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二六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二六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7
星蓝海学习网
但是,张华在订约以后,便将订货情况发短信告知李琳琳,说如果货物不 合适,可以直接要求玉器厂调换。从该情节可以看出,该案中的合同应 当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因为李琳琳享有请求玉器公司调换玉器 的权利,其也应当有权请求玉器公司履行交付玉器的义务。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6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李琳琳应该 定为第三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只能由债权人张华起诉债务人玉器公司 ,作为合同受益人的李琳琳不能作为原告,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 与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某。张华作 为合同债权人有权起诉,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玉器公司交付的玉器不合格的责任
在本案中,玉器公司是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琳琳,赵某在 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张华也起诉赵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一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该玉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张华与玉器公司, 赵某只是为玉器公司送货,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张华无权请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同时,张华也无权请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玉器在交付 之前就已经损坏,张华并未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无权请求赵某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中,只能由玉器公司在向张华承担责任后再请求有过错 的赵某承担责习网
二、争议梳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和李琳琳,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 某。张华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李琳琳作为合同关系之外受益的第三人, 应当都有起诉的权利。赵某作为玉器公司的雇员负责送货,在送货途中 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应当由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 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引言合同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的编写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读者能够通过案例研究的学习方法,提升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成立的案例:假设甲方是一家餐厅经营者,乙方是一位顾客。
甲方在餐厅门口张贴了一则广告,宣称每周五晚餐时段享受半价优惠。
乙方看到广告后当天晚上前往餐厅用餐,但结账时甲方以广告已过期为由,拒绝给予半价优惠。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接受;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通过在餐厅门口张贴广告的方式,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乙方作为顾客,通过前往餐厅用餐,表明其接受了甲方的要约。
因此,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
再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的实际行动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
在本案例中,乙方根据甲方的广告前往餐厅用餐,可以认定乙方已对甲方的要约做出了承诺的实际行动。
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案例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案例:甲方是一家家具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家居装饰公司。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供应乙方一批家具,并将家具交付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但在交货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家具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描述,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供应的家具,导致家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乙方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如果货物与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购买价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一间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以上是两个合同法案例的深度解析,展示了合同法在实际纠纷中的应用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的一些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甲与乙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交易日当天,甲却以车辆出了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毁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
在本案例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交付时间和价款均已明确约定。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甲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一套公寓,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
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居住环境。
如果出租物品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例中,公寓的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乙的居住条件,因此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甲应返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IT技术培训服务,服务费用为1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个月。
然而,在服务期间,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履行、按约定履行、保证质量。
在本案例中,甲未提供按约定的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三、李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浅析约定解除及买卖不破租赁四、胡君富诉朱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略谈代物清偿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谈抵销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浅析提存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略谈免除第七章违约责任法律实训一、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预期违约制度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浅谈默示违约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及违约金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论双方违约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论减轻损失原则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过失相抵十、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浅析损益相抵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浅析定金的效力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二
二、争议梳理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快捷公司撤回广告,是否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多名买家与快捷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快捷公 司单方撤回广告并退款,单方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买家有权请求快 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快捷公司发布的广告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构成要约,因 此,多名买家与快捷公司的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快捷公司单方面撤回广 告并退款,实际上是没有对买家的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快 捷公司也无须对买家承担赔偿责任。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 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行为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支出了 各种合理的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 的利息。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9
星蓝海学习网
2015年11月26日13点左右,快捷公司后台系统开始报警提示“单品订单 量异常”,并自动将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4
星蓝海学习网
一、案情简介
截至13:07,共产生了7544份订单,快捷公司相关团队随后立即着手调查 。由于仓库确实无货,快捷公司于11月27日向客户发出了无法满足客户 订购意向的通知,并迅速退款至订购方的账户。
但多名买家起诉快捷公司,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按照商 品的市场价和错误标价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家损失。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5
星蓝海学习网
二、争议梳理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在于,多名买家与快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 系是否已经成立?
一种观点认为,多名买家与快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因为快 捷公司在网上发布商品广告,并标明了价格,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 应当构成要约,用户对快捷公司发出订单构成承诺,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一
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 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 权利的合同。
本案中,力新公司在往来账户结算合同上签字盖章,实际上承担了 合同义务。
一方面,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专门为第三人增加了监督、协调的义 务,而力新公司在合同中的签字盖章,表明第三人力新公司自愿承 担该义务,即表明力新公司也成为合同一方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 任。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8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二)如何理解监督还款的含义
问题在于,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力新公司的义务是“监督”还 款、协调还款事宜,何为“监督乙方还款”?监督人的角色究 竟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还款只是起到一个督促、见证的作用,监督人 本身没有什么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还不了,还是由债务人承担 责任,不能要求监督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督人的角色是保证人,至少是对债权人负有 一定义务的人,因为其负有责任监督债务人还款,这就是要保证债 务人还款,或者是必须督促债务人还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基于信 赖才选定力新公司担任还款的监督人,如果没有权利义务,则就没 有必要设置这样一个监督人的身份。在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 形下,监督人也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力新公司没有构成违约,因为合同附则只是确定力新公司 出面协调还款事宜,负有监督还款的义务,但是,其并不直接负有还款的义 务,也不是保证人。所以大成公司未能还款的责任,主要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力新公司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力新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其依据合同仍 然负有一定的义务,其没有履行监督还款的义务虽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仍然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典型案例范文
【合同法】对照典型案例及本系统被查出的问题教训,深刻剖析根源,研究发案规律,认真查找在个人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的典型案例范文(通用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
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
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
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
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
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
该车便归张某所有。
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
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
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
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关于合同第一分辨合同订立的案例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欲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原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原材料。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原材料。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口头协议,且甲公司已按照口头协议支付了货款,乙公司也接受了货款,故双方之间已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甲乙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原材料,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原材料,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合同订立的形式本案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双方均认可该口头协议的存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2. 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原材料,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了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案例深度探讨(完备版)
合同法案例深度探讨(完备版)1. 案例一: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案例描述:甲方以虚假陈述的方式向乙方出售商品,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修改合同过程中,对于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的重要情况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的虚假陈述导致乙方受到了经济损失,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 案例二: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问题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租金,但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甲方的损失。
3. 案例三:劳动合同中的解除问题案例描述:雇主甲方解除了与员工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4. 案例四: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问题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但乙方在工程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保证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使用劣质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复工程、支付违约金等。
以上案例涵盖了合同法中的一些常见问题,通过深入探讨这些案例,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和相关规定。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Note: The above response is a sample and does not quote any unconfirmed content.)。
合同法案例新编(一)
合同法案例新编(一)合同法案例新编:1、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
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固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吨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95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10吨并不构成违约。
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新华广场D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50%的产权,原告首期投入1 000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10亩。
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2 000万元,被告应投入500万元,如在第二期资金仍不够的话,则由双方各投入一半将楼宇建成。
在第一期被告已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双方注册登记的新华物业(性质上为合伙企业),但原告仅投入800万元,原告向被告去函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剩余的200万元与第二期的资金一起投入。
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合同法案例及分析案例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设备,但B公司以合同未盖章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合同未盖章的问题,法院认为,盖章并非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故判决B公司支付A 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合同签订后,D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导致C公司生产停滞,造成重大损失。
C公司遂将D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D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故判决D公司赔偿C公司因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原告E公司与被告F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E公司将一处厂房出租给F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未经E公司同意,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导致厂房损坏。
E公司遂将F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F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F公司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E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故判决解除E公司与F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判决F公司赔偿E公司厂房修复费用及相应利息。
案例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原告G公司与被告H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G公司为H公司开发一项新技术。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合同法经典案例(通用6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法经典案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经典案例篇1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篇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六
合同法案例研习
星蓝海学习网
1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星蓝海学习网
2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案例六 确认书的性质
星蓝海学习网
3
一、案情简介
S市兴达外贸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于8月5日向 Q市向阳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发出一份传真,询 问向阳公司是否有高档全毛双面呢面料,如有,希望向阳公司报价,兴达 公司欲购买5000米。向阳公司立即答复它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0 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兴达公司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 求签订合同书。向阳公司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兴达公司在收 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0元改为每米140.5 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 应以我方确认为准”。向阳公司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 10天后备齐毛呢5000米,并向兴达公司发函要求发货。兴达公司提出因 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向阳公司再次去函,如兴达公司不能立即收货, 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兴达公司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向阳公司 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兴达公司的付款。兴 达公司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向阳公司又不能很快组 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向阳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交货时间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就该条款 未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在兴达公司提出准确的交货时间以后, 由于向阳公司不同意按该时间交货,因而期限条款并未达成,从而合同 并未成立,据此,向阳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第一编合同及合同法总论一、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
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
原告其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既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法律依据](1)《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定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2)《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
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
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
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
乙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和李琳琳,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 某。张华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李琳琳作为合同关系之外受益的第三人, 应当都有起诉的权利。赵某作为玉器公司的雇员负责送货,在送货途中 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应当由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 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玉器公司交付的玉器不合格的责任
在本案中,玉器公司是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琳琳,赵某在 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张华也起诉赵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一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该玉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张华与玉器公司, 赵某只是为玉器公司送货,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张华无权请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同时,张华也无权请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玉器在交付 之前就已经损坏,张华并未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无权请求赵某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中,只能由玉器公司在向张华承担责任后再请求有过错 的赵某承担责任。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合同法案例研习
星蓝海学习网
1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星蓝海学习网
2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案例二十六 关于利他合同中 的履行问题
星蓝海学习网
3
一、案情简介
某市居民张华对某业余歌手李琳琳十分仰慕,每次在李琳琳演唱时都要 亲自捧场祝贺。后来,张华打听到了李琳琳的生日,且了解到其属马,便 在其生日临近时向该市玉器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器公司”)订 作了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价款2万元。在订货 单上,玉器公司应张华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 器交付给歌手李琳琳”。张华在订约以后,便将订货情况发短信告知李 琳琳,说如果货物不合适,可以直接要求玉器厂调换。李琳琳回复说:“ 谢谢!不用客气。”在订货当时,张华向玉器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 付款1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玉器公司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 三人李琳琳,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后赵某将玉器送至李琳 琳处,李琳琳打开一看,发现玉器有破损,便说:“我没有订货,请退回给 订货人。”后赵某便将该玉器送至张华处,张华发现玉器破损,因此,拒 绝收货,要求玉器公司重作,并要求玉器公司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 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张华遂向法院起诉玉器公司和赵某。
但是,张华在订约以后,便将订货情况发短信告知李琳琳,说如果货物不 合适,可以直接要求玉器厂调换。从该情节可以看出,该案中的合同应 当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因为李琳琳享有请求玉器公司调换玉器 的权利,其也应当有权请求玉器公司履行交付玉器的义务。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6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7
星蓝海学习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李琳琳应该 定为第三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只能由债权人张华起诉债务人玉器公司 ,作为合同受益人的李琳琳不能作为原告,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 与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某。张华作 为合同债权人有权起诉,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5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一)本案在性质上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在本案中,张华为歌手李琳琳订购了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玉器公司应 张华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歌手李琳 琳”。从这句话来看,很难确定该合同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还是 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因为李琳琳可能只是收货人,并不当然对玉器 公司享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