1671-6914(2006)04-0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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