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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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唐文,男,2000年2月3日生。2011年1月13日他在网络上向上海易购8848网上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订购一价格1238元的随身听。该公司于8月14日送货上门,他支付了货款。8月20日其父唐海丰发现儿子是偷拿家里的钱购买随身听的,很恼火,遂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还该物品。该公司以合同已经生效为理由不退。于是唐海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此交易无效。

问:1、此案中的唐文是自然人还是公民,唐文在网上订购随身听的行为是否有效,

2、唐海丰提起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判决,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亦称权益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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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BD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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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A

3、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 000立方米的优质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

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候。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3 000立方米松木。第三天,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的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1 000立方米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将松木卖出,会少赚很多钱。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应以电话的形式作出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松木。乙公司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 000立方米松木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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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的信函,包括了合同标的物、价格、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要约的有效条件,构成了要约。由于甲公司在要约中并没有要求承诺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甲公司接受其条件,构成承诺。

2、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交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随后,双方又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即将运输方式由代办托运变更为自提货物。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甲公司以发信的形式作出要约,但未限定乙公司承诺的方式,所以乙公司以电话通知作出的承诺有效。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松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其他内容,

所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 000立方米的松木,乙公司按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向甲公司付款,合同履行方式为代办托运。第三天,双方协商将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乙公司自提。此为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履行方式发生了变更。所以,甲公司所提出的乙公司派车提货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是错误的。由于甲乙间的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义务,交付3 000立方米松木,因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受到的损失。@问1:已成立但构成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 问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还是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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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品购买者虽然未对超市销售的商品提出任何要求,但超市应当向商品购买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超市的这种义务属于(ABD )。

A合同义务 B给付义务C附随义务 D法定义务超市提供商品的义务源于合同,这种义务当然属于合同义务;超市提供商品的义务属于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商品购买者虽未对商品提出要求,但超市仍应提供合格商品,这属于商品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甲至乙开的商店购买热水瓶。甲看到货架上标明热水瓶的价格为20元一个,甲付款后,携带热水瓶回来使用。初次使用以后,甲便发现热水瓶保温效果实在太差,开水放到热水瓶里,不用两个小时便凉了。甲便找到乙,要求更换热水瓶。但乙表示:“我在商店入口处以十分醒目的标志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你既然在看到标志之后,仍然到我的商店里买东西,那便意味着你接受了这种规定,所以我也就不应当给你更换热水瓶。”

,请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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