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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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前言 (4)1.1任务由来 (4)1.2建设项目的特点 (5)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 (6)1.4关注的要紧环境问题 (7)1.5环境影响报告的要紧结论 (7)2总则 (9)2.1编制根据 (9)2.2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 (15)2.3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 (24)2.4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 (27)2.5区域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8)3工程分析 (32)3.1本项目情况简介 (32)3.2本项目公用工程 (34)3.3要紧工艺过程与物料平衡 (37)3.4要紧原辅材料性质 (47)3.5项目污染源强分析 (48)3.6非正常与事故状态污染物源强 (60)3.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产生与排放“三本帐” (61)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2)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2)4.2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5)4.3区域污染源调查 (67)4.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4)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84)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11)5.3环境噪声预测评价 (112)5.5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116)5.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22)5.8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25)5.9退役期环境影响分析 (125)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126)6.1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126)6.2社会环境保护措施 (127)6.3社会风险及计策分析 (128)6.4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29)7 环境风险评价 (130)7.1环境风险识别 (130)7.2源项分析 (134)7.3最大可信事故后果计算 (136)7.4风险管理 (142)7.5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与环境监测方案 (143)7.6风险评价小结 (148)8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49)8.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50)8.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55)8.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2)8.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5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6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7厂区绿化 (164)8.8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65)8.9环保“三同时”项目 (166)9 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分析 (168)9.1产业政策相符性 (168)9.2清洁生产分析 (172)9.4小结与建议 (177)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 (178)10.1总量操纵分析原则与方法 (178)10.2实施总量操纵的项目 (178)10.3总量操纵分析 (178)11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81)11.1经济效益分析 (181)11.2社会效益分析 (181)11.3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81)11.4小结 (182)12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184)12.1环境监控计划 (184)12.2竣工验收监测计划 (184)12.3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 (185)12.4环境管理制度 (186)12.5生产运营管理制度 (188)13 公众参与 (190)13.1公开环境信息 (190)13.2公众意见调查 (190)13.3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199)13.4公众参与建议 (200)14 厂址可行性分析 (202)14.1区位优势 (202)14.2当地进展规划与环保要求 (202)14.3环境影响预测 (202)14.4环境容量 (203)14.5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203)14.6公众意见 (203)14.7小结 (203)15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204)15.1结论 (204)15.2建议及要求 (208)附件一本项目委托书(P1)附件二《关于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备案的通知》(响发改备[2014]210号)及补充说明(P2)附件三关于同意本项目建设的意见(P3)附件四关于本项目符合运河镇规划的证明(P4)附件五土地租赁协议(P5-P7)附件六关于环评材料真实可信的承诺书(P8)附件七环境现状监测报告(P9-P19)附件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20)1前言1.1 任务由来病死动物尸体及其屠宰废弃物是一类特殊的生产、生活垃圾。

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

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

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
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是指利用生物质能源作为燃料进行供热的示范项目。

生物质燃料包括木材、秸秆、木屑、植物残渣等可再生能源,其燃烧产生的热能可以用于供暖和热水等领域。

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的目的是推广和演示生物质能源在供热领域的可行性和经济性,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低碳生活方式的推广。

通过示范项目,可以展示生物质燃料的优势,如低成本、低碳排放、循环利用等,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

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生物质供热设施:包括生物质锅炉、热水管网、换热器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2. 生产生物质燃料:通过木材加工、农作物秸秆处理等方式,将生物质材料加工成燃料颗粒或木炭等形式。

3. 建设供热系统:包括热力站、热水管网、供热设备等的建设和改造,以确保热能可以传输到用户。

4. 用户接入和供热服务:将生物质供热设施与用户建立连接,提供持续、稳定的供热服务。

5. 监测和评估:对生物质供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收集数据和反馈,以改进和优化供热系统。

通过生物质供热示范项目的推广,可以降低用户的供热成本,减少碳排放,推动可持续能源发展。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可以积累经验和技术,为日后的生物质供热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1、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07号)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21日2、环境保护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的答复(环建函[2015]148号)赵立欣等14名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和财政部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生物质成型燃料是以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为主原料,经切片、粉碎、除杂、精粉、筛选、混合、软化、调质、挤压、烘干、冷却、质检、包装等工艺生产的成型环保燃料,热值高、燃烧充分。

您们的建议对大力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增加优质能源供应、改善生活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完善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我国是秸秆资源大国,每年有7亿吨左右的资源产量,其中约3亿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1.5亿吨标准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2010年以来,我省3000余台燃煤锅炉改烧生物质成型燃料,为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和《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工商局于2018-2019年联合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含直燃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一、整治措施(一)严格监管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检查,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按9%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小于等于200毫克/立方米,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进料口的视频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2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鼓励20蒸吨以下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超标排放的生物成型燃料锅炉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管理。

各地质监部门组织对在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进行排查,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 1510,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要求的,及时将设备清单报送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查。

对于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责令停止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质监和环保部门要及时互通信息,强化监管,确保锅炉符合安全、节能和环保使用要求。

对于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必须由质监部门检查符合《技术条件》、环保部门检查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二、时间节点(一)清理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2018年5月-2018年6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发改能源〔2020〕1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0年9月11日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下同)行业稳步发展,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的重要指示,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要求,坚持“以收定补、新老划段、有序建设、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项目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的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BMF)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的请示》(粤环报〔2009〕2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采用农林废弃物(秸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应的实际情况。

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应提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其生产和使用;在应用过程中,注意监测是否有二恶英类物质产生;生产、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请你厅及时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我部。

二○○九年八月七日——结束——。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国能新能[2014]295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的要求,发展生物质能供热,替代化石能源,构建城镇可再生能源体系,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组织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建设目标当前,防治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量燃煤锅炉供热需用清洁能源替代。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是替代燃煤燃重油等化石能源锅炉供热、应对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

2014-2015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压减煤炭消费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设120个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

2014年启动建设,2015年建成。

通过示范建设,达到以下目标:(一)打造低碳的新型可再生能源热力产业。

通过示范建设,打造以低碳为特征的新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热力产业。

建立生物质原料收集运输、成型燃料生产、生物质锅炉建设和热力服务于一体的产业体系,扩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市场,培育一批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生物质能供热新型产业。

示范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值80亿元。

(二)形成一定的可再生能源供热能力。

示范项目建成后,替代化石能源供热120万吨标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泰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我市所处的长三角地区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复合型污染呈加重趋势,受季节性和区域性影响,不时发生灰霾天气。

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

实施燃煤锅炉(含其它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整治,是我市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着力优化全市的能源结构,大力改造、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空气质量好转、人居环境改善。

二、整治目标按照《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燃煤锅炉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6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国能新能[2014]52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局):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替代化石能源供热、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要求,为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组织管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技术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以及政府监管体系,扎扎实实取得示范的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燃料保障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以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状、棒状、块状等)为燃料,经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烧后供应可再生热力。

严禁掺烧城镇生活垃圾、废旧家具板材、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有害废弃物,以及煤炭、矸石等化石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质散料。

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原料须为农林剩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生物质成型燃料破碎率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18%,灰分不超过8%,硫含量不超过0.1%,氮含量不超过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1•【文号】环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鼓励生物质能的发展,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因采用原料热值较低,其消耗热量中常规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热值换算可不超过总消耗量的20%。

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否则不得按照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

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热值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

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半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长府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8日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一、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9年,长春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O3-8h 90per)和一氧化碳日均值第95百分位(CO 95per)浓度分别为38微克/立方米、65微克/立方米、11微克/立方米、34微克/立方米、134微克/立方米、1.3毫克/立方米,其中PM2.5年均浓度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二级浓度限值,其余五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低于二级浓度限值。

2015年至2019年,长春市六项污染物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同2015年相比PM2.5年均浓度下降42%,PM10年均浓度下降40%,SO2年均浓度下降69%;NO2年均浓度下降24%;O3-8h90per浓度下降11%;CO95per浓度下降22%。

2020年,长春市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和PM2.5的年均浓度分别为10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59微克/立方米和42微克/立方米,CO 95per浓度为1.3毫克/立方米,O3-8h 90per浓度为126微克/立方米。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细颗粒物的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2倍,其他5项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生物质能的政策支持与发展

生物质能的政策支持与发展

生物质能的政策支持与发展在全球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和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生物质能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正逐渐成为能源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不仅有助于缓解能源危机,还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生物质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生物质能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

生物质能的来源非常广泛,如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畜禽粪便、生活垃圾等。

这些生物质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可以转化为电能、热能、生物燃料等多种形式的能源。

生物质能具有许多优点。

首先,它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只要地球上存在生命活动,生物质能就能够源源不断地产生。

其次,生物质能的利用过程相对较为清洁,与传统的化石能源相比,其燃烧产生的污染物较少,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此外,生物质能的分布广泛,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也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然而,生物质能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生物质能的收集和运输成本较高,由于生物质资源分散,收集和运输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此外,生物质能的转化技术还不够成熟,效率有待提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大规模应用。

为了促进生物质能的发展,各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通过提供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降低生物质能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例如,对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给予上网电价补贴,对生物质能燃料生产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

在产业政策方面,政府制定了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产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生物质能领域。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生物质能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设立科研项目、建立研发平台等方式,推动生物质能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以我国为例,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质能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财政补贴方面,我国对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按照075 元/千瓦时的价格给予补贴。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
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
【年(卷),期】2017(0)12
【摘要】国家能源局、国家环保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
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组织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旨在发挥世界最大清洁高效煤电体系的技术领先优势,依托现役煤电高效发电系统和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构筑城乡生态环保平台,兜底消纳农林废弃残余物、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厂,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生物质发电;生态环保;技改;耦合;燃煤;能源;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05
【相关文献】
1.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J], 小聂
2.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J],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J],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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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

正文: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粤环〔201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前,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继续按照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标准执行,并按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基准氧含量9%折算排放浓度。

为杜绝乱改乱烧现象,建议各地参照《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的相关要求,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7日——结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正文:----------------------------------------------------------------------------------------------------------------------------------------------------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请示》(黑环呈〔2021〕4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经研究,你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对建设内容中还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应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1日——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实现节能减排削煤目标,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

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

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

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

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程项⽬可⾏性研究报告⽣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程申请报告⽬录第⼀章申报单位及项⽬概况 (3)1.1项⽬申报单位 (3)1.2项⽬概况 (4)第⼆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业准⼊分析 (42)2.1发展规划分析 (42)2.2产业政策分析 (44)2.3⾏业准⼊分析 (46)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分析 (47)3.1资源利⽤⽅案 (47)3.2资源节约措施 (48)第四章节能⽅案分析 (51)4.1编制依据 (51)4.2项⽬能源消耗状况 (54)4.3项⽬能源供应状况 (56)4.4项⽬节能措施 (56)4.5能耗指标及节能效果分析 (62)4.6能源计量及仪表配备 (65)4.7节能管理 (68)4.8节能结论 (69)第五章建设⽤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70)5.1建设地址 (70)5.2建设条件 (70)5.3⼚址评述 (73)第六章环境和⽣态影响分析 (75)6.1编制依据与范围 (75)6.2环境污染及环保措施 (76)6.3环保机构设置 (83)6.4绿化 (84)6.5环境影响评价 (85)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86)7.1投资估算 (86)7.2资⾦筹措 (89)7.3财务评价 (90)第⼋章社会影响分析 (95)8.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95)8.2社会适应性分析 (96)8.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96)第九章招投标⽅案 (100)9.1招标依据 (100)9.2招标内容 (100)9.3招标程序 (100)第⼀章申报单位及项⽬概况1.1 项⽬申报单位1.1.1 申报单位概况承办单位名称:##县##⽣物热电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1.1.2 企业概况##县##⽣物热电有限公司成⽴于2008年8⽉,企业注册资⾦2700万元,占地⾯积5.36公顷,公司位于⼭东省阳信县温店镇,拥有员⼯66⼈。

主要营业范围主要为⽣物质发电、供热以及⽣产有机肥。

2013年度,##县##⽣物热电有限公司累计发电量5288万kWh,累计上⽹电量4520万kWh,消耗农作物秸秆、⽟⽶芯16万t。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建城〔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是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已基本形成以集中供暖为主,多种供暖方式为补充的格局,但还存在热源供给不足、清洁热源比重偏低、供暖能耗偏高等问题,不利于保障群众的采暖需求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为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为导向,推进供暖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要求。

规划引领。

科学编制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制定规划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完善保障措施,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重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减少散煤供暖,加快推进“禁煤区”建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9•【文号】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有关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

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的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

二、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布局项目。

国家或省级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依据。

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纳入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化石能源。

已投产和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的监督,依据职责分工,能源、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收回骗取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取消补贴、追究项目法人法律责任等处罚。

四、规范项目管理。

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4年12月9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能发新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暖是我国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迫切需要,是完成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建设清洁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将可再生能源供暖作为区域能源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中应明确供暖发展目标,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用能需求推广可再生能源供暖技术,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

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与其他供暖方式的衔接工作,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供暖方式相结合的互补供暖体系。

在城市更新、城镇新区、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与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供暖系统融合。

重点关注城镇供暖体系和热力管网的规划设计和改造,根据可再生能源的特点优化设计供热管网。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衔接,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满足乡村取暖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因地制宜推广各类可再生能源供暖技术(一)积极推广地热能开发利用。

重点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按照“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的原则,根据地热形成机理、地热资源品位和资源量、地下水生态环境条件,实施总量控制,分区分类管理,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

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加大“井下换热”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积极开发浅层地热能供暖,经济高效替代散煤供暖,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地表水源、土壤源、地下水源供暖制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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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局):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替代化石能源供热、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要求,为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组织管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技术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以及政府监管体系,扎扎实实取得示范的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燃料保障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以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状、棒状、块状等)为燃料,经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烧后供应可再生热力。

严禁掺烧城镇生活垃圾、废旧家具板材、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有害废弃物,以及煤炭、矸石等化石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质散料。

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原料须为农林剩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生物质成型燃料破碎率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18%,灰分不超过8%,硫含量不超过0.1%,氮含量不超过0.5%。

二、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锅炉技术水平和排放要求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使用的锅炉应为专门用于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生物质锅炉,大型项目应采用先进循环流化床锅炉。

示范项目须配置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二级除尘装置,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对S O2、NOx不能稳定达到排放要求的,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严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按照国能新能[2014]295号文件要求,示范项目的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在分别小于30mg/m3、50mg/m3、200mg/m3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控制排放,达到或优于天然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暂定按9%执行;烟囱高度参照天然气标准,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在重点地区建设的示范项目,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应达到天然气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清洁排放水平高的项目,优先纳入示范项目。

三、大力推动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应采用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即由专业经营生物质热力的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并负责运营管理服务,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目前示范项目以专业化企业为用热客户建设经营锅炉项目为主,暂不考虑用热企业或单位自建自营锅炉项目。

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在化工、机械、医药、食品、造纸等用热消费大的工业领域以及有条件的民用供暖的应用,优先在这些领域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培育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大型企业,发展壮大生物质能供热民营经济。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跨地域投资建设多个项目,特别是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和大型工业供热项目,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积极支持企业扩大可再生能源供热市场,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比重。

四、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产业体系建设
建立绿色低碳的产业链。

根据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需求及农林生物质资源条件,建立包括生物质原料收集、成型燃料生产、运输、锅炉建设、热力服务等环节在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产业链。

在稳定可靠的原料收集体系基础上,小规模、多点布局,建设一定规模的成型燃料生产基地,配置社会化物流化产品配送体系,形成上下一体、协调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链。

建立完善产业标准体系。

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准、成型设备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工程标准及运行服务标准在内的能源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行业的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

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和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建立检测认证体系。

结合示范项目建设,统筹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认证、生产基地认证、设备认证、锅炉供热工程认证、企业认证以及热力服务认证在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检测认证体系,建立全行业检测认证机制,提高行业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加快对示范项目实行认证,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督促示范项目积极配合做好认证试点及全面推行认证体系的工作。

积极探索市场化条件下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提升的机制,加快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五、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管理
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管理。

对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备案,出具示范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备案进度,对同一地区内同一项目法人申报的多个项目,可打捆备案,提高备案效率;省级环保厅(局)对项目进行环评审查,出具环评批复文件。

在进行备案时,重点审查项目燃料及其稳定来源、生物质锅炉供热技术方案以及锅炉污染物排放要求。

在未出台能源行业或地方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产业标准、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以及未建立检测认证体系之前,各地应以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管理为主,从严管理非示范项目。

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公众监督,采取互联网公示、项目现场公示等方式公布项目的信息,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严格示范项目验收,对未按备案时锅炉供热技术方案施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锅炉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相应要求的项目,不能投入运行;三是加强对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生物质成型燃料品质达不到要求、排放超标等违法违规问题,采取禁止该企业投资建设本地区此类项目等相应措施;四是做好政府专门监管,加强对项目建设以及运行期间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品质、安全、环保等各方面监管,促进项目可持续运营,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环保厅(局)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纳入本地区防治大气污染总体部署、工作安排和考核体系中,加强组织领导。

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结合天
然气应用,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加快削减燃煤锅炉供热的进程。

并请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26日原文地址:/news/7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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