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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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职责
一、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GSP条款。
二、定期组织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体验。
三、监督、管理和指导从采购、验收、陈列、检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状况,对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四、做好处方药销售的审方和复核工作,并审核签字。
五、负责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因事临时不在岗时,应摆放“执业医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标示牌。
七、请假半天以上者,应通过“晋城药品市场监督”QQ群,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企业采购药品前应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与供货单位签订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质量保证协议。
二、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四、企业应当核实、留存: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五、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六、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一、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对质量进行验收,做好验收签字。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票据应按购进时间顺序单独分月(季)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三、必须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各类设备应清洁卫生,计量器应秤戥准确。
四、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到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事故。装斗人员应填写装斗复核记录。
五、中药饮片斗前应张贴统一印制的药品正名正字标识。
六、中药饮片应凭医师处方配方销售,按照审方、计价、开票、配方、核对、发药的程序进行操作。
七、中药配方处方应收集留存并分月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配方销售记录。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二、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三、药品的陈列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四、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六、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七、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八、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九、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十、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十一、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二、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规定药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设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柜,陈列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国家规定药品。
二、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应符合GSP规范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语及本店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目录。
三、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不含30㎎)的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四、严格凭身份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并登记其姓名和身份证证件号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五、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台账。药品零售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专册登记零售台账相关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所售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等。企业要对购买人身份证号等信息保密,不得作为他用。
六、零售台账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货,防止不合
格药品入库。
二、药品到货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三、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四、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进行验收。
五、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七、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八、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内容要齐全。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九、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一、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二、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三、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四、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五、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六、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七、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二、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是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三、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四、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五、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
六、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
七、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