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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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二、法律形式
1、律、令 2、课、程、式 3、法律答问 4、廷行事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 《傅律》:关于傅籍手续的法规 《尉杂律》:关于廷尉职务的法规 《行书律》:关于传送官文书的法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法规 《除子弟律》:关于任用官员子弟的法规
3.伦理纲常较淡薄
“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4.法律僵化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法当斩。”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 3. 简述秦朝的刑种。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天下之事无 大小皆决于上。”
2.廷尉 职责:一是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送的
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 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 郡守审理;郡不能决的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报 廷尉。
4.妄言罪
《项羽本纪》:“秦始皇游会稽,渡浙江,(项) 梁与(项)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 掩其口日:‘毋妄言,族矣!’”
(二)主要罪名
5.非所宜言罪
《史记·叔孙通列传》:“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 世召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 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
(六)式: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及 文书程式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法理学马工程重点知识梳理

法理学马工程重点知识梳理

法理学马工程重点知识梳理法理学马工程是指利用法学和工程学的知识与方法,对社会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一种学科交叉研究。

它旨在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工程的实践,为社会提供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法理学马工程的基本概念1.1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规律和原理的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哲学和逻辑等方面,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并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评价。

1.2 马工程马工程是指利用工程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解决的一种学科。

它通过应用工程学的原理,研究和设计各种工程系统,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法理学马工程的研究内容2.1 法律规范与工程实践的结合法理学马工程的核心是将法律规范与工程实践相结合,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例如,在城市规划领域,法理学马工程可以研究如何将法律规定与城市规划相结合,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2 社会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法理学马工程还可以应用于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法理学马工程可以研究如何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工程的实践,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法理学马工程的价值和意义3.1 促进法律的科学发展法理学马工程的研究可以促进法律的科学发展,使法律更加科学、合理。

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与工程的关系,可以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并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3.2 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理学马工程可以通过解决社会中的问题,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在交通规划领域,法理学马工程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的工程设计,解决交通拥堵、安全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3.3 提高工程实践的效果和质量法理学马工程可以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与工程的关系,提高工程实践的效果和质量。

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法理学马工程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的法律规范和科学的工程设计,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法理学马工程的发展趋势4.1 跨学科合作的加强法理学马工程的发展需要跨学科的合作,将法学和工程学的知识与方法相结合。

第5章 秦朝法律

第5章  秦朝法律
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第5章 秦朝法律
本章概述:公元前221年秦国吞并战国其他诸侯国, 本章概述:公元前221年秦国吞并战国其他诸侯国, 221年秦国吞并战国其他诸侯国 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 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 秦始皇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皇帝, 秦始皇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皇帝,他希望秦朝的统治 世代相袭。秦朝继承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 世代相袭。秦朝继承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 确立了一套从立法、执法再到司法比较严密的制度, 确立了一套从立法、执法再到司法比较严密的制度, 较前几代取得了很大的法律成就。 较前几代取得了很大的法律成就。秦统治者采用了 活动家思想作为自己的统治思想和统治方法, 活动家思想作为自己的统治思想和统治方法,立法 繁密、刑罚严酷。 繁密、刑罚严酷。大公无私推行专任刑罚的统治思 一方面压制了人民的言行, 想,一方面压制了人民的言行,巩固了君主专制政 但另一方面又使人民积蓄不满, 权,但另一方面又使人民积蓄不满,最后导致农民 起义,很快就在历史中消失。 起义,很快就在历史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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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秦朝的法律形式 3、秦朝的刑名与罪名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5、秦朝的经济立法 6、秦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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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公元前259- 210)战国秦国国君, 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战国秦国国君,秦王朝的 259 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BC246年 被立为秦国国君, 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BC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 时年仅十三岁。BC221年统一中国 年统一中国, 时年仅十三岁。BC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 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BC236年亲政 年亲政, 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BC236年亲政,任 李斯为相,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韩非等法家的法律 李斯为相,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 思想。 思想。嬴政是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 律制度的创立者。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统治, 律制度的创立者。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提高君主 的法律地位,更改名号,自称为“始皇帝” 的法律地位,更改名号,自称为“始皇帝”。皇帝的 诏令就是国家的法律。 诏令就是国家的法律。 秦始皇接受李斯等的意见,分天下为三十六郡, 秦始皇接受李斯等的意见,分天下为三十六郡, 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秦国的法律令推行 到全中国。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到全中国。即“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并且最 高立法权属于皇帝,皇帝的“命为' 令为' 高立法权属于皇帝,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 皇帝的住所、车舆、印鉴也都有专用名称。 皇帝的住所、车舆、印鉴也都有专用名称。各级官吏 均由皇帝及其代理人任免,并规定了严格的推荐手续、 均由皇帝及其代理人任免,并规定了严格的推荐手续、 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皇帝在全国 实行独裁,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实行独裁,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强调以 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要求“事皆决于法” 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要求“事皆决于法”。认为法律 是国家的纲纪,是整个封建制度赖以确立的支柱。 是国家的纲纪,是整个封建制度赖以确立的支柱。并 且提出 “以刑杀为威”。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 以刑杀为威” 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 其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罚。其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1. 引言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承先启后的重要朝代之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

本文将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入手,探讨秦朝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 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哲学思潮,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国。

法家思想主张制定完善的法律,借助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民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法家思想注重实用性和效果,强调法律的严密与公正性,追求法治的高效与威严。

3.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

首先,秦始皇颁布了《律令法式》,将秦国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实现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该法典将法律条文进行分类编排,明确规定犯罪与刑法的适用范围。

其次,秦朝推行了重刑峻法,执行严格的刑罚制度,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鼓励廉政和勤政,增加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4. 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家思想对秦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家思想奠定了以法律为准绳的统治基础,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法家思想的实用主义倾向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实效和效率,为秦朝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法家思想还强调集权统治,秦始皇推行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强大的中央集权,有助于统一秦朝的法律体系。

5. 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秦朝过分强调了法律的严刑峻法,忽视了罚罪的恩改,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下降。

其次,秦朝法律过于严苛,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民众不满情绪加剧。

再次,由于法律制度的集权化,给了皇权过大的权力,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等问题。

6. 结论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家思想为秦朝的法律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权制王朝。

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

周朝时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

军事上,经过自秦穆公至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

秦统一六国后,又北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

在政治上,秦改周朝的分封制为郡县制,首次确立中央王朝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并设置了与之配套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官僚机构。

在经济上,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实行土地私有制,使社会进入地主―农民模式的阶级社会。

其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等,则使中国在文化上首次实现真正的大一统。

另外,秦所创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唐代才有较大的变动。

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但是当时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秦因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并进行多次大规模战争、修筑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原因,对人民征敛过重,加之对知识分子的打击,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使人民苦秦久矣。

秦朝法律

秦朝法律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其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秦朝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通过立法活动确立了统一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包括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等,以加强中央集权。秦律是秦朝主要的成文法,它是在商鞅变法后正式制定、颁布的,源于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秦朝的法律形式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包括律、令、程、课、式等。其中,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如《秦律十八种》等;令是君主发布的政令,具有高效力;程是规章、章程;课是检验、考核的法规;式是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此外,法律解释和判例也是秦朝的法律渊源之一。秦朝的刑事法律内容严厉,死刑是最重的刑罚,执行方式繁杂且残忍,如具五刑等。同时,秦朝还有完善的行政、司法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保障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有效性。

1 绪论+第一章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1 绪论+第一章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二、中国法的产生
特点:
4.裁判与法律: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法 律的起源一样,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 点。
5.民族融合与法律: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 大融合的特征。三大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 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不同的生活 习俗在相互接触中交流、融合,在不同的部落 形成了不同的刑事惩罚方式。
二、中国法的产生
特点:
1. 战争与法律:“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 视
2. 血缘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 影响,通过部落联盟机构的职能分化和完善, 使其直接转化为国家机构的特殊道路。
3. 祭祀与法律:在华夏先人中产生的祖先崇拜意 识,通过一定的典礼、仪式,逐渐演化为具有 宗教性质的祖先祭祀。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中 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介绍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 起源的理论,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中国法律 的起源与特点。
• 本章教学重点: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 法律起源的理论来阐释中国法律的起源与 特点。
一、习俗与法的产生
2.张童心等:《考古发现与华夏文明》,上海 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 印书馆1959年版;
4.《史记》《左传》《汉书》《商君书》《尚 书》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
恩格斯: 国家:地域、公共权力 中国: 氏族—部落(炎帝、黄帝、蚩尤)—部落联盟—酋邦 (国家)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
禹(黄帝五代玄孙)“夏禹涂山之会,执玉帛者
万国。”(《帝王世纪》)“防风氏后至,禹杀 而戮之。”
启(“益干启位,启杀之”)家天下 ——夏朝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有着重要影响的朝代,其对法家思想的倡导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并探讨其对中国后世影响的深远意义。

一、法家思想在秦朝的兴起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推广。

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依法行政。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提出“当务之急,宜先立法”之说,极大地影响了秦朝的统治者秦始皇。

秦始皇对法家学派的思想持高度认同,将其作为统治国家的基石,大力推行法家思想。

二、法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建设秦朝的法律体系在古代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的措施,固定了法家思想的统治地位。

他委派李斯主持编修法律,最终形成了《秦律》、《律令》等法律典籍,确立了规范而严密的法律体系。

同时,秦朝还设立了律令官,全面推行法治,维护社会秩序。

三、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的影响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奠定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秦朝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汉、唐、明等朝代提供了借鉴与发展的思路。

同样重视法治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塑造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最后,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的影响延续至今,也为现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了启示。

综上所述,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秦始皇将法家思想确立为统治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严密而规范的法律体系。

这种强调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思想,对后世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奠定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秦汉的法律制度和公正法治

秦汉的法律制度和公正法治

秦汉的法律制度和公正法治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秦汉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国开始迈向一个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始于公元前221年,终于公元前206年。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改革。

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律严格、惩罚严厉、权力集中为特点。

秦朝的法律被称作法家思想的产物,采用了比较完备的官法制度来统治人民。

秦朝的法律制度体现在律令、铁疏、士痞和田制等方面,官法制度的建立是秦朝法律制度形成的标志。

在秦朝,官法制度所规定的罪行和制度非常严格,这就导致了人民的反感和不满。

但是同时,秦朝的官法制度也规定了很多比较先进和公正的制度,比如说实行司法公开,开展律师辩护制度等。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大一统王朝,始于公元前206年,终于公元220年。

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丰富了法律的内容,打造了一个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以皇家法律为中心,秉承了儒家思想,注重人民民主,注重法治、公正和人权。

汉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四种形式:器令、法令、案牍和律令,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律令。

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律为中心的官方法典,被称为中国的刑法之母。

《律令》主要规定的是刑法,并将刑法的规范与制度化结合起来。

可以说,律令是汉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公正法治公正法治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制度与道德、法规与人权、公民权利与义务、官僚制社会与文化道德的内在共性。

公正法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

在秦汉时期,公正法治得到了一定的实践和推广,这在当时来说已经是十分不容易的事情。

秦朝采取的官法制度虽然比较严格,但也探索了实行司法公开、开展律师辩护制度等新的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王朝之一。

在其260多年的统治时期中,秦朝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贡献。

其中,秦朝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实践更是为后世所称道。

本文将从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制度构建以及实践成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全国处于分裂割据的状态,社会矛盾尖锐,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权威,治理混乱。

因此,各国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法律制度。

秦国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派别。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法者,治之端也”,即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的治理和稳定。

此外,法家还倡导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不应当被传统和权威所束缚,要注重实践的效果,强调罚而不贵,重视惩罚的作用,使其达到威慑作用。

这对于秦朝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形成了重要的影响。

二、秦朝法律制度的构建在秦朝,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由赵高、李斯等一批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完成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以丞相李斯为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

1. 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秦朝完善了法律体系。

在统一六国之前,各国虽然也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缺乏定期的总结和规范,导致各地的法律标准不一,易于出现混乱。

秦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各地法律制度逐渐趋于统一。

其中最主要的是编纂了一部全国性的法典,即《律令》。

《律令》总计四十二篇,共五千余章,涵盖了祭祀、婚姻、刑法、财产等方方面面。

该法典是秦朝最早的全国性法律标准,标志着秦朝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 刑法的严格化其次,秦朝实行了极其严格的刑法制度。

为了遏制嫌疑人逃亡和对罪行的想象,秦国刚刚将刑法、律法、令法三部分制定为国家正式法典,并规定每一个罪名的惩罚具体条目,防止司法不公和随意给罚款。

此外,秦朝还创立了以法律家名字命名的刑罚,如子贡刑、商鞅刑等。

这些刑罚大多极为残鷃,有时连罪犯自己都要在刑罚前露出恐惧的表情。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习教案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习教案
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体系
秦朝建立了完善的罪名体系,包括危 害皇权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 等,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
刑罚制度
侦查与审判
秦朝重视案件侦查,建立了严密的告 发、逮捕、审讯制度。审判程序分为 庭讯、取证、判决等环节,注重证据 和口供。
秦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 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执行严格, 体现了秦法“重刑主义”的特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六国的法律进行整 合,制定出统一的法律制度,如《秦律十 八种》、《效律》、《法律答问》等。
在秦朝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渐 显现,如“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相 结合的思想,以及“德主刑辅”的刑罚原 则。
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01
法家思想为主导:秦朝法律制 度以法家思想为主导,注重法 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强调法 律的统一和适用上的平等。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 习教案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 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秦朝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 秦朝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01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秦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03
商鞅变法
统一六国后的法律整合
法律儒家化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推行县制,加强中央 集权,同时改革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赋 税制度。
义,重视口供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及时的审理。
诉讼制度与审判程序
01
诉讼制度
秦朝实行严格的诉讼制度,原告和被告必须亲自到法庭参加诉讼,不得
由他人代理。同时规定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五章 秦朝法制

3.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A 制定法经 B 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C 善平籴 D 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4.郑国两次制定法律,制定者分别是( )。 郑国两次制定法律,制定者分别是 。 郑国两次制定法律 A 子产 B 赵鞅 C 商鞅 D 邓析
中国法制史
(二)考课与奖惩 集中考课—最 集中考课 最、殿 平时考课——“五善五 平时考课 五善五 失”
第四节 秦朝的刑事立法
一、立法原则 二、刑名 三、罪名
刑 法 原 则
1.关于责任年龄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 3.区分故意与过失 . 4.并合论罪 . 5.共犯加重 . 6.自首减刑 . 7.诬告反坐 .
(3)在地方上设立郡县制 郡县制,废除分封制 郡县制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 郡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36郡。郡设郡守为一郡 之长,下设郡尉、监御史,分别掌管军政、 之长,下设郡尉、监御史,分别掌管军政、 监察。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丞( 监察。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丞(县令之 ),其下有吏 令史。依照秦法律的规定: 其下有吏、 副),其下有吏、令史。依照秦法律的规定: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 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这样, 位,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这样,保证 了中央、地方官员对皇帝的效忠。 了中央、地方官员对皇帝的效忠。秦所确立 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 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中国法制史
(三)法律形式 1、 律 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 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2、令(制、命、诏) “命为制,令为诏” 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对象临时发布的命 令、批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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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过秦论》
一、立法指导思想
奉行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1.以法为本,以刑为威
从重视法律到迷信法律,无限扩大法律的作用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3.法令一统,以吏为师 将秦国的制度和秦朝新建立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全 国 4.“皆有法式” 立法细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 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 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听。”
二、主要诉讼制度 审判: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 訑,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訑者诘之。诘 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他无解者以复诘之。”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秦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秦朝的刑事、民事、 行政法制及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4.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犯罪为重大犯罪。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 城旦。”
5.自首减刑
《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 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 亡论。”
(一)定罪量刑原则
6.诬告反坐 “诬人”:以所告之罪罪之 《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 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
2.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 过失:“不端”
《法律答问》:“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 盗,乙论何也?毋论。”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 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一)定罪量刑原则 3.数罪则并罚
《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 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
(二)主要罪名
司法官吏的犯罪,有以下四种:
--“见知不举”罪 --“不直”罪,即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 意重判 --“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 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 其无罪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百一十,吏弗值,狱鞫 乃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何论? 甲当耐主隶臣,吏为失刑罪。”
(丞相李斯被秦二世具五刑处死)
--其他:磔、车裂、弃市、族、剖腹、腰斩
(三)主要刑罚
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宫刑、割舌(诽谤詈骂)
宫刑: “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时隐宫之徒七十二万,所割男子之势高积成 山。”(《三辅故事》)
(三)主要刑罚
劳役刑: --城旦:男子筑修城墙 --舂:女子为官府舂米 --鬼薪:为宗庙砍柴 --白粲:为宗庙择米 --隶臣妾:罚为官府奴婢 --司寇:到边地服役兼伺察寇盗,防御外敌 --候:侦察伺望敌情(斥候)
“端告”:故意诬陷——诬告罪成立的条件
“告不审”:控告、检举失实,但非出于故意
“告盗加赃”:以加重的情节或罪名控告他人,不 论故意与否,均为告盗加赃。
(二)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
《秦律杂抄》:“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 不避席立,赀二甲,废。”
2.危害皇权罪
3.以古非今罪 “以古非今者,族。”
• 本章教学难点:秦朝的法律形式以及刑 罚的种类及其内涵。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秦孝公据崤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 守以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 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也,商君佐之, 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 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
孝公既没,惠文、武、昭襄蒙故业,因遗 策,南取汉中,西举巴、蜀,东割膏腴之地, 北收要害之郡……
“爰书”
颜师古:“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 王先谦:“传爰书者,传囚辞而著之文书。” 《辞海》:“爰书,录囚辞之文书也。” 爰书:口供记录、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法医检验报告 及司法机关的报告等。
二、主要诉讼制度
乞鞫:复审 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终囚:故意有罪不判
秦朝法律的特点:
1.规范严密
(三)主要刑罚
耻辱刑:
--髡:剃发(鬓毛、胡须)
--耐:剃去鬓毛、胡须
财产刑:
--貲刑: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折抵。 “貲,小罚以财自赎也。”
--赎刑: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劳役抵原判刑罚 --没刑:没收财产
迁徙刑: --“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 --“赦罪人迁之南阳。”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歧视 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 土地私有制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 嫡长子继承 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本章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 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2.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武汉大学 出版社2012年版; 4.《史记》《汉书》《商君书》《韩非子》。
(二)主要罪名
10.逋事或乏徭罪(妨害社会管理) 11.投书罪 《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 12.盗徙封罪 《法律答问》:“何为封?封即田千陌……而盗徙 之,赎耐。” 13.不得兼方罪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法,不得兼方,不 验,辄死。”
(三)主要刑罚主刑、附加刑来自分死刑: --枭首:斩首后悬首示众 --戮:对犯人刑辱示众后斩首 --抽胁:抽取肋骨 --凿颠:凿击头部 --镬烹:油煎或开水煮死 --坑杀:活埋 --具五刑: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枭首、菹
郡 --郡守,“掌治其郡” --郡尉,郡守的佐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监御史,隶属御史中丞,“掌监郡” 县 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 县令、县长:县的行政长官 县丞:县的次官 县尉:治安、捕盗之事,唯不掌兵,秩同县 丞
县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 --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 --有秩/啬夫: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 税、安排徭役
皇帝
《资治通鉴》:“王初并天下,自以为德兼三皇, 功过五帝,乃更号曰‘皇帝’,命为‘制’,令 为‘诏’,自称曰‘朕’……自今以来,除谥 法。”
“朕为始皇。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 传之无穷。”
秦朝中央官僚制的特点
(1)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组织 (2)相互配合,相互牵制 (3)臣议君决 (4)体现出“家天下”的特点(“九卿”)
《为吏之道》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 私,微密纖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 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
郡县制
形成过程:春秋时期初设郡县; 战国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 秦统一后全面推行
郡县两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 郡: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负责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 兵役
二、主要诉讼制度
诉讼的提出 (1)官吏提起诉讼 由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到官府起诉,《封诊式》中“告子”、“告
臣”、“甲告”、“乙告”、“自告”。
二、主要诉讼制度
自诉分“公室告”、“非公室告”,前者强制告, 后者禁止告。 “公室告”:受诉案件 “非公室告”“家罪”,不予受理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天下之事无 大小皆决于上。”
2.廷尉 职责:一是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送的
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 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 郡守审理;郡不能决的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报 廷尉。
(六)式: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及 文书程式
《封诊式》:秦律中关于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程序的 法律文书,除规定审案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办 案的程序和要求,并提供诉讼文书的格式
(七)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案成例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统一帝国的政统
(一)皇帝 (二)三公,九卿 (三)郡县 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 县令(县长) 有秩(啬夫)、游徼、亭长、三老
(人口达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 (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
--游徼,徭役的一种,掌巡察、缉捕盗贼 --亭长,徭役的一种,掌同啬夫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原则 1.责任身高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负刑事责任。
《法律答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 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
二、法律形式
1、律、令 2、课、程、式 3、法律答问 4、廷行事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 《傅律》:关于傅籍手续的法规 《尉杂律》:关于廷尉职务的法规 《行书律》:关于传送官文书的法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法规 《除子弟律》:关于任用官员子弟的法规
3.伦理纲常较淡薄
“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4.法律僵化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法当斩。”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 3. 简述秦朝的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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