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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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

编者按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存在行政执法内部的标准不一、执法不力问题,同时还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

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本期策划“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专题,集中探讨如何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撰写的《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两者的统一谈了自己的看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伟民教授撰写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则提出,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司法“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撰写的《优化专利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从专利权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出发,以比较法的视野,探讨司法和行政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和趋势,以期探索改进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人社部明电[2017]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11.16【实施日期】201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厅(委、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发):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专项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人数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咸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快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出专门通知(国办发〔2006〕91号、陕政办发〔2007〕15号),转发了部际联席会议《若干意见》,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中省有关精神,市政府进行了认真研究,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做出安排部署。

为促进工作落实,现将部际联席会议《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部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直接影响到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做好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底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坚决遏制新的拖欠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政策,严格标准。

工资拖欠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

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到2007年底,要基本解决全市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人社部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统计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

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建立制度完善、调查科学、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州、盟)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一)调查内容。

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

国家层面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8.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
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国务院组织结构

国务院组织结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温家宝活动报道集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秘书长: 马 凯(兼)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重要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国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司法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28•【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05.08•【文号】人社厅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所管理国有企业做好内部薪酬分配工作。

请你们高度重视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指导服务,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宣传培训,总结推广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提供可借鉴参考的原则、规范、流程和方法。

第三条企业内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政府宏观指导调控要求,实现企业薪酬策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薪酬价位相适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劳关字〔1998〕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

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简《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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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化部卫⽣部⼈⼝计⽣委⼈民银⾏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个机构两块牌⼦,列⼊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程院发展研究中⼼⾏政学院地震局⽓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会⾃然科学基⾦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信访局粮⾷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个机构两块牌⼦,列⼊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人社厅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办公厅(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

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

常用法律法规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常用法律法规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19.
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 招聘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2] 38号
2022. 6.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20.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市监反垄规(2021) 2号
2021.6. 29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
应急管理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市场 监管总局
应急[2022] 52号
2022. 6. 10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 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11.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 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 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
15.
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
市监稽发(2021) 2号
2021. 1.6
16.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 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办公厅
市监食生发(2022) 31号
2022. 4. 13
17.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的通 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6号
2022. 7. 1
2022. 4. 1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2022. 7. 1施行
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7号
2022. 7.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服务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我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时参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宣传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

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二)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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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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