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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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一、目的:为检验过程中对产品可见表面质量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依据。
二、适用范围:适用我司所有的木制品、产成品及包装件,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及成品检验之用。 三、表面分类:
3.1检查面-指产品能看见的表面,它包括正面、侧面和底面三个表面。 3.2正面-指在最经常能被看到的主面。
3.3侧面-指要在某种方向的视线才能看到的表面。
3.4底面-指很少被见到或要在拆装时才能见到的表面。(如图所示):
四、缺陷释解:
是指加工成型后的零件,存在某种不良现象和问题点。它分别包括致命、严重和轻微三种不同程度的不良现象。
4.1致命缺陷(CRI ):是指引起顾客退货、抱怨及在过程中会出现危害和涉及人身安全的缺点。
4.2严重缺陷(MAJ ):是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有影响或降低其使用性能缺点。 4.3轻微缺陷(MIN ):是指对产品的使用功能无影响的缺点。
A :正面
B :侧面
C :底面或内面
五、检查条件: 5.1检查的环境
5.1.1环境光亮度应在600-1000LUX 的光线,且光源应高于检查者的头部。 5.1.2环境四周不能有反光面。
5.1.3人眼与被测的零件的距离应保证在40cm ,且与检测零件的角度为45°,(如图所示)
5.3接受标准:见
6.1表格所示 5.4检查范围时间如下:
六、缺陷判定标准:
以下判定标准只用于正面检查,而侧面检查缺陷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2。对于底面的检查缺点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3
,夹水纹及变形除外。对不影响装配的底面不作严格要求。检查判定中“接受”代表此缺点状态可接受;检查判定中“严重(MA )”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1.0来检验判定;检查判定中“轻微(MI )”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4.0来检验判定。
七、木制品外观检验标准:
6.5成品装配外观检验标准:
6.6包装外观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