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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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

洲贵族维护****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条”(1911)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关键词记忆:资政院)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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