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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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哪些权利?

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权,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三项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资产收益权主要体现为股息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选择管理者,是指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的权利。深圳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团队马成律师团认为,股东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2、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无限制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详细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限期提供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

5、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非股东的无优先认购权。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权,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6、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这充分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于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另外,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而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汁持有公司

1/1O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

主要是为了减弱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加大保护中小股东的力度,使中小股东在利益受损或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8、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自身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股东上述权利后,人民法院对股东的合法诉讼,应予支持。

9、提案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交由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的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否定股东的提案权,至于股东作出何种提案,由股东自行决定。

10、强制公司解散的权利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对这类起诉应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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