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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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和李琳琳,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 某。张华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李琳琳作为合同关系之外受益的第三人, 应当都有起诉的权利。赵某作为玉器公司的雇员负责送货,在送货途中 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应当由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 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张华在订约以后,便将订货情况发短信告知李琳琳,说如果货物不 合适,可以直接要求玉器厂调换。从该情节可以看出,该案中的合同应 当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因为李琳琳享有请求玉器公司调换玉器 的权利,其也应当有权请求玉器公司履行交付玉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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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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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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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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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六 关于利他合同中 的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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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市居民张华对某业余歌手李琳琳十分仰慕,每次在李琳琳演唱时都要 亲自捧场祝贺。后来,张华打听到了李琳琳的生日,且了解到其属马,便 在其生日临近时向该市玉器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器公司”)订 作了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价款2万元。在订货 单上,玉器公司应张华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 器交付给歌手李琳琳”。张华在订约以后,便将订货情况发短信告知李 琳琳,说如果货物不合适,可以直接要求玉器厂调换。李琳琳回复说:“ 谢谢!不用客气。”在订货当时,张华向玉器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 付款1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玉器公司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 三人李琳琳,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后赵某将玉器送至李琳 琳处,李琳琳打开一看,发现玉器有破损,便说:“我没有订货,请退回给 订货人。”后赵某便将该玉器送至张华处,张华发现玉器破损,因此,拒 绝收货,要求玉器公司重作,并要求玉器公司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 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张华遂向法院起诉玉器公司和赵某。
(二)玉器公司交付的玉器不合格的责任
在本案中,玉器公司是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琳琳,赵某在 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张华也起诉赵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一请求不能成立,因源自文库该玉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张华与玉器公司, 赵某只是为玉器公司送货,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张华无权请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同时,张华也无权请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玉器在交付 之前就已经损坏,张华并未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无权请求赵某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中,只能由玉器公司在向张华承担责任后再请求有过错 的赵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李琳琳应该 定为第三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只能由债权人张华起诉债务人玉器公司 ,作为合同受益人的李琳琳不能作为原告,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 与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某。张华作 为合同债权人有权起诉,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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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本案在性质上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在本案中,张华为歌手李琳琳订购了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玉器公司应 张华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歌手李琳 琳”。从这句话来看,很难确定该合同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还是 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因为李琳琳可能只是收货人,并不当然对玉器 公司享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