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概述1. 公司债券的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公司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 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1. 公司内部决策: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编制发行文件: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发行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3. 申请批准: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批准发行债券,并提交相关文件。
4. 公告发行信息: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告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
5. 发行债券:公司按照批准的发行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渠道发行债券。
四、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投资等限制性规定。
-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监管措施等,以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债券公开发行【发文字号】银发[98]131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4.01【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券应提供保证担保,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债券认购人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并拥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或在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二)转让、质押、继承企业债券;(三)向债券承销人、发行人查询有关发行人业务和财务信息。
第五条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债券发行、转让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发行与转让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以下名称的含义为:发行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
承销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有从事债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
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法人。
托管人--办理记帐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
认购人--购买企业债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
具体如下: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送交易所;若不再符合发行条件,则终止审查;(4)重点关注:为发行人的方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3、私募债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1)在交易所转让的私募债债券发行前需与交易所事前沟通,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交易所确认的前提是不在负面清单内.未事先取得交易所转让无异议函的债券,在交易所系统不允许转让。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等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交易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于2021年。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机构和4名个人提供的11条意见。
总体而言,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经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中,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关于制度调整的具体建议,如注册批文有效期从两年缩短至一年,在发行条件中增加发行主体社保缴纳比例的要求,将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也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限缩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现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系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制定,鉴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起施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并要求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我会修订了《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
贯彻落实《证券法》《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加强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是结合《证券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
《证券法》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并规定了聘请受托管理人、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程序等事项。
因此,《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做好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衔接。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压实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严禁逃废债,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人自融,并增加了有关条款和罚则。
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需要,持续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修订了规章的部分内容,包括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的强制性规定、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评级的规定,以及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九条,修订四十三条,删除(含合并)十二条。
债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债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行、交易、清算以及其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确保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监督和管理债券市场,加强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债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债券发行管理第七条债券发行人应当提交发行计划和信息披露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行债券。
第八条债券发行人应当编制并公开发行说明书,其中应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债券种类、利率计算方法、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债券发行人应当确保发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债券发行人应当与债券投资者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最新的信息。
第十二条债券发行人应当确保发行所得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债券交易管理第十三条债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确保市场公平、公正、有序。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全面、深入、高效的交易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和波动。
第十六条债券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把握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化解问题。
第十七条债券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举报等问题。
第四章债券清算管理第十八条债券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债券清算职责,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十九条债券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清算风险。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转让管理指引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转让管理指引一、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公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其发行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首先,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经过发行人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计划、担保方案、募集说明书等。
发行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申请。
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发行人的资质、信用状况、募集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查,确保发行人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质。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还会对发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合法。
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还需要债券承销商的参与。
债券承销商是指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组成的承销团,负责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发行。
债券承销商的主要职责包括担保发行人履行债券发行的义务、组织债券的销售和市场营销等。
二、公司债券交易转让管理公司债券的交易转让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公司债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过程。
公司债券的交易转让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公司债券交易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其他交易场所的交易平台进行债券交易,以完成债券的买卖。
公司债券交易需要经过相关交易机构的审核和清算。
交易机构将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交易满足相关规定,并进行交易成交的清算工作。
在公司债券交易过程中,还需要债券托管机构的参与。
债券托管机构是指由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组成的托管团队,负责管理债券的登记、结算和交割等工作。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托管机构进行债券的登记和结算,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转让管理的意义和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转让管理对于企业融资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严格的发行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其次,规范的交易转让管理可以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债券发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第三条债券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债券发行的相关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主体及条件第五条债券发行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发行债券的资金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五)发行债券的规模、期限、利率等符合国家规定;(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发行前,应当进行债券发行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需求分析;(二)债券发行成本分析;(三)债券发行风险分析;(四)债券发行后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八条债券发行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发行人内部决策;(二)信息披露;(三)发行申报;(四)发行审核;(五)发行实施;(六)债券上市。
第九条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前,应当进行内部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一)确定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二)确定债券发行方式;(三)确定债券发行对象;(四)确定债券发行价格;(五)确定债券发行费用;(六)确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债券发行方案;(三)债券发行条款;(四)发行人财务状况;(五)债券发行风险评估;(六)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发行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债券发行方案;(三)债券发行条款;(四)发行人财务状况;(五)债券发行风险评估;(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登记、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发行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2.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还本付息能力;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如下: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2. 报送监管机构审核;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司发布债券发行公告;4. 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5. 登记结算,债券上市交易。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七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 用于偿还公司债务;3. 用于项目投资;4. 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第八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2. 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3. 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内容包括:1. 公司基本情况;2. 债券发行方案;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4. 债券信用评级;5. 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券发行、登记、交易等环节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规则及业务安排培训

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规则及业务安排培训在金融市场中,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为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
公司债券市场的规则和业务安排对于投资者、发行公司和金融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发行与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1. 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债务工具。
作为一种长期融资工具,公司债券通常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公司债券获得债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收入,同时在债券到期时获得本金收回。
公司债券的特点包括固定收益、低风险、流动性好等,因此备受投资者青睐。
2.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规则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发行公司需要通过招标、发行簿管理、定价等步骤来确定债券的发行细则,并在监管机构的审批下完成债券的发行。
债券的交易通常在证券交易所或交易评台上进行,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交易所进行购买和销售。
3. 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投资公司债券需要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通常来说,信用评级机构会对公司债券进行评级,投资者可以通过评级结果来了解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
利率的变动也会对公司债券的价格产生影响,投资者需要做好利率风险的管理。
4. 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通常会出台相关规定,对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
监管部门还会对公司债券市场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以防范市场风险。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公司债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发行与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具有固定收益、低风险等特点,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在投资公司债券时,投资者需要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利率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且需要关注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2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2) 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根据央行公布的《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41万亿元,比上年少4,675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2。
94万亿元,同比多5,070亿元;从融资结构看,2015年对实体经济发行公司债券占比19。
1%,同比高3。
8个百分点.公司债券成为代替银行贷款、票据融资、股票融资的一种更为理想的融资方式,在社会融资规模环比大幅下滑背景下,公司债券逆势而上,呈现井喷之势,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一股新增力量.一、背景介绍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比以往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实施了更有效的监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以下修订:(一)扩大发行主体范围。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简化发行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实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二、详细解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按发行方式不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有如下区别:(续)此外《管理办法》还做出以下修订:(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一、公司债券的定义与特点公司债券,简单来说,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公司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
其次,债券具有固定的期限和利率。
这使得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能够较为明确地预期未来的收益和资金回收时间。
再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低。
相比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者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要发行公司债券,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这是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债券资金和履行偿债义务的基础。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这一要求旨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来支付债券利息。
此外,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然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
接下来,向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还会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通过后,公司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发售债券。
四、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所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债券的价格波动、信用评级变化等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交易场所会对债券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保障债券发行、承销、交易等环节的合规性,提高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三)诚信经营原则:秉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业务;(四)服务实体经济原则: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债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管理、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债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债券业务人员培训和管理;(三)对债券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四)组织债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五)协调与监管部门、发行人、投资者等各方关系。
第六条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具备丰富的债券业务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险管理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七条债券发行管理:(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债券发行合规性审查;(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风险等进行评估;(三)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四)组织债券发行工作,确保发行过程合规、透明。
第八条债券承销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二)对承销商的承销能力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三)监督承销商执行承销计划,确保承销过程合规、有序;(四)对承销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
第九条债券交易管理:(一)证券公司应遵守债券市场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活动合规;(二)加强对债券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三)对债券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四)定期对债券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发行与申报第一节发行要求1. 发行主体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2. 发行募集资金应与公司实际需求相符,用途明确合法。
3. 发行募集资金应符合监管机构的审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发行方式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
2. 发行人应根据市场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并在发行计划中明确披露。
第三节申报与核准1. 发行人应按规定向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文件,并配备充足的信息披露材料。
2. 监管机构应严格审核发行申请文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经核准的发行申请,发行人应按时履行发行公告和其他相关事宜,并确保募集资金用途合规。
第三章债券交易第一节交易场所1.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平台也可进行交易。
2. 交易场所应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流畅进行。
第二节交易行为1. 投资者和交易机构应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2. 交易机构应保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市场行情。
3. 投资者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慎重选择投资标的,不得追逐短期利益。
第三节市场监管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重点关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一节发行信息披露1. 发行人应在募集资金计划公告中详细披露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
2. 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1. 发行人应按规定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变动等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债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券业务管理,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工作管理,包括债券发行、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证监会、银监会、交易所和结算所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公司债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必要的资质和条件。
第七条公司债券的发行需向证监会进行备案,并获得其批准。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良好。
第九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发行人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定价。
第十条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严格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债券的交易需在交易所进行披露,保障市场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公司债券的交易需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交易行为合规。
第十四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可采用竞价、协议或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确保市场流动性。
第十五条公司债券的交易需遵循合规、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等原则,杜绝不当交易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债券的结算采用证券交易所或结算银行进行,需按时进行资金、债券的划转。
第十七条公司债券的结算需严格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公司债券的结算需及时完成,保障交易的结算顺利进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应建立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需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做好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债券的监督管理由公司内部和相关监管机构共同进行,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上证发〔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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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第十八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