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支书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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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团学干部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团学干部内部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团学干部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科技学院党委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团学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参照我院《学生手册》,适用于我院所有团学干部,与《学生手册》并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团学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团总支学生分会、各团支部班委及各寝室长所有学生干部干事。

第四条团委对违纪团学干部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团学干部的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型准确、处分适当;团委给予团学干部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团学干部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重视对团学干部处分后教育,鼓励团学干部改正错误。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认错态度好,有真诚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五条团学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团员干部的最高处分为开除团籍,对非团员干部的最高处分为撤销学生干部职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团学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第七条团学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团委和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第八条团学干部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要广泛地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要勇于自我批评,要勇于改正自己工作中

的缺点和错误,要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矛盾。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要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第九条团学干部辞职,团学社联应向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干部向辅导员提出

申请;团委应当在一个星期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违法处分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以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团学干部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和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

害团委和广大团员学生青年的关系,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团学干部,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发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5、纠集校内无关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6、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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