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述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 证明对象的概述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证明与疏明疏明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
2.证明对象的范围(1)事实事实的分类①主要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②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2)法规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3)经验法则①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②经验法则的内容a.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b.某些专门性的知识3.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既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无需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①自然规律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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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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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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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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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3章 证 明——第15章 普

法院不得将没有出现在当事人辩论中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②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即使当事人没有对间接事实和辅助
事实加以陈述,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是判断主要事实
的手段,处于与证据同等的地位,其存在与否由法官判断。
(2)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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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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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②自认的方式
a.口头自认。口头的自认仅限于法庭审理中,口头自认应当记录于笔录之中。
b.书面自认。书面自认则包括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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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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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述
(1)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
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①经验法则相对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而言处于大前提的地位,等同于法律、法规,属于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对象,而不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
②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无须加以证明;专门 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应当加以证明。
3.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是否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由 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断。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众所周知事实不 真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①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 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 (3)推定的事实 推定可以分为两类: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 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对于事实上的推定,当当事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推定的事实 不能成立时,推定无效。事实上的推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a.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 b.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4)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4)第三节审判组织审判组织主要包括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
在合议制下面的审判组织叫合议庭,在独任制下面叫独任法官。
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审判都用合议制。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主管和管辖,从这一章开始,就要进入一些民事诉讼当中比较技术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进入一些具体条文的学习当中了。
主管和管辖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概念。
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他代理某个案件,为他讨回公道,这时这名律师首先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法院究竟会不会管。
如果法院会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来管。
换言之,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法院会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这时作为律师要考虑,究竟这个案件要在哪一个法院来起诉。
在中国有很多法院,从级别上讲,中国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而四级法院当中,根据地域来划分,每一个省,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城市下面的区又有不同的法院。
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在一起的。
举个例子,在全中国有一个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有一个高级法院,这个法院设在省会城市或自治区的首府或设在直辖市当中。
高院所在省的每一个地级市,或者说自治区下面的每一个自治州,都有一个中级法院。
譬如说,在广东省下面的广州市有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有个中级法院,珠海市也有一个中级法院。
在中级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级市下面又会分为若干个区,或若干个县,每一个区和每一个县下面又会设有基层法院。
譬如说广州市荔湾区有一个荔湾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有一个越秀区法院、广州市的花都县又有一个花都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这样,在中国有那么多的县,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
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去起诉的话,他就必须决定到底在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第一节民事诉讼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各种关系。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调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方,促使他们在互凉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议。
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这一问题直接到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的效力。
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 (一)对人的效力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地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将纠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纷交付解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三)民事诉讼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二)对事人效力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主要有以下五类: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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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 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
3.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外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 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 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其涵义与第一 种观点相同,广义的诉讼请求除了狭义的诉讼请求的涵义外,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 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1)涵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前提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
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 代的物。
c.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①产生的时间 a.给付之诉先于确认之诉存在,当时诉讼的作用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 关系。 b.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在民事争议亦有积极作用。即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 议的发生,具有补充性质。 ②两者的关系 给付之诉的审理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 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3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管辖上诉和一审撤诉。
9.审理期限:a.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b.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一)公告期间;(二)鉴按期间;(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四)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10.一审撤诉和缺席审判:A.一审撤诉:a.申请撤诉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需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人必需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提出申请。
(三)撤诉必需自愿、合法。
(四)撤诉必需由法院作出裁定。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允许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按撤诉处理:(一)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
(四)原告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
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本身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本身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病院出具的往院治疗证明。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保 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①诉前财产保全概念概念和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种类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申请与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裁定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目的行为保全的实施保 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②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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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解除
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概念、目的、实施
先予执行的概念、程序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期间: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耽误
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 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其中“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所以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3)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为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是争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会因此而取得对争议纠纷的管辖权。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④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处分、毁损财产,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能够保证判决在生效后真正得到执行。
②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处分、毁损财产或使财产灭失的行为;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可能会使有关财产毁损、灭失的原因,例如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特定的财物变质、腐烂。
b.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仅限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
c.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申请,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大体相当。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利害关系人之间争议的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但也可以是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物,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
②抵押物、留置物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③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④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⑤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①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
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④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⑤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⑥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担保
①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
依法驳回申请。
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2)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①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②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③《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的补充性规定
a.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b.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c.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