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文章对清末的“预备立宪”进行了评析。
认为,在列强的打击下,清政府为挽救自身危亡,自上而下地发动了一场“预备立宪”运动。
这场运动首先从改革官制以为立宪基础开始,发展到把政府权力纳入制度化轨道的《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宣布设立资政院与咨议局;进而,正式出台了《重大信条十九条》等步步推进的三个阶段。
但缓慢地立宪已无法适应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这场持续七年时间的“预备立宪”运动以最终失败而告终。
标签:清末新政;“预备立宪”;政治现代化;历程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为挽救自身危亡,自上而下地发起了一场“预备立宪”运动,开启了中国有史以来的政治现代化的先河。
这场运动的实质,就是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以定宪法、开国会为核心,实现从中国社会的传统君主专制制度向现代民主制度的过渡。
但是,伴随着辛亥革命的成功,历史重新翻开了新的一页,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以失败而告终。
一清末“预备立宪”运动是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成果。
1900年八国联军发动的对华侵略战争,虽然给苦难深重的中华民族带来了一次巨大的灾难,但客观上也为中国社会的变革提供了一次历史契机。
正如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所指出的,清政府战后被迫与11个西方列强所签订的《庚子协定》使清政府中那部分最排外的顽固派人士坚信,时下的中国社会迫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改革,它也成为开始改革的标志。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第一道变法上谕,称:“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2]此后,伴随着清王朝一系列政治、行政、经济、文化、军事、外交改革措施的陆续颁布与实施,清王朝“在它的最后十年中,可能是1949年前一百五十年或二百年内中国出现的最有力的政府和最有生气的社会。
”[3]正规地说起来,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运动,是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才正式启动的,它具有广阔的国际背景。
这场日俄西方列强在中国本土厮杀的、以控制中国东北三省和朝鲜半岛为目的的战争,最终以日本的胜利而告终,这一结果对于中国的政局影响极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预备立宪名词解释
预备立宪名词解释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指的是清政府迫于压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亦称“筹备立宪”。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预备立宪的工作相当艰巨,非一朝一夕,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二是设立议会;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清政府为抵制革命而采取的政治措施。
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次年宣布预备立宪。
后又颁布“宪法大纲”,定预备立宪时间为九年,并宣布提前召开国会。
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揭穿预备立宪的骗局。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被推翻,预备立宪终止。
近代史选择题4
一、单项选择题1、清末"预备立宪"的目的是( D )A、改革官僚制度B、顺应舆论要求C、引进西方政体D、维护专制皇权2、1911年,清政府成立"皇族内阁"的直接后果是( C )A、解散了军机处B、丧失了立宪派的支持C、加剧了民族危机D、建立了民族资产阶级政权3、清末的"预备立宪"与维新派主张的君主立宪的主要区别是( B )A、维护君主制度B、维护君主专制C、仿效欧美政体D、缓和国内矛盾4、"当初次之失败也,举国舆论莫不目予辈为乱臣贼子,大逆不道,诅咒谩骂之声不绝于耳。
无人足迹所到,凡认识者,视为毒蛇猛兽,而莫敢与吾人交游。
"孙中山论述资产阶级革命之初的状况反映出当时社会①封建思想根深蒂固②改良主义是当时的思潮③民主革命思想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④资产阶级革命群众基础差( A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②5、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已经形成的是( C )A、兴中会的成立B、资产阶级革命团体的广泛建立C、同盟会的成立D、三民主义的发表6、中国同盟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主要是指CA、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始形成B、积极发动人民参加革命C、与保皇派展开激烈论战D、革命有了统一的领导和纲领7、领导同盟会成立后第一次武装起义的领导人是( C )A、陆皓东B、刘道一C、黄兴D、吴永珊(吴玉章)8、20世纪初,宣传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报刊有①《中外纪闻》②《游学译编》③《国闻报》④《国民报》⑤《苏报》⑥《民报》⑦《新民丛报》⑧《万国公报》( A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B、②④⑤⑥C、②④D、①③⑦⑧9、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文,在当时的积极影响主要是A、宣传了反帝反封建的主张B、批判了改良主义,宣传革命( B)C、论证了反满与反封建的区别D、指明了推翻清朝后的建国方略10、中国同盟会政治纲领中"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实质意义是( C )A、反清复明B、反满兴汉C、反对民族压迫D、反对封建统治二、多项选择题:1、辛亥革命时宣布独立但又被清政府控制的省是( CD )A、江苏B、山西C、山东D、河南2、武昌起义后建立的湖北军政府是一个( BC )A、资产阶级革命派完全掌权的革命政权B、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的第一个地方革命政权C、包括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的联合政权D、立宪派占主体的资产阶级政权3、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辛亥革命中重申保护列强在华既得利益,其思想根源是( AD )A、对列强帮助中国建立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抱有幻想B、愿意与列强建立"邻谊之笃"和"提携亲爱"的关系C、希望换取列强对南京临时政府的承认D、不敢同帝国主义完全决裂4、太平天国运动和辛亥革命时期关于土地问题的共同之处从实质意义上看主要是( AC )A、都在革命纲领中提出了土地问题B、都没有真正实行,主要受时代局限C、都采取绝对平均的办法来解决D、都具有反封建的性质5、下列关于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BCD )A、革命派提不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B、辛亥革命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C、同盟会组织涣散,内部派系复杂D、革命派没有建立和掌握革命的武装6、清王朝灭亡的原因是( ABC )A、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武装起义B、北洋军阀集团的武力逼宫C、资产阶级立宪派倡导的立宪运动D、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7、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的不同之处是( BD )A、由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领导和发动B、没有改变中国的政体C、以挽救民族危机、发展资本主义为目的D、没有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8、下列关于辛亥革命的表述,正确的是( AD )A、结束了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B、使人民获得了一些自由民主的权利C、实现了反对满洲贵族统治的目标D、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制度9、三民主义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 BC )A、资产阶级革命派与立宪派的矛盾B、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的矛盾C、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D、民族资产阶级与满洲贵族的矛盾10、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的社会背景的共同点是(AC )A.中国面临被瓜分的危机,民族矛盾空前严重B.中国资本主义有了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登上历史舞台C.清政府的腐败达到顶点D.各地反洋教斗争蓬勃发展,此起彼伏。
第9讲 清末预备立宪
后期梁启超
(1)低下的人民监 督低下的政府:人 民程度是比较性的, 以中国人比西方人, 固然程度不如,但 中国人的议会是监 督中国人的政府, 因为中国政府也比 不上西方政府,同 样低下。以低下的 人民监督低下的政 府,无何不可
后期梁启超
(2)政治团体的 陶冶作用:“务所 以进取国民程度而 长之者,则惟政治 团体,用力常最勤 而收效常最捷也。 故为政治团体者, 常从种种方面以训 练国民,务养成其 政治上之能力。政 治团体诚增进国民 程度惟一之导师哉”
钦定宪法大纲(1908)
首条: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立法:钦定颁定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 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行政: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 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军事: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 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外交: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 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司法:总揽司法权。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自君 上委任,代行司法
速开国会三次请愿
1910年1月,各省请愿代表团代表到达北京,向都察院呈递了 “速开国会”请愿书。各省督抚也纷纷致电清廷,请求速开国会。 第一次请愿未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这使更多的人感到义愤 半年后,请愿代表团成员扩大到150人,带着征集的30万人的 签名,开始了第二次请愿,但仍遭到清廷的拒绝。张謇也曾再 次向摄政王上书,强调速开国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但亦未被 重视
清廷预备立宪的基本规划:预备预备立宪以9年(19061916)为限,先成立谘议局及资政院,使人民练习行使 民权,作为议会预备的基础。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 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谘议局。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风起云涌的各阶层反抗斗争
• • • • • • • • 抗捐抗税 抢米风潮 会党和农民起义 罢工斗争 兵变 学潮 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 保路运动
第二阶段:预备立宪(1905-1911)
一、背景 (1)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不断 (2)资产阶级宣传革命的高涨,革命形势日益高涨 (3)日俄战争中,俄国战败,一些官员的反思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表明:清政府的改革是迫于形势和舆论压力
清朝晚期三次自救运动之三
——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第一阶段:清末新政(1901——1905)
一、背景 (1)清政府对义和团的镇压,对帝国主义的妥协暴露了清 政府的腐败无能,清政府的统治出现严重的危机 (2)民族资产阶级宣传革命
一、清末新政:
二、新政措施: 1)时间:1901年——1905年 2)代表人物: 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 3)改革内容: ①教育:②政治: ③军事: ④经济: 三、目的 (1)对外取媚洋人,对内笼络人心,挽救清朝危局,以维持其专制 统治 (2)缓和统治者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3、经济改革: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和提倡民族工业
1903年清廷设立商部,以“振兴商务”,奖励发明创造,鼓励私人 投资设厂,保护工商业者的权利。1905-1910年国内新设厂矿企业资本 在万元以上的有209家,总资本7525.5万元;各省铁路公司兴起“保 路”、“招商筑路”热潮。财政上1903年在北京设铸造银钱总厂,1905 年在天津办户部银行 ,至1911年,全国共有30家银行,保险公司14家, 投资公
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 1901年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其目的是为了博取帝国主义的欢心 修改《大清律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律结构,并根 据西方近代司法体系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的原则,实现了“政刑”分 离和司法独立,并编篡了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标志着中国法制 的近代化。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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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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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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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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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法律毕业论文--晚清预备立宪述评
法律毕业论文--晚清预备立宪述评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
宪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
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
但是,19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
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
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
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篇2:法律毕业论文经典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清末预备立宪。
清朝晚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国家经济落后、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不安,外国列强则纷纷侵略中国领土,使得清朝政府不得不面对国家危机,寻求变革之路。
在这一背景下,清朝政府开始着手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试图通过立宪来振兴国家,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
预备立宪是指在实行宪政制度之前,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试验性的改革探索。
清朝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制度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
其中,政治体制改革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一环。
清政府试图在保留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上,引进西方的宪政制度,以期实现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和民主化。
在这一过程中,清政府成立了许多新设的官员职位,试图通过这些新设的官员职位来实现政治改革的目标。
同时,清政府还试图通过设立宪政学堂,培养宪政人才,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在法律制度改革方面,清政府试图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逐步调整和改善国家的法律制度。
同时,清政府还试图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以期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清政府试图通过推行新的教育政策,改革教育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以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目标。
然而,清朝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并未取得成功,最终以失败告终。
这主要是由于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面临了许多内外部因素的阻碍和挑战。
首先,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面临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巨大阻力,使得政治改革难以推进。
其次,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还面临了外国列强的压力和干涉,使得国家改革难以顺利进行。
最后,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还面临了社会动荡和民族矛盾的严重局面,使得国家改革难以取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同。
总的来说,清朝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却为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和经验。
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使得中国人民开始意识到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中国近代化的进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清末预备立宪与维新派主张的君主立宪的主要区别是
清末预备立宪与维新派主张的君主立宪的主要区别是一、预备立宪和立宪派1.清政府“预备立宪”骗局⑴背景:①帝国主义国家侵略的加深,进一步激化了中国社会各种矛盾②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使清朝统治危机进一步加强⑵目的:遏制革命形势,维护封建专制统治⑶过程:①1905年派五大臣出国考察②1906年下诏“预备仿行立宪”③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④1911年撤军机处,设“皇族内阁”⑷实质:维护封建统治而进行的一场骗局⑸结果:立宪派内部开始分化,统治集团内部分裂,清政府更加孤立2.立宪派概念:既反对清朝统治的现状,要求有所改革;也反对革命基本组成:由维新派转化而来,包括部分地主、绅商代表:康有为、张謇二、保路运动①原因:1911年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其实际是将修路权卖给帝国主义)②保路运动首先从湖南掀起而四川的保路运动规模最大③四川保路运动:时间1911年④组织:保路同志会口号:“路存与存,路亡与亡”⑤领导者:资产阶级上层、立宪派人物、部分地方官绅⑥政权:荣县革命政府,领导人吴永珊这是同盟会会员建立的第一个县级革命政权⑦军队:保路同志军⑧影响:清政府调湖北新军入川镇压,从而为武昌起义制造时机三、武昌起义和湖北军政府的建立⑴辛亥革命首先在武昌取得成功的原因:①经济阶级基础:武汉地区民族资本主义发展较快,民族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②群众基础:武汉是帝国主义入侵较早的地区,具有反帝反封建的群众基础③组织基础:革命党在武汉做了长期的准备,文学社、共进会深入新军做了大量的工作④有利条件:清政府为镇压四川保路运动调湖北新军入川,为武昌起义制造时机⑵经过:爆发时间1911年10月10日;领导人:熊秉坤、金兆龙⑶政权建立:湖北军政府成立(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地方政权)黎元洪任总督,号“中华民国”⑷革命形势的发展:①各省纷纷独立(15),清朝统治土崩瓦解(清控制北方省份)②立宪派和封建官僚投机革命,使革命潜伏着失败的危机[补充知识]1.对立宪派的基本认识①立宪派具有资产阶级的属性,它的主体、阶级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的上层。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清末筹备立宪,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
为了
保护、整理、研究这段历史,许多档案史料得以保留并广泛传播。
这
些史料丰富而详实,为今后研究和探究立宪过程提供了极大的指导意义。
清廷在筹备立宪过程中,制定了《帝国宪法草案》,这是清末立
宪运动的重要产物。
这份宪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同时,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权利受到保障。
其中,
亚洲首部选举办法《省议会各列同选举法》被制定出来,这在当时是
前所未有的。
然而,立宪运动也受到来自内外部的挑战。
清廷内部官僚集团的
反对,以及列强的干预和抗议,都成为当时立宪运动的阻碍。
《安福
条约》和《辛丑条约》签订后,立宪运动步伐更被抑制。
尽管如此,清末的筹备立宪活动依旧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一页。
这段历史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打下重要基础,并为后人提供了历史经
验和教训。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记录了这段重要历史的极为珍贵
史实,为我们深入了解中国近代史提供了参考资料。
本章知识点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1、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列强要求法律变革 国内资产阶级改良派的要求 2、直接影响 西方列强的承诺; 成立“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实行预备立宪政治背景: 1、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 治下去 2、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 的要求
《大清新刑律》: 制定: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岗 田朝太郎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 1月25日颁布。
内容:A、 改变旧律体例,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 部分 B、改革刑罚制度: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C、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D、新增一些罪名
(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四)清末立法的特点: 1、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 统治,又要考虑帝国主义利益 2、在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封 建法律 3、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色彩的 内容合二为一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 、中央: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设总检察厅 2、地方: 京师地方审判机构:城献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 判厅、和大理院 各省地方审判机构: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 级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的组成: 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 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
5、制定《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1) 《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 颁布: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 谘议局的设立:1909年,各省相继成立谘议局 (除新疆外) 性质:是一个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2) 《资政院章程》和资政院 颁布:1909年8月23日,共十章六十五条 资政院的设立:1910年9月23日设立; 性质:资政院不是正式的议院,是清政府进行统治的谘 询机构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1)原因:遏制革命形势的发展。 (2)历程:五大臣考察宪政 → 宣布预备立 宪→设资政院、谘议局→颁布《钦定宪法大 纲》→皇族内阁出台 (3)后果:立宪派分化,汉族官僚离心, 清政府空前孤立。 (4)实质:是一场骗局,清政府“预备立 宪”极力维护的是君主专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ppt课件
3、清末新政的评价
①主观目的有反动性:其目的是取悦列强, 遏制革命形势和消除统治危机。 ②客观影响的进步性:清政府的这些让步 ,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资产阶级的愿望 ,有利于中国的近代化。
③实际作用的背离性:不仅没能挽救统治 危机,反而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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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未触及清朝腐朽的封建专制统 治和高度的皇权,使其从一开始就有名无实 ,只是一场清政府维护阶级专制统治的自救 运动而已;
然而,“清末新政”的主观动机与客观 效果彼此背离,清王朝又假“立宪”之名 ,行“集权”之实,并没有改变其卖国的 本质。所以这一切都不能挽救满清王朝覆 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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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举行的一次科举特科考试,论题为“ 《大戴礼》(即汉代戴德所 编辑整理的《礼记 》)‘保,保其身体;傅,傅其德义;师,导 之教训’与近世各国学校 体育、德育、智育同 义论”,要求论证中国传统教育与西方教育同 义。这反映了( ) A.近代教育体制已经确立 B.中体西用治国理念的推行 C.朝廷借科举倡导回归国学 D.西方教育思想成为主流
3、清末新政的评价 清末新政是一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假
维新、伪变法。 ——林增平、肖致治等主编:《辛亥革命史》
清末新政由一批曾仇视改革或与改革为敌的 人物完成了一场带有革命内容的改革···诠释这一 时期的“新政”的意义,不仅在于指出假维新 ,更重要的是在于从假维新中剥绎出真改革。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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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质: 骗局 客观进步意义:第一次颁布了宪法大纲, 成立了经过选举产生的具有议院雏形的资 政院和谘议局。 4.影响: ①立宪派内部开始分化,部分走向革命 ②引起汉族官僚的离心 ③清政府陷入空前孤立的境地
晚清预备立宪
谘议局向督抚行文用“呈”, 督抚对谘议局则用“令”。 凡谘议局议决事项,“呈候督抚 公布施行”;督抚对谘议局议决事项 认为不可行,可“交令谘议局复议”; 谘议局议事内容、开会闭会,均根据 督抚的命令。
谘议局对于督抚侵权 或违背法律等事,得呈请 资政院核办
资政院议员钦选者包括:
“时至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 权统之朝廷,庶政公之舆论,以立国 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 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饬空 文。……待数十年之后,规模粗具, 查看情形,参用各国之成法,妥议立 宪实行之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 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著各省将 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尊崇秩序,保 守和平,以预备立宪国民之资格。”
徐世昌反对: “逐渐变更之法,已行之有年, 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变, 其精神亦无由变,是惟大变,乃所 以发起全国之精神也。”
孙家鼐又以国民之程度不及为词: 若遽而立宪, “则恐无益,而适为历阶”。 “仍宜慎之又慎乃可”。
张百煕反驳: “国民程度,全在上之劝导。今上 无法以高其程度,而日俟国民程度高 乃立宪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与其 俟程度高而后立宪法,何如先预备立 宪而徐施诱导”。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说: “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 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 至庶人,皆为率循,不容逾越。”
正文是“君上大权”
附“臣民权利义务”,
“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 奉诏令批准都不得见诸施行”
“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 干涉” 重大国际关系事项,“由君 上亲裁,不得付议院议决”
三、“预备立宪”的内容
成立宪政编查馆 该馆在工作近四年的时间 里,为筹备立宪作了大量的基 础工作起草宪法及起草或核议 各项法律、章程、制度,约有 近三十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清末预备立宪。
清朝晚期,中国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内忧外患,国力日衰。
为了挽救国家危亡,清政府开始进行改革,其中预备立宪成为了当时的重要议题。
预备立宪,即在清朝进行宪政改革,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以期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政治体制的改革。
这一时期的预备立宪运动,对中国近代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在的历史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是十分复杂的。
在外部压力方面,列强的侵略和侵略扩张,使得清政府在外交上陷入被动局面。
在内部方面,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动荡不安。
因此,清政府迫切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解决国家危机。
其次,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在于,它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下,封建专制统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而君主立宪制度的实施,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提供了可能性。
它为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途径,为中国近代政治变革奠定了基础。
再次,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还在于,它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打开了一扇窗户。
预备立宪的运动,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思想解放和政治觉醒,激发了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民族自豪感。
它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后,清末预备立宪的历史价值在于,它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尽管清末预备立宪最终未能成功,但它为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之,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近代史上重要的政治运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它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打开了一扇窗户,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理解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意义,珍惜历史经验,不断推进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进程,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一、背景: 八国联军侵华后,清政府屈辱的签订 了《辛丑条约》,使得帝国主义列强在 中国争夺加剧,名义上中国还是保持统 一独立,而实际上已经成为列强共管的 半殖民地国家,而清政府则成为列强在 华共管的有利工具,中国社会危机进一 步加深,民族矛盾、阶级矛盾被进一步 激化,为了满足帝国主义在华共管的需 要,缓和民族、阶级矛盾,笼络人心, 1901年清政府推行“新政”
改 王朝自我挽救的迫不得已的选择。
客观而言,清末十年改革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过程。 在改革进程中,废除科举制度,初步建立近代教育体系; 形成近代军事制度;奖励实业刺激了经济发展;法制改 革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清末新政” 和“预备立宪”不只是继承了洋务运动,而且在广度和 深度上都超过了戊戌维新变法运动。然而,这一切都不 能挽救满清王朝覆灭的命运。其原因不止一端: 第一,“清末新政”的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彼此背离。 第二,清王朝假“立宪”之名,行“集权”之实,并没有
二、过程: 1901年1月慈禧太后在西安发布“预 约变法”上谕,4月设立“督办政务处”, 任命奕劻、李鸿章等6人为政务大臣,5月 增补张之洞、刘一坤等3人为参赞,全权 负责新政各项事宜,但新政的各项主张和 推广实施权力仍集中在慈禧太后一人手中, 7-8月间,两江总督刘一坤和湖广总督张 之洞联名上奏三折,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 得到慈禧太后称赞,便以此二人主张制定 新政措施蓝本。之后在1901-1905年陆 续颁布新政措施30余项。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比较 ⑤认识:新政、立宪均是清政府为巩固统治 而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这是世界资本主义 潮流冲击下的产物。但结果都失败了,其根本 原因是本质上的落后性。注意:从近代化角度 以生产力标准来分析,清王朝的预备立宪政体 虽不完备,但毕竟不同于封建君主专制,带有 向资产阶级政权过渡的性质。它的一部分成果, 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推行民主共和的政治基础。 可以这样认为,“预备立宪”是一场具有政治、 近代化性质的改革,被动和主动地顺应了时代 的潮流。
第十一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院组织法 1906年,与官制改革相适应,清政府制定 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 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1910年2月,又公布 了《法院编制法》。该法系仿照日本的裁 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六章,内容涉 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官吏 以及司法行政事务等。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3)在审判制度上,采用了若干资产阶级 审判原则,除允许辩论外,还有回避及审 判公开等。同时规定了预审、合议、公判、 复判等审判程序,在法律条文上脱离了封 建司法审判的模式。 (4)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凡推事及检察官,均需经过专业学习,第 一次考试合格后见习一年期满,再进行第 二次考试。
2.咨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的咨议局筹建于1907年,于1908年7月 公布章程,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是“预备立宪”过程中由清政府设立的地 方咨询机构。 依照《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 章程》的规定,咨议局活动的宗旨是“钦 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 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 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 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 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只能由该 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 其本国法律裁判,所以,领事裁判权又被 称为“治外法权”。
2.会审公廨。 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 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它与领事 裁判权密切相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 度的延伸。 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越 权的例外和侵犯。二十世纪初,帝国主义 侵略国虽声言一旦中国修改了法律即放弃 在华治外法权,但它们的这项司法特权, 前后保持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 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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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
洲贵族维护****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条”(1911)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关键词记忆:资政院)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
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