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过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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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款合同

编号:第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

现住址:

出借人:,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综合费率、及付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综合费用为元,本息支付方式为先付息,到期还本。利息支付日为出借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提前一天付息。

2.2车辆保管费:元/天

第三条质押

3.1 借款人自愿以下述合法拥有并且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车辆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物,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偿清完毕止。质押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码:登记证号:

车架号:车身颜色:

3.2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重新调查费、出借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四条约定事项

4.1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质押物出让、交换、赠与、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其他方式处置。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2 借款人如与第三人就此质押物发生任何纠纷,保证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未通知的,可按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4.3 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4 出借人或出借人的委托人保管质押车辆,有义务保护车辆不受损坏,合同到期完好无损交付借款人。

第五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5.1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并处置质押物或申请法院执行。同时,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出借人及居间人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管理费及差旅费,;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足额偿还本金、综合费用、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出借人有权处置车辆。

(2)借款人借款到期,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及利息,也没有申请延期的;逾期罚息按借款额的5‰每天计算支付(最低限额每天100元整),出借人还可要求借款人承担每日500元的管理费。

(3)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各种因素造成质押物贬值不足或者遭遇第三方对质押物主张权利以担保其债权时,又未在出借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的,视为违约,按照按借款额的5%每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出现催促借款人配合履行的,除按借款额的5‰每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要求借款人承担每日500元的催促管理费;

(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借款陈述时隐瞒自己真实的款项用途造成出借方利益损失的,视为违约,按照借款额的5%每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估相关资产时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可要求借款人承担百分三的

资金损失费;借款人陈述内容严重不切合实际,可当场予以拒绝并赔偿出借人损失;

(5)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处置质押物偿还所借款项,每天可要求按借款额的5%计算支付违约金;

(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5.2 如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件但不限于上述条款,影响到出借人资金安全的,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1)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催收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2)按合同第二条2.3的约定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和逾期、催收管理费。

(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

(4)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清偿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证条款

6.1 本合同如需公证,经出借人、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借款人未按期清偿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或借款人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出借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同意无条件的接收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出借人在执行完借款人、处置质押物后对仍不能偿还出借人的部分放弃抗辩权,并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催款通知书及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质押等相关条款是合同各方意愿的真实表示,合同各方已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充分理解其含义,自愿按本合同执行。

7.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是保证债权实现的重要保证之一。本合同原则上要求借款人的质押车辆需要交纳全险(具体包括主险和附加险),由出借人把质押物送往固定位置的途中出现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如借款人的质押车辆没有按出借人的要求缴纳全险,车辆在质押和代车主出售期间出现的所有风险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先行代付后,有权向借款人

追偿。

7.4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出借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借款人:出借人:

合同签订地:郑州市

签订日期:年月日

收据

借款人于年月日收到第《车

辆质押借款合同》出借人出借款人民币元整(¥)。

收现金元整及转账元整。收款账户:开户行银行支行

借款人账号:

还款账号:出借人开户行银行支行

出借人账号:

收款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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