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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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给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详细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立刻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旧对该合同有爱好,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刻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

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著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闻名艺术家D的作品。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熟悉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假如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案例

案情介绍:某合伙企业共有六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须一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两次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甲在两年的时间内没有召开合伙企业会议,报告企业情况,并自行招聘了合伙人之外的确第三者做经理。甲还自行以合伙人的名义为他人做担保,后因债务人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合伙企业被迫追究担保责任。

请问:甲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评析:甲的行为在以下几方面违反规定。第一,不遵守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确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的确情况。甲未按合伙协议约定一年两次报告情况,侵犯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拉帮结伙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人员,该行为无效。第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人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甲对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情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Ø有关事实上的合伙的案例

——虽然没有明确签订合伙协议,但若有事实合伙的行为,其合伙关系仍然成立。近日经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两名因合伙纠纷闹上法庭的当事人释怀而归。

Ø案情介绍:2000年11月20日,张强承包了本村的果园,承包期限为十年。签定合同后,王猛同张约定合伙经营,由王投入果园资金,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双方并未定立书面合伙协议。一年后,两人因果园的经营管理经常产生分歧,已无法共同经营。

Ø2002年2月6日,双方签定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由张强退还王猛投资本金11万元,给付从王出资之日到签定还款协议书期间的利息7000元,共计11万7千元。该还款协议书约定2002年底由张给付王本金5万元利息7000元,2003年底给付本金6万元,从2002年2月6日起,本金按10%给付利息。双方也未定立明确的散伙协议。签定还款协议书后,第一期张只给付了王1万元本金及利息7000元。余款4万元本金未给付。为此王以合伙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按还款协议书,给付第一期未给付的本金4万元,并按10%给付利息4000元。

Ø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散伙争执不下,张认为王和自己没有签定散伙协议,虽已不实际参与经营,但不符合法定散伙的条件,应认定为是合伙。王认为双方已签定还款协议书,实际就是散伙协议,应按协议给付自己欠款。裁判结果:经法庭调解,双方虽未定立合伙协议、散伙协议且王猛未实际参与经营,但其投入了资金,双方已形成合伙关系。双方签定的还款协议书,是事实上的散伙协议,王猛已退伙,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还款协议书就是双方散伙的证据。对双方的纠纷应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处理,由张强按约定给付王猛第一期的投资款及利息。最终,张强终于承认王猛实际是退伙了,并同意按还款协议书给付王第一期欠款和利息44000元。

预期违约问题案例

[案情]1

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解析]

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根本违约问题案例

案情

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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