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效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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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3506037 XXXXXXXXXXXX学校XXXXXXXXXXXXX财经分院

毕业论文题目:浅析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

姓名 XX

学号 XX

班级 XXXXXXXXX

专业国际商务专业

指导教师 XXXX老师

二零一三年三月

目录

摘要 (1)

一、国际贸易合同效力概述 (1)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概念 (1)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1)

(三)合同有效订立的条件 (2)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

三、合同有效 (4)

(一)特征及条件 (4)

四、合同无效 (5)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5)

(二)、特征 (5)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5)

六、可撤销合同 (5)

(一)概念 (5)

(二)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5)

七、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6)

八、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6)

(一)返还财产 (6)

(二)赔偿损失 (7)

九、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7)

(一)超经营范围合同的法律效力 (7)

(二)履行不能与合同的效力 (8)

(三)经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才发生效力的合同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理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效力国际贸易合同效力

浅析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即违约。当违约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提请方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否则,提请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一、国际贸易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概念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而无须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英美法中,虽没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划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签字蜡封的合同。该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对此做了保留。

买卖双方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在人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这时,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双方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则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于双方的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三)合同有效订立的条件

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中,许多争议需要首先根据适用的法律及国际公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际仲裁的过程和结果一个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订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一项可履行的协议。

二、合同成立与生准效的区别

(一)、合同的成立

1、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条件:

①存在订约方当事人。

②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英美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投邮主义”(deposited acceptance rule)

大陆法采取“到达主义”

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纳到达主义。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2)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合法。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时,但有时合同成立并不一定能立即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三)、合同特点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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