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谷风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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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贤良方正科 --童子科 --明经科 --明法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第五讲: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五)东晋南朝的立法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大体沿用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认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特点: 特点:
“刑法峻急” 刑法峻急”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三)吴法“科条” 吴法“科条”
制定: 制定: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特点: 特点:
“苛酷”、重刑主义 苛酷”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 忠节在国,孝道立家,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 大辟。 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大辟。”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四)《晋律》的宽简与周备 晋律》
律学的发展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 代表。 代表。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汉代出现了许多律学家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如西汉官僚型的律学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社会上出现了以注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下午2时0分21.8.114:00August 1,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日星期日2时0分59秒14:00:591 August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下午2时0分59秒下午2时0分14:00:5921.8.1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4)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发展

(4)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发展

2、南方相对稳定,江南经济发展。
表现:
1、兴修水利 2、开辟良田 3、水稻种植技术提高 4、小麦种植推广 5、牛耕普及
原因:
1、南迁农民带来先进 工具和技术
2、南方相对稳定 3、统治者重视生产 4、南迁人民和江南人
民辛勤劳动
3、北方战乱频繁,民族融合加强。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
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 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 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 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 《张杜律》。
——《张斐·律注表》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 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 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 么建树,南朝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 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 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三国
西晋
魏(220—265)
(前秦) 十六 国
蜀(221—263) 439)
西晋(265—316) (304—
吴(222—280)
[280——316]
东晋

南北朝
(317—420)
(386) 东魏 北齐

北魏
[439]
西魏
北周
隋朝
宋420 齐

法制史第四章,魏晋

法制史第四章,魏晋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
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 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 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而对于财产 类的犯罪,则与人身类的犯罪相反。
(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西晋规定官品占田荫户制度,明确赋予各
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依法占有免税土 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根据规定,一 至九品官可占有五十至十顷土地,每品之 间相差五顷;同时,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 的亲属,占有三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至一 户佃客。后来到刘宋王朝时,甚至发展到 依据官品占山的法律规定。
六、司法制度的新趋势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3、对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细致辨析,并规定 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张斐晋律注曰:“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 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 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 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 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 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 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 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吓。如此之比,皆为无常 之格也。”
(一)司法机关的新设置
基本沿袭东汉,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
审判机构,但出现一些新的设置,如东吴 曾设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北齐则 改设大理寺。尤其重要的是,魏明帝首次 在廷尉中设立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 和培养司法人员,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
(二)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为临时最高法
张斐晋律进一步注曰:“律有事状相似而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2)概念明确、规范 区分律与令的性质
(汉武帝:“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举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法制特点
1. 法典散佚,出土文献不足 2. 法制不统一,传统与创新:北方主要为汉律 传统,南方为晋律传统 3. 北方重典章制度,南方重艺术宗教 4. 北方文化融合,南方则无
(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 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三、南北朝的立法 1.南朝立法
梁高祖武皇帝萧衍(464年-549年) 统治期间,佛教几乎被抬至国教的 高度。他不但修造了大量佛寺佛像, 而且还翻译和撰写了大量佛教著作, 亲自召集佛法大会讲经说法。 《南史·郭祖深传》:“时帝大弘 释典,将以易俗,故祖深尤言其事, 条以为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 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 郡县,不可胜言。”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魏律》特点
--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
罚金、杂抵罪 --“八议”入律,礼律融合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589)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曹操 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惟才是举”,“选明达 法理者,0~589)

高教社出版社的马工程教材及其对应课程一览表

高教社出版社的马工程教材及其对应课程一览表

29 《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33736-5 33.0 宪法学、宪法、中国宪法、宪法学原理等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 30
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
31
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育史》
978-7-04-045157-3 978-7-04-045914-2
44.9 54.0
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思想 政治教育理论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概论、思想政治教 育理论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思想政治教 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思 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论、 思政教育学原理等 思想政治工作史、思想政治教育史、思想政治教育学 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史、中国共产党思 想政治工作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史论、中国 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 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史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2
高等教育出版社
学》
23 《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4 《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5 《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6
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7 《刑法学》(上册.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45925-8
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59.0
32 《中国革命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45582-3 40.5 中国革命史等
33 《地方政府与政治》 高等教育出版社
34 《国际组织》
高等教育出版社
35 《政治学概论》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2016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资料:魏晋南北朝

2016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资料:魏晋南北朝

2016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资料:魏晋南北朝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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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代首”、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等事例
都反映了他们严肃法治的主张。
3
西晋和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宣扬以封 建等级、伦理纲常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引 礼入律,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重 要的基础。
4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进行了一 次较大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的主要内容 是:制定《新律》十八篇。曹魏《新律》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了汉律: (一)改革了体例。改《具律》为《刑 名》,移置篇首,使律典结构更为科学合 理。 (二)调整了篇目(18篇)。 (三)创立了新制(“八议”之制)。
九品中正制的意义:
1、在肯
定士族特权的基础上承认朝廷对地方的完 整权力,以维护国家政令的统一。
2、实行的结果使得士族阶层垄断了国家 政权,士族阶层在政治上也越来越腐朽, 由此加深了士族与庶族(“寒门”)的矛 盾。
12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 “汉八又辟有”“。上周请有” 原“则刑。不曹上大魏夫新”律的正礼式治确原则立, “八议”制度。“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 犯罪后,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获得减免刑事 责任的优待,即“大罪必议,小罪必赦”。 “八议”包括: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 旧)、议贤(有封建德行者)、议能(有大才干 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 僚贵族)、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 (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2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魏国奉行厉行法治的治国主张,魏武
帝曹操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之政,以刑为先”。蜀国的诸葛亮认为治
国要礼法并用,德威并举,即“礼有所任,

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76页

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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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官当”入律
• “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 中的 “ 杂抵罪 ” 。
• “官当”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的《北 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为官吏享有特 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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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3 、“ 准五服以制罪 ” • 形成: • 《晋律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
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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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二)刑事法律内容变化
• 1、“八议”入律
• 曹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 议”,正式列入法典。规定,贵族官僚中的八种 特权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 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但“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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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东魏——《麟趾格》
兴和三年,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 法, “ 以格代科 ” 。
格成为一种 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 趾殿,故称《麟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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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西魏——《大统式》
《大统式》共五卷。这种以 “ 式 ” 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 上的 一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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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 为“张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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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 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 典,南朝历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 于它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 汉律的十分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 文字简省,刑罚适中,较秦汉旧律,确是 一大进步。
2、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 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对后世 影响极大。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10分钟)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曹魏、北魏、西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 没入官府为奴 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二)缩小族刑的范围
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
《梁律》: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 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
本章参考文献: 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 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 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年版; 3.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 4.《晋书》《魏书》《隋书》。
司法机关
基本沿袭汉制 中央: --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尚书: 北齐的殿中尚书:“诸曹囚账,断罪……” 都官尚书:“诏书律令勾检之事”
地方: 司法行政合一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杀伤罪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处罚越重盗窃罪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奸非罪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准五服以治罪以服制代替亲等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维护父权和夫权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三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程树德《九朝律考》:“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 而北律尤以齐律为最。”
法律形式(3分钟)
1. 律与令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2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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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黄巾起义三国形势图三国形势图三国州郡图曹操曹操刘备刘备刘备刘备生平刘备托孤图关羽关羽张飞孙权孙权孙权生平司马懿司马懿司马懿司马懿生平西晋地图西晋地图南北朝南北朝南北朝前期南北朝中期南北朝中期南北朝后期南北朝前期南北朝后期二、法律的制定(一)三国,蜀的立法:诸葛亮,蜀科;吴的立法:诸葛亮诸葛亮案例:处斩马谡蜀魏在争夺街亭时,诸葛亮派马谡镇守街亭。

马谡只会纸上谈兵,而且骄傲自负,不听副将王平劝阻,把营寨扎在山头之上,结果被魏军击败。

诸葛亮严明法纪,处斩了马谡,并向后主上表,检讨自己用人不当,请求降职三级魏的立法案例:割发代斩事实:汉灵帝光和二年,曹操率大军讨伐袁绍。

一路上,麦浪起伏,即将丰收。

曹操下令,不得踏坏麦子,违者处死刑。

可命令刚出,曹操的马因为受惊窜入麦田,踏坏了一大片麦子。

曹操请军中的军法官治罪,军法官认为可以免除,曹操认为不可,但身为主帅,不能自杀,所以割发代首。

说着抽出宝剑,割下头发,代行“斩首”之刑分析:以身作则《新律》体例:十八篇;改《具篇》为《刑名》,置于律首,以统诸篇。

内容:“八议”入律改革刑罚制度罪名的改革(二)两晋《泰始律》《张杜律》:明法椽张斐、河南尹杜预分别为之作注,“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体例:二十篇,分《新律》的《刑名》为《刑名》、《法例》内容:“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刑罚制度更加规范罪名制度也作了改革,规定了许多违礼而入罪的罪名。

特点:是一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典。

(三)南北朝南朝:大多沿用晋时的法律陈律中规定以官品抵罪——官当北朝:北魏:《北魏律》,二十篇;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齐:《北齐律》篇目:十二篇体例:合《北魏律》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篇首内容:首创“重罪十条”刑罚上确立五刑北周:《大律》北朝法律同样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官员选任:九品中正制中正官根据家世、德行、才能分为九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二)刑事法律制度总的趋势向刑种简化和刑罚轻的方向发展,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1)废除了宫刑(2)徒刑与流刑进一步规范北周创立了流刑分等的制度,徒刑也规范化(3)鞭杖刑进一步规范北齐的刑罚制度显现出封建制五刑的初步特征,死、流、徒、杖、鞭案例:妇女从坐案事实: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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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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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10分钟)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曹魏、北魏、西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 没入官府为奴 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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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二)缩小族刑的范围
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
《梁律》: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 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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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6分钟)
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 1.察举科目 (1)常科:经常性科目,每年由州郡长官荐举 人才
--孝廉 即察举孝子、廉吏,重德行
--茂才 “秀才”,重才能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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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 1.察举科目 (2)特科: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 科目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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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1)确立“重罪十条”,奠定“十恶” (2)合《刑名》《法例》为《名例》 (3)律典篇目确定为12篇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
程树德《九朝律考》:“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 而北律尤以齐律为最。”
一类课资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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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规定的五等丧服 的制度 《晋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清】崔述《五服余论》:“故服也者,纪纲名 分之所系也,犹之乎治国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 有章也,是以古人必于此至详也。”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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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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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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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二)准五服以治罪
斩衰:丧期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妻妾为夫)
齐衰:丧期3年、1年、5月、3月四等(如夫为妻、
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
之间)
大功:丧期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小功:丧期5个月(如为兄弟之妻、夫之兄弟、外祖
父母、姨、舅等)
缌麻:丧期3个月(如为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岳父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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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5)礼律进一步融合
--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杂抵罪”(贵族官员可用夺爵、除名、免 官等抵罪)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全国的律 典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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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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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朝立法(2分钟)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 《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
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类课资
1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 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 制发展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 位。
一类课资
2
• 本章教学重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法 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以及封建 制五刑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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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2)概念明确、规范 区分律与令的性质 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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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3)律文简要,“刑宽禁简” 删除繁杂内容,“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 典,归于益时。” (4)规定新五刑制度 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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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3分钟)
1. 律与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 科与比消失,格与式发展 格: 后魏末时以“格”代“科”,仍为刑事立法,为 律的补充,后为行政法规 式: 综合性法规,源于战国与秦时《封诊式》,西晋 时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沿用至宋。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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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15分钟)
母等)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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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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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原则:
1.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
愈轻
--杀伤罪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盗窃罪
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
--奸非罪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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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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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 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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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朝立法(4分钟)
北魏《北魏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 北周 《大律》
《北齐律》(12篇949条) 将晋《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将《盗》 《贼》合为《贼盗》,将《捕亡》《断狱》合为 《捕断》,将《卫宫》改为《禁卫》,删去《系讯》 《关市》等
《陈律》正式规定“官当”并系统化,沿用至宋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官比三岁刑”
(三)品官占田荫户制
西晋《户调式》: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 税土地和荫庇免役人口的特权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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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礼教化规定(15分钟) (一)“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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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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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 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 当”,对晋律进行注释疏 义,亦下诏颁行,亦称 “张杜律”。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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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1)体例设置更合理
将《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 --用刑的原则与依据 --各篇宗旨 --对律文中未涉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一类课资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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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国的立法 2.蜀立法 诸葛亮等制《蜀科》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 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诸葛亮: 1.审势立法,厉行法治 2.“科教严明,赏罚必信”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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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国的立法 3. 孙吴立法 基本沿用《汉律》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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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晋的立法
1.《晋律》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268年)颁行,亦称 “泰始律”(20篇,620条)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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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察访行状 --察访家世 --评定品级 --逐级上报、授官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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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门第和品行兼察,激励士子积极进取 --巩固士族制度,保障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 --标准不确定(中正官主观臆断、请托、权势、 裙带关系)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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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10分钟)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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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三、刑讯
--“罪从供定” --“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 多。”(《陈书· 沈洙传》)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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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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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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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一、特权化规定(5分钟) (一)“八议”入律
八种封建权贵犯罪,司法官须奏报皇帝进行 决议,按其身份直接做出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原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三国魏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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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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